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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考核评价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时间:2021-05-07 00:04:3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http://img1.qikan.com.cn/qkimages/qsfz/qsfz201702/qsfz20170215-1-l.jpg
      [内容摘要]目前制约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乃至少年司法发展的一大因素,是没有建立独立的、符合少年司法规律以及案件办理特点的考核评价机制。现有考核评价机制基本上是以办理成人案件为标准设计的,以此评价少年司法工作,不利于对少年司法工作者的辛苦付出给予客观、公正评价,也不利于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制度落地生根。应建立科学的少年司法考核评价机制,以期对我国少年司法的进步产生积极影响。
      [关键词]少年司法 考核评价 未成年人检察
      考核评价机制被形象地称为“指挥棒”,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检察机关的绩效考核具有管理功能、引导功能、激励功能和反馈功能。”就整体而言,我国刑事诉讼实体和程序是以成年人为基准而构建的,现有的检察官评价体系对检察官职能的界定,也主要是一种以成人模式为主导的司法制度下的检察官评价体系和对检察官职能的界定方式。现行考核评价机制不仅不能全面涵盖未检工作的一些特殊职能,不能客观反映未检工作量,不能准确体现未检工作成效,甚至与未检工作理念、原则、方式等存在一定冲突。为此,亟需建立符合未检工作特点的、独立的考核评价机制,将上述“超额”部分均纳入考核评价机制当中,并凸显未检工作的专业性和专业价值,充分调动未检检察官的工作能动性和工作热情,从而有效开展未检工作、提升未检案件质量、确保特殊检察制度落实到位、实现保护未成年人的目标。
      一、建立未检独立考核评价机制的必要性
      未成年人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自身特性,需要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和有利于其未来发展为基点来制定司法政策、原则和设计具体的司法制度。未检工作乃至少年司法的执法的依据都是未成年人特别诉讼程序。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的定位决定了未检工作乃至少年司法应当设置不同于刑事司法的考核评价标准和体系。
      (一)未成年人犯罪特别诉讼程序定位的要求
      未成年人诉讼程序采取有别于成年人诉讼程序原则,这已在世界范围内达成共识。我国传统诉讼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整体纳入刑事司法系统,忽略了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乃至执行的自身规律。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设置相对独立的特别诉讼程序,在我国未成年人诉讼制度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1.特别程序基于预防未成年人再犯而设。未成年人犯罪特别程序并非完全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工具,而是基于预防犯罪而设。相较于普通程序,特别程序原则与制度均具有高度的融合性特点。未成年人心智的脆弱性与选择的无力性,要求诉讼程序与制度兼具教育、帮助以及融合国家与社会综合力量的能力。也就是说,特别程序正当性基础应是预防而非纯粹的程序正义。显然,将特别程序原理定位于预防,不仅是未成年人犯罪特质的要求,更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理念的重要体现。
      2.特别程序基于特殊保护和帮助而设。未成年人是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通常被称为一个社会的双V群体,即最有价值(Valuable)和最脆弱(Vulnerable)的群体,因此不同于成人司法程序的精准打击犯罪,特别程序设计的初衷就是对进入刑事司法系统的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和帮助。从而有助于他们恢复正常的生活,健康成长。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最核心的任务就是落实特殊程序。主要体现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具有特殊性,在职责任务、内在规律等方面都与成人司法有显著的区别,具有其专业性的一面,是独立的检察业务类别,其不以实现惩罚为首要目的,而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再犯、帮教未成年人为出发点,因此,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有必要与一般的公诉、侦查监督等工作进行区分,探索建立符合业务实际的发展方式,以达到专业化建设,为履行司法办案和诉讼监督、帮扶教育、预防未成年犯罪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因此未检的办案质量优劣的评价標准远不是成人刑事案件事实证据有没有搞准,而是在此基础上,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批捕率、起诉率和监禁率,以期能起到避免罪犯间相互传授犯罪方法,杜绝“交叉感染”的危险,未成年人在社会各界帮助下进行改造和重生,重新回归正常的学习和生活,成为社会建设有益的部分。进一步看,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和处理更应当作为青少年保护的一部分,而不是仅仅作为一般处罚的制裁措施。如何把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方针政策在每一个未检案件办理中贯彻、落地的执行,从而实现“办理一个案子,挽救一个孩子,幸福一个家庭,和谐一方社区”的目标才是未检办案质量的关键评价所在。
      (二)未检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的要求
      与传统的公诉和侦监分离不同,未检的办案模式为捕诉监(法律监督)防(犯罪预防)一体化,也就是由同一承办人负责同一未检案件的批捕、起诉、诉讼监督和预防帮教等工作。但未检工作并非侦监、公诉业务的简单叠加,而是在传统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律监督的司法职能之外,还承担着大量的帮教涉罪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社会职能。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工作模式决定了每一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负责该案的未检干警承担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诉讼监督、犯罪预防、教育挽救工作,实现专人审查、全程办理,“一竿子捅到底”,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全面高效、协调一致的检察保护。未检办案的中心和重心在于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因此捕诉兼防一体化的工作模式更有利于未检干警有充分时间和机会对于案件中的未成年人这个特殊主体以及如何处理能够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有全面的了解和考量,从宏观上更好地把握案件的转处分流以及处理案件以适应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个性化需要。由于未成年人是发展中的人,其在批捕阶段的思想动态以及成长环境与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矫正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有不同的变化甚至大的飞跃和改变;同时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对于教育、感化、挽救的配合态度在不同阶段也都会有不同的变化,这些都决定了未成年人的捕诉监防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的变化和改变,因此不可能是逮捕以后证据变化不大、起诉阶段简单处理的批捕加公诉的简单叠加。未检干警在办理案件中批捕、起诉、法律监督、犯罪预防每一个阶段、每一个环节都承担着大量的工作量,和社会帮教、支持体系的链接和互动都存在着不同的任务和挑战。因此,这部分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很难以简单的批捕加公诉的工作量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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