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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体系的经济分析

    时间:2021-05-06 16:04:5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构建具备现实意义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体系,则必须对其作用下的社会效果进行经济分析,全面统筹并考虑其可能的社会代价和个人成本,以使对知识产权开展刑法保护的功效适应并达到社会的现实需求,特别是实现法律规则与公众道德观念的彼此适应。同时,在确立知识产权刑事司法政策时,还应考虑适用范围的合理界定和特殊情形的处理原则,关注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及其司法审判的社会效果。
      【关键词】知识产权 刑法保护体系 经济分析 法社会学
      
      一 引言
      知识产权作为介于人身权和财产权之间的一种特殊权利,仅就其财产权性质而言,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其在社会财富创造中所占的贡献比率将越来越大,从而使得知识产权在财产形式中占据的比重也将越来越大。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理应遵循社会发展的规律,随知识产权地位的变化和发展,及时做出适应性的反应,以更好的调整知识产权开发、利用等领域的社会关系结构变化,适应转型时期的现实发展需求。
      长久以来,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形式主要集中于民商法范畴,这是与当时的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在过去很多年里,知识产权在社会经济中的贡献率虽然占据较大份额且一直处于上升趋势,但远远没有达到现今的发展层次和水平,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也未曾达到现如今这般频繁而严重的境地。进入转型社会以来的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一系列变化,社会劳动的主要方式由原先的体力劳动为主向智力劳动为主转变。根据经济学“劳动创造价值”的通说理论可知,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成果——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价值创造点。因此,侵害知识产权所造成的危害性也日益增加,这不仅是侵害单位数量的知识产权价值量的增加,还包括因为知识产权价值的增长导致侵害行为数量的上升。总而言之,现今的情形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远远跟不上社会发展的要求。因此,这就要求适时更新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总体架构。笔者认为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点在于应当建立起一套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现实发展的刑法保护体系,以期借助刑法的威慑力来遏制那些严重侵害行为的发生。
      但是,任何法律体系的重构都必须充分考虑到社会关系的发展变迁,还应全面考虑法律调整的经济成本。这两项要求反映到知识产权的刑法调整领域,就表现为分析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社会效应,即宏观上的效应分析,后者表现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所耗费的成本,包括权力机关运行的成本与社会自我调节的成本,这就是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经济分析,也可以视为对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社会效用的微观分析。这两个层面的分析,为我们思考构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体系明晰了研究视角和研究脉络。
      二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体系及其经济分析
      密尔在分析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必要性的时候曾经指出,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的时候要考虑到必要性、可能性等几个方面:必要性是指社会关系足够重要,这一点在引言中已经做出了较为精确的分析;可能性是指要分析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所能得到的社会效果,主要是调整的成本和对抑制违法犯罪现象的作用。下文即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对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进行分析。
      1.知识产权犯罪成因分析
      首先,是经济利益的驱使。根据经济学一般理论,劳动是社会财富得以产生的源泉,世界上的一切价值都凝结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这就是由大卫·李嘉图等人发现的著名的劳动价值论。在过去的很长时间之内,体力劳动占据了社会劳动的主要地位,而知识所创造的价值在社会价值总量中占据的份额较少。因此,对于知识产权的侵害并不能为侵权行为人带来足够多的利益。但是,近数十年以来,智力劳动在社会总的劳动形式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相应的智力劳动所产生的成果的价值量也大大增加。因此,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逐渐增多,而且所造成的损害也大大增加。概言之,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幅度增加了,已经到了适合采取刑罚措施进行调整的阶段。2006年末,美国电影协会在与中国有关机构交流时谈到:盗版等侵权行为每年所带来的暴利已高达数十亿美元,同时造成版权人的经济损失不可估量,其社会危害程度已经堪比贩卖毒品等高危犯罪行为。但是,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犯罪,刑法规定的惩罚措施却较轻,显然有违罪行相适应原则。经济学中的理性观点认为,当某项投资的风险或成本明显优于其他投资时,该主体必然会选择进行这项投资。这也完全可以适用到知识产权侵权方面。从行为人角度来看,实施侵权行为完全就是一种必要的投资行为,而法律后果大致可以当作其投资的风险和成本。当法律后果中的惩罚过轻的时候,也就是违法成本过低的时候,主体选择犯罪的几率将会大大增加。从这一点,可以解释侵犯知识产权罪的高发这一现象。
      其次,是文化观念方面的原因。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知识从来就不是财富,知识如果想要转化为财富,则必然需要受到专制权力的青睐,直到发明创造者掌握权力之后才能获得相应的报偿。故知识产权犯罪并不广泛的被认为是违反道德的,在缺乏道义性基础上制定的刑罚措施,自然难以得到较高的社会认同,而对社会调整和规范的可能也相应的比较乏力。
      2.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公共成本
      从法社会学角度来看,要正确的认识产权刑法保护规律,不仅要充分了解知识产权犯罪的成因,以对症下药,同时还必须认识到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成本问题。任何法律制度的执行,都必须通过公共机关,而公共程序的启动,必然会消耗大量资源。尤其是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救济程序,不仅伴有公安机关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各个证明环节的调查取证,还包括法院对诉讼双方提交证据的审查,有些情况下还伴有检查机关的审查起诉。
      知识产权案件的证据搜集一般来说都是十分艰辛的,因为知识产权本身具有易传播、举证难等特点,不法行为人在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之后,往往可以迅速的将赃物转移或者分销他处,使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根本无法展开。而根据法律的规定,侵害知识产权一般要达到一定的金额之后才能进行刑事立案,甚至是根据不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收益来衡量是否入刑。这样就产生了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首先是公安机关在侦查的时候难以掌握侵权行为所侵犯知识产权的真实状况。而且,知识产权方面证据的审查,也往往是十分专业的,需要较为专业的知识和手段来进行,这意味着法院在认定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事实状况的时候需要花费重大成本。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公共成本不光包括上述可以看见的直接成本,还包括一些看不见的社会牺牲。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正处于较为关键的阶段,很多企业都处于转型升级时期。根据发达国家以及台湾、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发展经验,在此阶段中知识产权侵权的现象必然会大量出现,即大量企业通过仿造外国名优产品,积累资本并吸收外国先进科学技术。落后国家要在短期之内赶上发达国家,就必然要采取科技强国的战略,尽可能的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科学技术,甚至在国内吸取发达地区的先进科技。简单地说,就是落后国家要通过较为低廉的成本尽快的推行先进科技,以发展本国生产力。但是,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从宏观上讲意味着国家尽快推行先进科技的成本将大幅增加,从微观上讲意味着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要花费更多的成本。企业转型升级,首先就是要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淘汰落后产能。这也将是中国在此发展阶段所必须面对的问题。当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所耗费的成本过高时,这种调整方式是否应当考虑改变甚至取消,或者通过刑事司法程序得以缓冲,这都将是知识产权刑法调整中所要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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