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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未成年犯矫正的基本原则

    时间:2021-05-06 12:03:4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主持人按语 完整的刑事司法过程应当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矫正)四个环节;没有科学的刑罚执行工作,前三个环节的工作成果就不能落实,刑事司法的目标就不能实现。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刑事法学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前三个环节,对于刑罚执行领域的关注不够,研究力量匮乏,研究成果有限。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研究中也是如此。
      “未成年犯矫正研究”是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主持的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的一个子课题。本期刊发的三篇文章是该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也是“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专题”栏目的最后一组文章。期望通过这些文章“抛砖引玉”,促使大家关注和研究未成年犯矫正问题,推动未成年犯矫正工作的科学化发展。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吴宗宪
      
      摘要 从内容上看,未成年犯矫正是指对未成年犯进行的监管与改造活动。为了增强未成年犯矫正的效果,这些活动应当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包括惩罚与成长兼顾的原则、说服与管束兼顾的原则、教育与训练兼顾的原则、控制与疏泄兼顾的原则、改造与娱乐兼顾的原则、要求与满足兼顾的原则以及突出重点和注意节奏的原则。
      关键词 未成年犯;矫正;基本原则
      中图分类号 C913.5
      文献标识码 A
      
      未成年犯矫正有不同的含义。从形式上看,未成年犯矫正包括对于在未成年犯管教所中服刑的未成年犯的矫正和对于在社区中服刑的未成年犯的矫正;从内容上看,未成年犯矫正是指对未成年犯进行的监管与改造活动。这种理解也符合国际社会中对于矫正的理解。例如,有的外国学者认为, “矫正是指刑事司法系统中惩罚、治疗和改造(rehabilitate)犯罪人的过程。”无论是哪种意义上的矫正,都要重视未成年犯矫正的基本原则。所谓未成年犯矫正的基本原则,就是在规划和从事未成年犯矫正活动时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
      从犯罪学、监狱学和教育学等学科的研究成果及未成年犯矫正的发展趋势等来看,为了增强未成年犯矫正的效果,在未成年犯矫正中,除了应当遵循法治性原则、和谐性原则、教育性原则、社会化原则等刑事执行的一般原则之外,还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惩罚与成长兼顾的原则
      
      惩罚与成长兼顾的原则是指在未成年犯矫正中既要落实对未成年犯的惩罚、又要关注未成年犯的成长的原则。
      毫无疑问,对未成年犯实行矫正本身就包含着对他们进行惩罚的内容,这种惩罚主要是法律方面的。审判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未成年犯的犯罪事实等情况,对未成年犯判处不同种类和程度的刑罚;未成年犯矫正机构(未成年犯管教所、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机构和其他刑罚执行机构)依法执行刑罚,依法对未成年犯进行剥夺和限制等,都是在落实法律惩罚,让未成年犯体验到由于犯罪而带来的痛苦和损失,从中吸取教训,在以后的生活中不至重蹈覆辙。同时,对未成年犯的惩罚也体现在道德、心理等方面。未成年犯不仅要承受人们进行的道德谴责,也会在内心体验到良心谴责、悔恨等道德痛苦。未成年犯不仅要丧失物质利益和行动自由,也会体验到内心的各种痛苦。未成年犯感受到的这些痛苦,是犯罪和刑罚带来的自然结果,依法合理地制造和维持这些痛苦,实际上是未成年犯矫正机构的基本职能之一。
      但是,未成年犯矫正机构不能仅仅满足于让未成年犯感受到惩罚和体验到痛苦,还要关注未成年犯的成长问题,为他们的成长创造必要的条件。所谓“成长”,就是成熟长大。未成年犯正处在走向成熟长大的阶段,他们要在生理、心理、社会等方面变得逐步成熟起来,长大变为成年人。
      因此,根据这个基本原则,未成年犯矫正机构不仅要依法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让他们感受和体验到犯罪行为带来的惩罚,更要关注他们的成长问题,在未成年犯服刑期间,满足他们由于生理成长所需要的营养与活动,教给他们成熟长大所需要的各种知识,培养他们掌握成熟长大所应具备的多种技能。通过关注未成年犯的成长问题,不仅要帮助未成年犯养成健康的身体,更要帮助未成年犯完成正常的社会化过程,从而帮助他们变成身心健康、知识健全、技能熟练的合格成年人。
      
      二、说服与管束兼顾的原则
      
      说服与管束兼顾的原则是指在未成年犯矫正中既要重视以理服人、又要重视行为约束的原则。
      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对于犯罪人执行刑罚的基本要求,就是要让犯罪人了解法律规定和纪律要求,明白遵纪守法的重要性,懂得“吃一堑长一智”的道理,改过迁善,不至重新犯罪。这个道理同样适合未成年犯矫正。在未成年犯矫正中,矫正机构要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启发、引导未成年犯明白事理,心悦诚服地接受恰当的观念和看法,主动地改变错误的观念和看法,从而完成对未成年犯的改造。而且,由于未成年犯自身情况的不同,由于他们在理解能力、自我评价、控制能力、成长经历、生活经验等方面的个别差异,他们对于说服教育的接受情况是有所不同的,有的未成年犯理解和接受得较好,有的未成年犯理解和接受得较差,因此,未成年犯矫正人员要做好进行耐心仔细的说服教育工作的准备,根据未成年犯的不同情况,通过不同形式和频率的说服教育促使他们认识错误和发生转变。
      但是,未成年犯矫正人员把监管改造未成年犯的所有希望都寄托在说服教育上是不恰当的。这是因为,对于大多数未成年犯而言,由于他们正处在从儿童向成人过渡的成熟长大阶段,他们的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普遍较差,一些未成年犯的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可能更差,这是走向犯罪的重要原因。犯罪学的研究表明,正是由于未成年人缺乏必要的认知能力,不能辨别是非,不能作出恰当判断,也由于他们不能有效地控制自己的消极情绪和不良行为冲动,才发生了形形色色的未成年犯罪行为。进入未成年犯矫正机构之后,未成年犯的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仍然不可能迅速增强和成熟起来,在进行很多监管改造活动时,他们仍然有可能无法迅速地恰当认识自己的错误,无法有效地控制自己的消极情绪和不良行为冲动。因此,未成年犯矫正机构要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必要的行为管束措施约束未成年犯,以免他们产生更具危险性和破坏性的行为。特别是在进行了大量的说服教育工作而没有成效,在未成年犯出现自己难以克制的情绪激动状态,未成年犯与矫正人员或者未成年犯之间发生了激烈的言语和行为冲突等情况时,要适时选择恰当的行为管束措施,或者将未成年犯隔离开来,让他们远离冲突情境,避免事态激化,或者给他们提供平息情绪和恢复冷静的机会,让他们冷静下来进行理智地思考。
      特别是在社区矫正的情况下,更要重视未成年犯缺乏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普遍特征,做好对他们的行为管束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监督、管理未成年犯的行为,避免他们在自由的生活状态下由于受到不良诱惑而迷失自我、由于缺乏控制而任性妄为,从而发生更加严重的犯罪行为的悲剧性后果。
      
      三、教育与训练兼顾的原则
      
      教育与训练兼顾的原则是指在未成年犯矫正中既要重视知识教育、又要重视行为训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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