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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解与宽恕:故意伤害(轻伤)和解案件的审查逮捕

    时间:2021-05-05 04:01:4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内容摘要:由于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多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双方真诚和解的可能性和真实性得到较充分保障,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适用率最高的罪名。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达成刑事和解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时,要以事实证据为基础,考量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和解的自愿性和真实性等因素,审慎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
      关键词:故意伤害 轻伤 刑事和解 谅解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中,被害人和加害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作为“被害人中心主义”刑事政策的产物,刑事和解体现出刑事诉讼从以被追诉人为中心走向以被害人为中心的特征。刑事和解兼顾被害人、被追诉人和社会利益的多元平衡,关注社会关系的平复和公平正义的实现,因而不仅为法律所确认,也被公众所认可。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刑事和解适用得当,能切实保护当事人权益,降低司法投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但刑事和解一旦被误用、滥用,有可能伤及个体正义和社会正义。下文以故意伤害(轻伤)案件为例,探索刑事和解案件审查逮捕程序的规范化路径,以期对刑事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刑事和解的现状和适用分析
       (一)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刑事和解的现状
       2014年1-9月份,广东省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审查逮捕故意伤害类案件98件116人,其中批准逮捕79件90人,不批准逮捕19件26人。在不批准逮捕案件中,属于刑事和解后没有逮捕的社会危险性而不捕的有9件15人,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刑事和解率为12.9%(以人数计),刑事和解不捕案件占所有故意伤害不捕案件的57.7%(以人数计)。
       从达成刑事和解的故意伤害案件看,主要存在以下特点:一是多发生在邻里、同事、朋友等之间,属于熟人犯罪,当事人能即时达成和解,犯罪嫌疑人能够真诚悔罪;二是多因口角、醉酒、财产分割等平常琐事引起打斗,但能够及时终止,没有引发更大矛盾纠纷或者造成更大后果;三是随意突发性强,多属于偶发、激情犯罪;四是犯罪嫌疑人多为男性,文化水平偏低,自我约束和控制力较弱。
       (二)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和解不捕的适用分析
       《刑事诉讼法》确定了刑事和解适用案件的范围,其中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为多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双方真诚和解的可能性和真实性得到较充分保障,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适用率最高的罪名,并成为检察机关以无逮捕的社会危险性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最典型类案。
       [案例一]犯罪嫌疑人黄某与被害人刘某系老乡。凌晨1时许,两人在茶餐厅吃宵夜时因喝酒发生冲突,黄某用啤酒瓶砸在刘某头部将刘某打倒,经鉴定,刘某所受损伤为轻伤。黄某逃离现场酒醒后后悔不迭,与刘某达成和解协议后投案自首。
       本案属于熟人间犯罪,事后黄某与刘某真诚达成和解,黄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刘某表示谅解,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最大程度尊重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意愿,被害人得到精神和物质上的双重补偿,表达出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合意,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大幅度降低,应当适用非监禁、轻缓化的强制措施,因此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完全符合强制措施的本义。同时,轻伤和解案件本身的特点,也符合不批准逮捕的要求,包括:
       首先,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属于可公诉也可自诉的轻罪案件。《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有关故意伤害的量刑指导意见,故意伤害致1人轻伤的,可以在6个月至1年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从定罪量刑看,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属于轻罪轻刑案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处刑较轻,属于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其次,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和解基础较好。较他罪案件相比,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具有其特殊之处,其行为造成的伤害后果较小,大部分轻伤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是临时起意,有时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且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都对各自行为感到后悔,认为产生矛盾冲突实无必要,被害人谅解比较诚挚,犯罪嫌疑人也无蓄谋等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性因素,悔罪意识强,不具有其他暴力犯罪的持续伤害性。
       再次,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后果较轻。因被害人所受损伤为轻伤,在现代医疗和护理条件下大部分会在短时间内痊愈,并不会造成不可逆转的身体伤害和心理创伤,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远远小于一般暴力犯罪所造成的后果。
       最后,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间刑事和解,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恢复被犯罪嫌疑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合被害人所受的损害以及恢复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犯罪嫌疑人也能够在被害人的宽容和饶恕中真正悔罪,无须背负犯罪标签,可以顺利回归社会,平抑社会冲突。
       二、故意伤害(轻伤)刑事和解案件的审查逮捕程序
       (一)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和解不捕的条件
       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属于频发多见的普通案件,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一般较小,大多数案件是对个别被害人身心的伤害,对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不大,主要是两个个体的矛盾,在量刑上一般较轻,往往是即判即放,刑期与羁押期间等同,刑罚的惩罚效果并不明显。而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的和解,重视被害人利益的人性保护,是被害人的心灵获得慰藉,伤害得到补偿,鼓励犯罪嫌疑人反思悔过,自律地设定自己今后与社会的关系,其社会危险性有效消除,予以羁押已显多余,甚至会激化矛盾,与强制措施的初衷背道而驰。因此,应当合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逮捕的必要性问题,能不捕的尽量不捕,能不羁押的尽量不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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