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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教养制度的利弊分析

    时间:2021-04-29 12:01:2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标志着在我国实行50多年的劳动教养制度被依法废止。劳教制度自实行以来对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立法、执行方面的不足使得劳动教养制度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了诸多弊端。
      关键词 劳动教养制度 利弊 废止
      一、劳动教养制度概述
      劳动教养制度是指把违法但是尚不够刑罚处罚的人员送进劳动教养管理所进行强制性劳动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措施。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起源于前苏联,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中国独有的制度,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不依据法律条例,在法律上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属于国务院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直接进行定罪、处罚。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开始于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在文革期间,劳动教养制度处于暂停状态;文革过后国务院于1979年颁布了关于劳动教养的第二个法律文件——《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并确定了劳动教养的管理和审批机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它扩展了劳动教养的对象,这部法律也成为后来实行劳动教养制度的主要依据。劳教制度实施半个世纪以来累计教育改造了400多万各种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人,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我国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同时我们应该看到,由于劳动教养制度在立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缺陷,导致劳动教养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面临很多问题,使得其违背了社会公平原则、损害了部分群众利益,很多人认为劳动教养制度是政府扩大自身权利、相关部门谋取各自利益的手段,因此长期以来劳动教养制度也饱受诟病。
      二、实施劳动教养制度的积极意义
      劳动教养制度是特殊时代背景下的产物,其存在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自实施以来劳动教养制度对于教育、改造违法犯罪者,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发挥了建设性的作用。
      (一)维护了社会稳定和秩序
      劳动教养制度通过对那些违反法律规定、扰乱社会秩序但又不足以进行刑事处分的人员进行强制劳动、思想教育,从而改造他们的行为。对于我国处于转型期、社会矛盾比较尖锐的现实情况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犯罪发生率,对于政府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刑法的不足
      劳动教养制度的建立对于弥补刑法上的一些不足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在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以及事实认定上有部分空白地带,法律上对于这部分违反法律但又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没有做出具体要求,劳动教养制度的建立对于这部分不构成刑事处分的行为做出了明确规范。
      (三)对预防犯罪有积极意义
      由于我国立法方面的不完善,对于一些违反法律但又没有构成犯罪的行为没有做出明确要求,导致一些人抱着侥幸心理钻法律的空子,公然挑战法律的权威。劳动教养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减少了这种现象的产生,对于预防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弊端
      劳动教养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缺陷,在发展过程中渐渐成为政府扩大自身权利以及有关部门谋求自身利益的手段,违背了这一制度建立的初衷。
      (一)劳动教养的审批和决定缺乏司法化程序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审批权和决定权完全掌握在公安部门手中,由公安机关自己申报、自己批准,不接受司法审查程序,这就使公安部门拥有了一种可以随意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劳动教养制度似乎成为了一种法外之法。因此使得劳动教养制度缺乏程序性和公平性,并且在执行过程中被劳教人员通常没有知情权、辩解权,无法申请行政复议、寻求律师帮助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力,劳动教养制度日益成为公安机关滥用权力谋求利益的一种手段。
      (二)与现行的法律有明显冲突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立法法》和1998年中国政府签订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也有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公民人参自由的条款,可是劳动教养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只接受公安机关一个部门的审批和决定,缺乏正当的司法程序。在这一模式下公民最长可以被剥夺人身自由长达四年并且可以重复劳教,因此有很大的随意性,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基本权益。
      (三)违背了平等和公平性原则
      劳动教养制度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违法犯罪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在内地违法犯罪的台湾居民和在内地违法犯罪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不得决定劳动教养。”这项规定在根本上对适用劳动教养制度的人员做出了区分,这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平等性和公平性原则,是对人权的一种不公平对待。
      (四)压制了群众呼声,劳教效果不明显
      长期以来由公安部门单独决策、审批的模式下,公安部门在执行过程中不公开信息,导致劳动教养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的暗箱操作现象普遍,公民没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劳动教养当事人无法委托律师进行取证也无法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除此之外,劳动教养制度渐渐成为地方政府维护社会稳定、追求政绩的一种手段,劳教制度似乎成为一个“大箩筐”,各种违反社会稳定和破坏地方政府管理的人员都被纳入这个“大箩筐”中,劳动教养制度拥有很强的随意性,导致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到损害,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劳动教养的效果。
      参考文献:
      [1]陈良飞,黄志强.废除劳教制度是大势所趋[N].东方早报,2013.(11).
      [2]王盛,张雷.废止劳教制度之利弊分析[J].今日中国论文,20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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