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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究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进步意义

    时间:2021-04-29 00:04:3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劳教制度至今已实行50多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这一举措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关键词】废除;劳教;进步
      一、劳动教养的定义
      劳动教养简称劳教,是指将违法尚不够刑罚处罚的人,送入劳动教养管理所进行强制性劳动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措施。与劳动改造不同的是,劳动教养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二、劳教现状与改革试点
      (一)劳教现状
      2012年,据司法部原研究室主任王公义透露,目前被劳教人员约6万人(另有戒毒人员20多万),自我国劳教制度实施以来,被劳教人员最多时期达到30余万人,最少时也将近5000人,在全国劳教人员中,惯偷等惯犯比例最大,约占30%,卖淫嫖娼排名第二位,再次是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这三种类型占据了大多数。
      (二)改革试点
      2012年9月4日,香港《南华早报》报道,南京、兰州、郑州和济南正在进行“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试点,以取代劳教制度。南京已经成立了一个由该市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领衔的领导小组,并成立了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这一次改革将废除强制劳动措施,取而代之的是对一些违法者进行社区教育,由完全剥夺人身自由变为限制人身自由。
      2013年1月,广东省宣布已做好适时停止劳教的准备。同年2月,云南省宣布暂停省内全部劳教审批。同年3月,湖南省公安厅副厅长胡旭曦表示,湖南省已停止劳动教养审批。与此同时,不少地方的劳教所也于2013年开始接收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劳教所主要职能逐步转向强制戒毒。
      三、涉及劳教处罚的法律法规
      (一)1957年8月3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二)1979年11月29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三)1980年2月29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
      (四)1982年1月21日颁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五)1990年12月28日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六)1991年9月4日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七)2003年5月20日颁布的《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
      (八)2004年2月6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九)2004年3月13日颁布的《关于在服刑人员中开展普法教育年活动的实施方案》
      四、劳教制度存在的问题
      源于1957年的劳教制度,不论其立法出发点如何,五十多年来的落实,已演变成严重违反宪法、违反人权的“恶法”。它的产生是为了配合建国初时“镇反”运动的临时应对之举,“文革”期间暂停实施,1979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改革开放后,为了处置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人员,再度启动了劳教制度,并实现了劳教对象向普通违法行为的转型和延伸。尤其是90年代末,劳教制度一方面日益强化,另一方面也开始制度化。劳教制度成为几乎无所不包、随意性极大的剥夺人身自由处罚措施。这条法例恶劣之处有以下三点:
      第一,严重违反宪法保护的人身自由权利。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式,不需审判,甚至剥夺了被劳教人员申请司法救济的权利,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判定劳教的过程极不严肃,草率的做法威胁到公民的人身权利。
      第二,与其他法律以及国际公约相冲突。《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法学者指出,行政处罚法的处罚种类中并不包括劳动教养;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过十五天,可属于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却长达一至三年。此外,1998年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依据公约精神和联合国相关机构的解释,所有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的决定必须通过正当程式并由法院作出判决,劳改制度明显违背此种精神。
      第三,造成公权力的滥用。劳教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刑事法律的权威,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由公安机关完全主导的劳动教养是典型的“员警罚”,打破了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平衡关系。正如中国政法大学名誉校长江平所言,讨论劳教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对剥夺人身自由的裁决权应该给予谁,法院,还是员警?不仅如此,从重庆“打黑”以来出现的众多事例证明,劳教已经成为错案、冤案的温床和打击迫害上访、举报、维权公民的工具。不仅上访人员被劳教,有的人发表一些不同言论被劳教,有的人举报腐败被劳教,有的人得罪了领导被劳教,劳教早已异化为打击异己、维护腐败的工具。
      五、废除劳教制度的意义与思考
      显而易见,劳动教养法规的废除,是法治的一大进步。但废除该法规仅仅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应建立起符合宪法、符合公众期望、符合国际公约的相应制度。事实上,公众很容易会因废法产生另一种疑问﹕是否只废了法规,实质做法却没变?这种担心不无道理,但中国众多法律工作者十年来已为此作出种种努力,过去十年来极力推动《违法行为矫治法》的通过。它将进一步明确被矫治对象的法定权利、执法机关的权力限制,以矫治违法人员为出发点,以符合宪法与其他法律为依托,将社会治理与公共管理相结合,可望呈现新中国的法治形象。尽管该法已列入本届人大的工作议程,但过去两次的“流产”难免令人担心最终命运。但有理由相信,该法将可顺利在今年“两会”上通过。依法治国是中共的执政思想。废除劳教法规是一个极好的开端,落实宪政之路还有漫长的路要走,但公众应该有理由乐观看待中国的宪政未来。
      参考文献:
      [1]王公义.进一步改革完善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J].中国司法,2004,(7).
      [2]苗有水.保安处分与中国刑法发展[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5).
      [3]夏宗素.劳动教养制度改革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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