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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时间:2021-04-29 00:02:1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法治中国定入改革《决定》,就意味着“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是司法改革的新亮点。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就要准确把握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基本要求并且全面贯彻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改革部署: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律师制度。
      关键词:人权;法律保障;司法程序
      今年年初习近平同志在就如何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问题上的一个重要批示中首次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新目标。这次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法治中国定入改革《决定》,就意味着“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已成为中国新时期法治建设的新目标和新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是司法改革的新亮点。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首先要准确把握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基本要求然后要全面贯彻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改革部署。
      一、我国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
      人权状况的发展受到各国历史、社会、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制约,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背景、经济发展状况、文化传统都存在巨大的差异,因而对人权的认识也往往不一致。在人权保护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对人权的理解不同,特别是站在不同阶级的立场上,观察人权的方法不同,便产生了两种不同的人权观,即资本主义人权观与社会主义人权观。资本主义人权观看似建立了完整的人权保障制度,其实,在资本主义的世界里天平永远偏向资产阶级的一边,只有拥有财富的人才享有人权。我们认为那是片面的人权观,是侵犯人权的人权观。
      我国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是从其历史唯物论的角度展开的,他们的观点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一、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人的自然属性所固有的,而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二、在阶级社会里,人权不是普遍的,是超阶级的。三、人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它是一定经济要求的反映,并受社会经济、文化条件的制约。“任何权利都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该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四、人权不是绝对的和不受限制的,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要使人权真正成为每个人都享有的权利,就必须使每个人在行使权利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五、人权的内容不是永远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六、反对维护剥削阶级私有制的人权,主张消灭阶级、消灭私有制,实现彻底的、真正的人权。
      社会主义的人权实现具有真实性,社会主义不是形式上宣布权利和自由,而是让人民能实际享有权利和自由,国家为人权的实现从制度上、法律上、物质上给予保障。社会主义的人权在内容上具有广泛性,享有人权的主体不是少数人,也不是某个阶级或阶层的一部分人,而是全体公民。人民群众能够享有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各方面的平等权利。社会主义人权的主体具有普遍性,只有社会主义才能使所有人享有各种平等权利。
      二、準确把握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基本要求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要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程序公平与实体公正、追求公正与注重效率的关系,确保人民群众有尊严地参加诉讼,及时得到公正的裁判结果。
      一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要注重对法治原则的遵循。法治原则要求良法善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障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逐步健全人权司法保障的法律法规,完善制度设计,细化保障措施。在司法活动中,要切实遵守人权保障的相关法律规定,着力提升司法理念、加强保障力度、完善监督制约,做到尊重人权与防止侵权有机结合,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二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要体现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明确要求,要始终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等合法权益。司法活动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财产权益等基本权利,要以完善人权司法保障改革为契机,不断提升人权司法保障的制度化、法治化水平。
      三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要突出对司法权力的制约。在司法活动中,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相对司法机关的公权力,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侵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就要强化对司法权力的限制和制约,防止滥用权力侵犯人权。要完善外部监督制约,认真贯彻《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为公民维护自身权利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四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要强化对诉讼权利的保障。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辩解权等诉讼权利,要重视其辩护辩解的内容,对涉及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要认真核实。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五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要加强对公民权利的救济。完善人权司法保障,既要有效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又要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在受到侵犯后,能及时得到有效救济。不论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司法活动本身就是对公民权利最有效的救济手段。一要充分保障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申诉、控告权利,充分重视申诉、控告的内容,认真审查,及时反馈;二要健全司法救助制度,切实保障被害人、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保障当事人获得法律专业人员帮助的权利;四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强化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五要落实国家赔偿制度,不断加强对公民权利的救济。
      四、全面贯彻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改革部署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创新理念、整体规划、突出重点、严格落实。《决定》从明确人权保障原则、提升人权保障理念、健全人权保障措施等方面对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作出了全面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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