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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后中国失业保险及其限制性条件的历史变迁

    时间:2021-04-27 12:02:5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本文主要通过4部法规来回顾建国后我国失业保险的历史变迁,即1986年《国营企业待业保险暂行规定》、1993年《国营企业待业保险规定》、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以及2010年《社会保险法》。通过对4部法规的详细解读和对比,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失业保险的变化,同时也反映了我国经济结构与社会结构的变迁,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我国失业保险价值取向的变化。本文的另一个核心点就是在讨论失业保险的历史变迁的同时着重关注了失业保险中的限制性条件,失业保险的限制性条件即是指对失业保险项目的享受者提出的行为限制或行为要求,并且这种限制或要求起到一定的行为引导作用。限制性条件不仅仅指享受资格的限制性条件,还包括享受中的限制性条件。在本文的最后,阐述了我国失业保险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失业保险;限制性条件;历史变迁
      中图分类号:F416. 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177(2018)03-0037-04
      1 问题提出及概念阐述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在法定范围内靠工资度日的劳动者因失业暂时中断收入而提供物质帮助和职业介绍服务相结合的制度[1]。它的责任主体一般是国家,通过立法进行强制性实行,目的是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而失业保险的限制性条件即是指对失业保险项目的享受者提出的行为限制或行为要求,并且这种限制或要求起到一定的行为引导作用。限制性条件不仅仅指享受资格的限制性条件,还包括享受中的限制性条件。这种限制性可能是某种社会保障项目的自带属性,比如对特定人群的社会保障项目:妇女儿童社会保障项目、残疾人社会保障项目等都是属于这种限制性条件。还有另一种限制性条件是政策制定者附加于社会保障项目中,比如养老保险中对缴费时间以及退休年龄等的限制性条件或者失业保险中的等待时间要求以及非自愿失业、积极寻找工作等限制条件。限制性条件虽然一定程度上把一些公民排除在了社会保障的保障范围之外,但也有其自身的重要作用,这在下面的篇幅中会详细讨论。
      众所周知,社会保障在现代国家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不仅保障了公民的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且在经济、社会、政治甚至文化方面都起到了不可取代的作用。但同时由于每个国家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国情不同,不同国家采取的社会保障模式往往不尽相同,甚至在同一国家,对待不同的人群和社会保障子项目都采取不同模式。根据保障范围和限制性条件可以把社会保障模式大致分为普惠型的社会保障模式和选择型的社会保障模式。比较典型的普惠型社会保障模式,比如英国的福利国家的模式;而选择型社会保障模式的代表为美国的社会保障模式。但不论是普惠型还是选择型,都会有一定的限制性条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即使同一国家、同一项目的限制性条件也会发生变化,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说社会保障的限制性条件的变化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项目的社会保障价值取向的变化。因此讨论一个国家的限制性条件的变化是很有意义的。而在中国,失业保险甚至社会保障限制性条件的讨论都比较少,因此希望通过自己粗浅的论述,能使更多人关注到这个问题。
      2 失业保险及其限制性条件的历史变迁
      失业保险是否健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的就业选择,比如在中国很受欢迎的工作—公务员,除了公务员本身的职业魅力外,不可否定的是它的工作稳定性也是吸引大量的青年投身其中的原因。文章所说的限制性条件就是并不是所有人都能享受到失业保险。而不同时期,失业保险的限制性条件是不同的,它所引起的行为选择也是不同的,通过对历史的失业保险的限制性条件的回顾,希望在未来我们能更好地利用限制性条件;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的作用;更好地引导人们的工作选择,发挥人们的潜力。
      3 失业保险的初建期
      在我国建国初期,实行计划经济,而工作岗位也是直接听从分配,所以那时候不存在显性失业。当经历过两个事件后,中国的就业矛盾开始从隐性转为显性。其中一个事件就是大跃进,在1958年至1960年的“大跃进”时期,中国城镇职员就业人数共计增加了2500多万人,其中从农村调入城镇的就有1430万人,这是中国劳动就业史上的第二次招工失控[2]。另一个大件事就是上山下乡,仅仅在1968年至1970年,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总数计540万人[3]。这两个事件打破了城市的就业平衡,使就业矛盾空前巨大。为了缓解就业压力,国家彻底地改变了以前的计划经济模式,开始向社会主义特色的市场经济模式发展,国家不再进行所有工作的分配,并且进行国营企业改革,在1986年国务院最终颁布了首个有关失业保险的规定即《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通读该规定,在第一章总则的第一条中,我们可以知道暂行规定的目的,即“为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促使劳动力合理流动,保障国营企业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可以看到当时失业保险的建立是被动的一种补救措施。而其限制性条件还属于我们上面所说的第一种类型即项目中自带的限制性属性,因为在总则的第二条明确说明了保障目标,即“本规定适用于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企业终止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和企业辞退的职工。”在此《暂行规定》中,除了自身属性的享受资格的限制性条件外,我们还发现在待遇领取时间和停止领取的限制性条件。领取时间的限制性可以很好地引导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工作,这在停止领取的限制性条件中也有体现,同时这也可以防止失业人员形成福利依赖。而在停止领取条件中,有一条是“待业期间受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失业者因为生活的窘迫而铤而走险的行为。总之我们要看到《暂行条例》有其积极的意义,这项暂行规定在当时很好地解决了当时的问题,缓解了改革所产生的矛盾,保障了失业工人的基本生活。
      4 失业保险的建设期
      国家在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进行了更加深入的国营企业改革。1992年7月23日,李鹏签署國务院第103号令,宣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条例》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明确了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即“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条例》还使企业享有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等14项权利。这更加促进了企业的发展,但也加速了职工的流动,使隐性失业更加显性化。我国的失业率总体呈上涨的趋势,而且随着国企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国营企业开始拥有更多的权利,这将加快劳动力的流动,而1986年颁布的《暂行规定》明显不再适用以后的经济发展,因此出台新的政策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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