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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形势下贯彻实施保密法律制度

    时间:2021-04-23 16:04:4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保密工作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保密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也包括依法实施保密管理工作,当前,随着高科技的迅猛发展、国际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明显,传统的保密工作正受到巨大的冲击。如何贯彻好保密法律制度不仅是所有保密工作者深思的问题也是领导干部应该具备的一种法律思维和法律方式。
      关键词 保密工作 保密管理 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金璐,中共大庆市委党校,学士学位,副教授,主要从事法理学、宪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045-02
      保密工作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保密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也包括依法实施保密管理工作,当前,随着高科技的迅猛发展、国际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明显,传统的保密工作正受到巨大的冲击。如何贯彻好保密法律制度不仅是所有保密工作者深思的问题也是领导干部应该具备的一种法律思维和法律方式。
      一、我国保密法律制度体系
      保密法律制度,即广义的保密法,是调整国家秘密确定和保护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保密法规定了有关机关、单位及个人在国家秘密确定及保护活动中的职权、责任以及权利、义务,是机关、单位和个人从事涉及国家秘密活动的行为准则,也是保护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法律武器。保密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是关系保密工作长远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讲,认真贯彻保密法律制度,是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
      我国的保密法律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自1988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出台以来,保密法实施办法、地方性法规以及一系列保密规章等相继制定,我国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据,以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为主干,包括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密法规体系。2010年保密法又在1988年保秘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这次修订历时近15年,幅度大,对原法大多数条款都作了修改,同时保密法律制度中也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
      二、我国保密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我国现行保密法律制度基本内容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保密工作方针
      保密工作方针是学习领会保密法的总钥匙,更是指导保密工作理论和实践的科学指南,新修订的《保密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这一表述,集中阐述了新时期党的保密工作方针,高屋建瓴,内容丰富,特色鲜明,为我们做好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提供了指南。
      所谓“积极防范”是保密工作实践经验和特点规律的科学总结。“积极防范”强调的是主动的、事先的防范,即以防止窃密泄密为出发点和着力点,主动把保密工作做在前面,把保密措施落实在前面,努力构筑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综合防范体系,及时发现和消除泄密隐患,堵塞泄密漏洞,从源头上防止各类泄密事件发生,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保密工作的本质特征决定着保密工作必须以防为主,防患未然,把工作重点放在预防上,立足于不泄密。
      所谓“突出重点”是抓好工作的一个重要方法,也是保密工作的基本工作方针。突出重点,就是要把落实重点领域和重要方面的保密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对绝密级国家秘密、绝密级信息系统、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核心涉密人员,必须采取更严格的保密管理措施。
      “依法管理”是在2012年保密法修订后新增加的内容,所谓“依法管理”是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对保密工作坚持依法管理,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明确要求在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同时,应当充分遵循信息化条件下信息资源利用和管理的客观规律,建立科学有效的保密管理制度,促进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需要指出的是,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并不等同于信息公开,它既包括依法解密和依法公开信息,也包括依法降低密级、缩短保密期限、扩大知悉和接触范围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充分体现了对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高度重视。
      (二)关于保密工作管理体制
      现行保密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这就确定了我国保密工作分级负责,分工配合的管理体制。保密法实施以来,全国县级以上各级保密组织体系基本建立,各级党委保密委员会组织体系健全。中央和国家机关都设有保密委员会,对本系统、本部门保密工作较好地发挥了指导和管理作用。
      (三)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制度
      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我们可以统称为定密。依法定密,准确定密,是实现对国家秘密的科学管理的重要前提。
      国家秘密的确定并不是随意的,必须依法进行。为了保证国家秘密确定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各级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我们习惯称之为保密范围,是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保密法的规定,分别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对各行业,各系统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的范围及其密级做出的具体规定,是各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当出现保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的变更、解除的情况时,国家秘密是可以变更和解除的。
      (四)国家秘密管理制度
      国家秘密管理制度是我们在涉及国家秘密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与每一位党政机关和涉密单位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密切相关,而且国家秘密管理制度内容很多,涉及到各个领域和行业,其中包括: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涉密载体管理制度、计算机及网络保密管理制度、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制度、涉密会议和活动保密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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