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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消费者权益法律救济相关问题研究

    时间:2021-04-16 16:03:0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论述了消费者权益法律救济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并针对我国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实践作出理论上的贡献。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法律救济;理论基础;价值取向;制度设计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7-0310-02
      
      消费者是市场经济运行中不可或缺的一种市场主体。然而,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社会分工专业化的深化,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和企业组织的不断演进,消费者逐渐处于一种弱势地位,使得消费者在行使其权利的过程中,往往容易受到侵害,相关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消费者权益法律救济问题显得日益重要。本文将从消费者权益法律救济的理论基础、价值取向、制度设计三方面展开论述,力求为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救济作出贡献。
      1 我国消费者权益法律救济的理论基础
      通过考察消费者保护立法的产生及消费者核心权利的内容,我们可以从“法经济学”和“法社会学”两个视角中找到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的理论基础。“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从现行私法体系突出显现出来,事实上就是一种私法体系社会化的进程。” 为使保护消费者利益不受侵害,由国家以公权力直接或间接介入,对“契约自由”等原则进行必要的规定和限制。
      1.1 法经济学基础——“消费者主权理论”
      消费者主权,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消费者的意愿和偏好起支配作用,消费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具有主宰的权力。 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合理配置资源,调整生产结构。而市场需求,首先是消费需求,消费者需要什么,生产什么,根据不断扩大、不断提高的消费需求,进行生产。这样,在整个经济运行中,就体现了消费需求的导向作用,同时也体现了消费者的主导地位和自主权。
      然而,尽管从理论上来说,市场经济是消费者主权的经济,是生产者与消费者双赢的效率经济,可是现实经济的情况却并非如此完美,厂商以各种欺诈手段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会对所谓的消费者主权产生影响。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利用虚假广告等隐瞒产品真实信息的手段来欺诈消费者。由于经营者处于垄断地位,他强迫消费者做出选择,而消费者真正的需求没有得到相应的体现。可见,虽然市场经济是消费者主权经济,但消费者主权地位容易被忽视。出现这种状况是有深刻原因的:第一、消费者没有足够的力量对一些技术复杂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第二、消费者在信息的占有和处理方面处于明显劣势;第三、消费者难以摆脱生产者的垄断操纵和促销陷阱。
      如果仅仅将消费者与经营者放在平等地位上给予同等力度的保护,对消费者维护自身权利很不利,消费者的主权难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的自我调节的“隐形的手”起不到其应有的作用,必须依靠国家这只“有形的手”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对垄断企业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保证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保证市场信息的真实、可靠。“每种垄断的形式都隐藏着欺骗消费者的危险性,并称卡特尔——消费者的敌人。” 市场经济是消费者主权经济,保护消费者主权是保障市场机制正常运营的前提和基础。消费者保护法律的产生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经营者行为,使真正的消费需求指导生产,国民经济得以良性循环,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所以,“消费者主权这个规范性的经济学概念是市场经济的合法性基础,也就是消费者保护法的合法性基础。”
      1.2 法社会学基础——从“社会本位”出发,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
      消费者保护立法的产生是以社会利益为出发点,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经营者的权利,对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进行弥补,这突破传统民法“所有权绝对、主体平等、契约自由、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法律社会化以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有机联结、保障消费者和社会弱者为特征。” 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既是对个别消费者的保护,也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取向的对整个市场正义的伸张。所以,法社会学理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思想渊源。
      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是一种具有弱者地位的交易主体。它首先享有作为一般交易主体的权利,如买卖合同中购买者的权利,这是民商法基于平等主体所赋予的权利,在保护这种权利的民事诉讼中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是由于经营者的强势地位,消费者很难取得有利的证据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所以,法律赋予消费者特殊的权利,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这是经济法基于不平等主体间的关系,按照消费者权利本位、经营者义务本位的格局所规定的权利,在保护这种权利的民事诉讼中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来加重经营者的义务,从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而政府对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协调,应当以偏重保护消费者为目标。为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法律有必要赋予消费者干预政府制定相关政策的权利。如通过消费者协会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通过消费者协会或选派消费者代表参与法规、政策、计划的制定;选派消费者代表参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制定或调整的听证。消费者可以利用这些方式对政府制定消费政策和法规发挥影响、监督等作用。
      2 我国消费者权益法律救济的价值取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该法在价值取向上也是从这一点出发的,体现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价值判断,其主要包括:安全价值、公平交易价值、福利价值。
      2.1 安全价值
      消费者追求的最基本的价值目标,包括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等多个领域,安全权是消费者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通过交易能否满足当事人的利益,主要强调交易的结果,主要是由赔偿来保障的,通过事后的救济手段使消费者权利受到保障,其基本内容包括:
      (1)强调消费者不受不合理危险的侵害。
      (2)不受不卫生因素侵害。
      (3)人身安全不受侵害。
      消费者的安全权是一种绝对权力,不以国家是否规定而消失,经营者应对安全权给予充分的保障。安全价值的实现手段包括:
      (1)通过明确安全要求来实现。
      (2)通过消除安全隐患来实现。
      (3)通过有效的消费教育来实现。
      安全价值取向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通过明确安全权,来对消费者进行保护,不安全权受到侵犯时,制定出相应的赔偿措施。主要是通过赔偿机制的事后救济手段来保障。
      2.2 公平交易价值
      强调消费者与经营者交易过程中应当获得平等的待遇,消费者购买的消费品与其交付的货币价值相当,其基本内容包括:
      (1)消费者与经营者建立消费关系,应当由消费者自主决定,不得强迫交易。
      (2)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应当建立在充分了解交易条件的基础上自愿做出。
      (3)在交易过程当中,消费者的自由意志应当得到充分尊重。
      (4)消费交易结束对消费者公平,消费者支付的货币与其所获得的消费品价值相当。
      公平交易价值的实现途径主要有:
      (1)通过净化规范交易环境实现。
      (2)通过直接规定交易条件实现。
      (3)通过制裁不诚实的交易行为与交易习惯实现。
      2.3 福利价值
      社会公共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者主权也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其基本内容包括:
      (1)对消费需求的满足,从量的角度来自要求有能够满足消费需求的消费品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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