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语文学习 > 正文

    “民事法律行为”本质论

    时间:2021-04-15 16:00:5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是大陆法系民法最基本的概念。倘若没有法律行为制度,则没有科学的民法总则。然而我国《民法通则》却把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这造成了民法学理论的混乱,违背了私法自治的理念和民法的人文精神。因此对“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提出质疑,认为应该抛弃把合法性作为法律行为的本质的错误理论。而应回归传统,把意思表示界定为法律行为的本质。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激发民事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实现私法自治的理念,才符合现代法治的精神。
      关键词 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私法自治 本质
      作者简介:赖江林,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学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291-02
      法律行为理论经过长期发展已经形成了理论体系,它对我国民法产生了巨大影响。其不仅成为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亦已成为构建我国民法理论的核心概念,同时也已经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础性话语。但是,对于法律行为的理解,我国民事立法以及学术理论与大陆法系存在根本分歧。我国民法认为法律行为的本质是合法性。因此在我国民法体系化、法典化的今天,正确认识其本质已刻不容缓。
      一、我国对于法律行为本质的认识
      (一)我国对于法律行为定义的特点
      《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设为立法术语,法律行为退居幕后。此立法措施,一度被称赞为“全球民事立法历史上的一项创新”。那么它究竟有什么特点让我国学者如此推崇,而且承载着中国立法者的光荣与梦想呢?
      1.法律行为前面有“民事”限定,以此区别其它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行政行为、刑事行为、诉讼行为,解决了传统理论上法域区分上的难题。
      2.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①明确规定法律行为以其合法性为本质属性,因此无法包容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或者无效的法律行为以及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在民事法律行为之上再设立一个上位的法律概念:民事行为,包括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以此解决了传统理论上的合法性矛盾的旷世难题。
      3.在《民法通则》的整个法律行为规定中,更加强调国家干预,而非私法自治这一民法基本原则。法律行为制度是围绕着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来构建的。人们的行为只有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有效条件,才足以成为民事法律行为,法律才承认其效力并予以保护,否则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②这被认为是符合中国的国情的,因为中国是一个乡土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通过身份而不是契约来维系的,因此更需要国家对私人生活的干预。
      (二)我国对法律行为本质认识的错误来源
      “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法定概念存在不过二十年,但它甚至还没有来得及仔细品味众星捧月的荣光,即遭到越来越多的学术界人士的遗弃。③这也就是说“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并未经得起历史的考验,那么我国当时的立法者采纳这一学说的来源在哪里呢?
      1.其实对于法律行为本质的错误认识可以追溯到苏联民法学者。前苏联民法学者阿加尔柯夫认为:传统法律行为概念是不科学的,其中无效法律行的说法是自相矛盾的。“法律”一语本身就有“正确、合法、正义”的含义。④然而,阿加尔柯夫的上述主张,在前苏联就遭到了许多著名学者的抵制和批评,而且也没有被立法所确认。但是随着前苏联的法学传入我国,“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却在我国学理上找到了适合它生存的土壤,而且我国《民法通则》也接受了阿尔加柯夫的不成熟的观点。
      2.对于“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错误认识也是由于我国民法理论水平滞后所致。我国民法学者并未真正理解法律行为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生存的土壤以及法律行为这一术语的真正内涵,它承载着私法自治之理念,而且也未能把握法律行为一语背后所代表的民法人文精神,就对法律行为一语进行了所谓的创新。但却遭到越来越多的学者的离弃,真是让人扼腕不已啊。
      (三)我国对法律行为本质认识的错误所在
      “民事法律行为”一语一度被称赞为“世界民法立法史上的一个独创”,然而却遭到了越来越多的学者的离弃。那么“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错误究竟在哪里呢?
      一是从法律行为与相关概念区别出发。在民法理论中,法律行为是与事实行为相对应而产生的概念。也就是说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为法律行为,二为事实行为。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的法律后果之所以产生是因为行为人表示了此种意图,意欲发生私法上之效果。“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混淆了对法律行为的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事实判断只是确认某一事物是否客观存在,无关于价值,也就是价值中立;而价值判断则有价值取向,涉及法律的评价。而依“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我们必须同时进行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才能确认某一行为是否为法律行为,这样就混淆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因为法律行为存在与否仅是事实问题,无需法律对其进行评价,而法律行为的效力则是价值问题,必须由法律对其进行评价。所以我们应该分两步走:先对法律行为是否存在进行事实判断,然后再对其效力进行价值判断。只有这样才符合事实与价值的关系,才符合逻辑。二是从立法出发。在立法技术上,有悖于形式逻辑基本原则的要求。⑤因为在《民法通则》中民事行为是一个属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一个种概念。
      二、法律行为本质之我见
      (一)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私法自治显然与法律行为调整方式的本质分不开,如果否定了私法自治,也就取消了法律行为调整方式。而私法自治要得以实现,必须通过法律行为才可能。只有通过法律行为,法律上的客观权利才能转化为民事主体的主观权利,私法自治才能够得以实现。因此可以说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互为表里并相互依存,前者是外壳,后者是内核。
      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工具。因为该原则确认了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也确立了“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的规则。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在于设定、变更、消灭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权利义务关系取决于意思表示。因此可以说私法自治确认法律行为的效力,本质上在于确认法律行为中意思表示的效力。而在法律上,确认意思表示的效力,确认人们通过意思表示设立权利义务关系,这就是私法自治原则。“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规则的确定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提供了广阔的法律空间。法律行为制度之所以具有作为意思自治的工具的作用,从根本上说是因为“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规则在立法上的确立和在实践中的贯彻。⑥因为对于公权力机关贯彻的是“法无明文授权即违法”的规则,其目的是为了限制公权力滥用,防止公权对私权的侵害;对于私权主体贯彻“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则是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创设其权利,实现私法自治。

    推荐访问:本质 民事法律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