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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顾远中国法律史观述评

    时间:2021-04-11 16:00:4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本文以陈顾远先生的《中国法制史》为考察对象,首先论述的是陈先生关于中国法制史疑问题的观点,主要从推测之辞不可为信、设法之辞不可为据、传说之辞不可为确等三个方面加以探讨;其次论述的是陈先生关于中国法制史实问题的观点,即不应妄依朝代兴亡而求中国法制之变迁、不应专依或种标准而言中国法制之变迁、不应偶依个人主观而述中国法制之变迁;接着论述的是陈先生关于中国法制之变问题的观点,主要是从变法上,法统上和律学上三方面讨论。
      关键词 陈顾远 史疑 史实 中国法制之变
      作者简介:刘建国,信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讲师,历史学硕士,主要从事中国法律史研究。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178-03
      陈顾远(1896-1981),字晴皋,陕西三原人,中国当代著名法学家。1916年,考入北京大学预科,1919年升入本科,攻读政治学,1923年北京大学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并留北大政治学系任助教;1926年任教于上海法科大学。1949年随国民党政府迁台,继续任立法委员和中央评议委员,并为台湾大学、政治大学、中国文化大学、东吴大学、中兴大学等校兼任教授。综观陈先生一生,可知他以两种身份行世:为大学专任或兼任教师55年,为民意代表(立法委员)45年。这两种身份结合使他成为一个杰出的法学家。其中国法律史观,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认识。
      一、关于中国法制的史疑问题
      所谓历史,就是真实的发生过的事情,它最大的特点就是客观实在性。这就要求我们对于历史的态度应该是严肃认真的,它不同于流传于民间的故事传说,期间可以掺入大量的个人喜恶。不错,历史的确包含了为数众多的典故,但是这并不是说典故本身就等同于历史。明确这一點是相当必要的。
      具体到中国法制史而言,真实性同样应当被摆放在至关重要的位置。但是,由于中华文明的源远流长,我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弄清楚几千前的时间中所发生的一切事情,包括那些细枝末节。无稽的神话传说自然不可以轻信,然而,即便是白纸黑字上的“铁证”,也未必就是历史的本来模样。
      “然信史未存,即无由知其梗概;证据不全,更莫能定其真假。”
      考据探索本身无可厚非,毕竟任何一件事实都需要大量的证据去支撑,否则便只能沦陷为一厢情愿的空谈。然而,太过于依赖考据并不是一个好现象。因为那些所谓的证据本身,是是非非真真假假就没有一个定论,用它们去支撑起一个历史,恐怕有些单薄。人云亦云按图索骥的后果很可能使人们走入一个缘木求鱼的误区。这样的话,历史岂不是变成了闹剧?
      就此,陈顾远先生指出:“今人治中国法制史学者,往往不辨古籍之时代真伪,不问史事之根据虚实,择取杂言,信为正史,自不免为古人所欺!”“贪多而失真,不如安少而阙疑。”这是一个认真严肃负责任的法制史学者应该具备的最基本的精神,即“求真”与“务实”。脱去哗众取宠的外衣,还历史一个真实的面目。
      针对中国法制史的史疑问题,陈顾远先生主要有以下三个建议:
      (一)推测之辞不可为信
      治史学者首先需要辨明的是“史事之记载”与“史事之观察”。前者因为确实有证据,所以姑且能够认为它们是真稿;后者则是出自推测,不过一家之言,不可以盲目地信以为真。比如盘古开天辟地之事,无论民间传说赋予了它怎样神圣的地位与细致入微的情节,也无论在民间它存在多少年具有多少的信奉者,它依旧只是一个传说而已,如果硬要以史论之,未免幼稚。
      荀子曾云:“信信,信也;疑疑,亦信也。”即相信那些确实值得相信也应该相信的东西,是一种正确的信任方法;怀疑那些本身存在着疑点的东西,也是一种正确的信任方法。陈顾远先生认为,治法制史者,颇可以以此话自勉。
      (二)设法之辞不可为据
      周秦两代,因为距离上古的时间比较接近,所以有些人认为那时的典籍所记录的尧舜以后的事情应该可以相信,但是因为儒家托古改制的缘故,儒学家们往往将尧舜神化,以便更好地宣传自己的政治主张使人信服,因此多做设法之辞。对于这一问题,陈顾远先生亦有精辟的见解。他说:
      “孔子祖述尧舜,正与农家之宗神农,道家之称黄帝,墨家之法夏禹为同一旨趣,各求有所本耳。”
      由此可见,对于古人的设法之辞,我们应该追本溯源,认清楚哪些是真的哪些是假的。一概肯定和一概否定都可不取。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具备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能力,通过阅读古人留下的文献材料,看到里面真正表达的意思,再结合作者的政治主张与著述目的,使真相浮出水面。
      故先生主张,“苟确有可疑为设法之辞者,即不能仍为真实之据,惟有割爱或存疑而已”。
      (三)传说之辞不可为确
      古代史料的确定,最有发言权的应当是古代遗物。这些被深深埋藏于底下的不说话的证人,才是历史的最佳见证人。因此,地下学问的开采发掘,对于中国法制史来说,具有莫大的意义。相对于地下学问的是纸上学问,所谓纸上学问,顾名思义指的就是记载于书册之上的文献典籍。陈顾远先生认为,“古代史料莫确于古物之采掘,是地下之学问最可宝也。纸上之学问有价值者,惟确为当史代之载籍耳。”故两者的价值不可同日而语。
      就目前断代工作的成果而言,普遍认为中华文明的历史起源于夏商时代,但是,周以前的历史文献在周朝的时候就已经有匮乏之感,更无须提秦火以后的远溯上古了。
      可是,三皇五帝的远古时期并非无迹可寻,这一时期的历史被大量的神话传说充斥着。这样神乎其神的故事情节自然不是历史,然而说它们全部都是无稽之谈未免不太公平。于是,这些故事的真真假假一直被后世之人争议着,至今难有定论。
      陈顾远先生认为,对于传说,我们固然不能武断地说它们是假的,也不可以确信它们就是真的。至于那些起于推测之辞或隐然设法之辞的,则伪之甚重。
      故先生主张,“然传说究异于载籍,苟无地下之证据,终觉真伪莫决,结果惟有存疑已而。”
      那么,对于中国法制史的史疑问题,陈先生认为:“夫既推测之辞,不可为信;设法之辞,不可为据;传说之辞,不可为确。则中国法制史之始页,惟有断自殷代,以殷确有其国,而今日治史学者亦暂认为中国史之开始故也。然因地下之史料,尚不断发掘,旧日之传说,且有待证实,则欲追述中国法制之最初情况,仍然莫能免于依据旁推,比附为说,殊难使吾人之主观不再留于史迹之中。明知之而故犯之,实亦莫可如何之事。至于以周为始,甚至从秦说来,此固近于取巧,但较妄信后人伪书,而言洪荒之制,盲从前儒陈说,而论太古之法,尚觉其妥,亦应许其为一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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