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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水浒传》折射的宋明法制由宽到严的演变简况

    时间:2021-04-10 20:03:3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累积成书的《水浒传》(下文简称《水浒》)因其说公案的描写充分参考了《宋刑统》、《宋史》等书,其文本亦可作为宋代法制现状的一种折射。宋朝以后因元明法律日趋严酷,在《水浒》部分公案的判决上也有所包含。因而作为探寻宋代及元明的法制由宽到严的演变简况,《水浒》不可或缺。
      关键词:《水浒传》;宋明法制;由宽到严
      [中图分类号]:I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8)-18-0-02
      《水浒》以北宋末期的宋江起义为蓝本,经历世代累积,于明代后期出现最初的100回全本。虽然书中多数人物可依傍的历史材料很少,但不可否认的是,一则作为宋朝的官方法律,《宋刑统》因其制定之初便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以至直到清代的藏书家吴骞都“有一部宋律文”;二则元人脱脱所编《宋史》在元代后期成书,正值刊行不久,其中不乏对宋江等人“江以三十六人横行齐魏,官军数万,无敢抗者。其才必过人”的记载。因此完全可以得出:结合书中的多个典型案例,《水浒》中大部分公案的描写是以《宋史·刑法志》、《宋刑统》等为主要参考创制出来的,其公案描写可以是宋代法制现状的一种折射。既是描述宋朝法制,就不可避免地会联系起创作者对于今日(元明)法制现实的反思,因此我们有必要先对这几个时期的法制情况作简要分析。
      一.宋代社会现状与统治者的立法应对措施
      宋代建立后,“黄袍加身”的宋太祖赵匡胤深知权臣政变、藩镇割据的后果,遂采纳赵普建议,在继承《唐律》的基础上,皇帝不断集中政军大权,严控地方势力发展。加强中央集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藩镇割据的产生,却也从另一个层面上造成了地方权限过小的局面。在对地方的控制相对薄弱,加上吏治逐渐腐败的情况下,农民迫于生计或出于投机目的便揭竿而起,且一年多似一年,一伙强似一伙。朝廷用征讨的方式平定起义可以奏效,但毕竟不是治本之策。于是利用有限的社会力量维稳便成了统治者的选择。这些基层的社会现实无疑是《水浒》故事产生的土壤。
      大致说来,宋代就维持社会秩序而言,可谓县上有国家等公共权力,县下有乡规民约等社会权力。这些社会权力的拥有者,即基层乡野社会中的乡官或乡绅,则成了沟通国家与民间社会的重要媒介。由于宋太祖时期便明确规定农民有换佃的自由,还制定了一系列开放市场,提高商人地位的法律,那么当遇到荒年或者强盗的时候,佃农或小手工业者往往会选择去经济实力强的地主那里寻求庇护。这样社会基层的实力便日趋集中在部分乡官或乡绅手里,其所控人口成百上千,经济实力雄厚,交给国家的税收却相对较少,甚至可以对抗中央命令。这在《水浒》中有充分的证明:
      第46回祝家庄:“庄前庄后有五七百人家,都是佃户。”不仅如此,在禁止民间藏兵器的宋元时代,这祝家庄也“店中檐下插着数十把好朴刀”
      第22回柴家庄:“遮莫做下十恶大罪,既到敝庄,但不用忧心……便杀了朝廷的命官,劫了府库的财物,柴进也敢藏在庄里”
      ……
      由上述可见,起码在北宋末期,社会基层的庄园力量已经有了很大的影响力,这无疑与宋太祖的初衷背道而驰。为此,政府加重惩处“贼盗”的立法也就有了充分的原因。这种加重体现在以下方面:一则刑罚显著加重,在镇压农民起义或暴乱中常施以族诛,不许一人漏网。如第99回方腊全家被戮;二则重法地日趋扩大。所谓重法地,原本是在京师周围划定保护治安的区域,若是在此地犯法加重处罚,即使遇到大赦也不得赦免。从宋史看来,重法地呈现范围越来越大的势头,相匹配的便是刑罚手段的日趋残酷化。在古代审案允许刑讯,但也不是滥施刑罚。以《宋刑统》的蓝本唐律为例,在“断狱”中,诉讼必须遵循以下原则:“所在拷讯,必先问讯,反复参验犹未能决才能拷讯。拷囚不过三次,总数不过二百,拷囚数满,被告不招反拷原告,以纠诬告反坐之责。原告不改讼词,一并取保释放。”。但在这里要注意,这是原则,不是具体程序。一来,参考性的原则本就拘束力有限,即使在唐代也“屡有杖死者”。二者,由于宋律重法地的规定,更为官吏审理案件滥施刑罚提供了便利。如第62回梁中书刑讯卢俊义,仅是几句简单逼问,见其不从就“打得皮开肉绽,鲜血迸流,昏晕去了三四次”。而同时期法定刑的增加,则更凸显出了刑罚的残酷性。本来,自隋代《开皇律》、唐代《永徽律》等就明确规定的五刑为“笞、杖、徒、流、死”,肉刑起码从法律上被废除,出现了刑罚文明化的倾向,宋代则出现“刺配”,即对流罪以上但不至死的囚徒首先刺面,然后施加杖刑,最后流放。面上刺字在“五刑”中并无规定,而与先秦的“墨刑”颇为相似,二者根本上皆是“毁伤肉体,永久不复”,因此宋代实际上变相恢复了肉刑,而在死刑执行方式上继承残酷的“轘刑”为凌迟(在元朝正式成为法定刑),更是一大退步。
      二.从“严法宽行”到“由宽到严”
      为强化中央权力,宋太祖、宋太宗时以重典治理作为立法导向,死罪增了不少,但在司法实践中又采取中庸原则,“多有变通”。当时职责所在的法官们往往可以“以律生律”,不一定拘泥于律条进行定罪量刑。这样一則在实际执行中对一些过于严苛的法律有所缓和,但另一方面也给一些社会上的泼皮无赖以可乘之机。先以第12回杨志卖刀为例。
      身处开封府的泼皮牛二并无亲属,却“专在街上撒泼、行凶、撞闹,连为几头官司,开封府也治他不下”。那么是何等原因让京官都拿不定他呢?一方面,牛二所为的一般打伤斗殴罪不至死,按宋代宽行的现状这一类案子往往判决较轻。另一方面,治不了牛二也与宋代的“鞫谳分司”制度相关。鞫指审理犯罪事实,寻找有力的证据;谳指检法议刑定罪。二者程序上缺一不可,由不同官员分别执掌。虽然这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审判方式不符合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但在当时则是广泛适用的。杨志这一类人系外地迁来,对于土地房产等不动产往往在迁来前交易,迁来后将地契等上交官府作为变更财税登记的凭证。但在宋末天下大乱,许多交官府的原契等都随着官府在动乱中被焚毁,况且在乱世中常有贼盗打劫,远路奔徙之后守住自己的原契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样财产所有权就成了问题,地契等关键证据灭失为泼皮们提供了可乘之机,而基于“鞫谳分司”官府证据也不足,难判泼皮。因此,不难得出牛二能够为恶一方,甚至连杨志的宝刀这等高额耐用不动产都敢于明目张胆地抢夺而不用担心官司的结论。杨志杀人罪当致死,但最终“推司也觑他是个有名的好汉,又与东京街上除了一害,牛二家又没苦主(被害人家属),把款状都改得轻了,三推六问,却招做‘一时斗殴杀伤,误伤人命’”这样的判决又是怎么样产生的?我们再以更典型的第27回武松替兄复仇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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