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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秋决狱及其现代启示

    时间:2021-04-10 16:00:5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以《春秋》等儒家经典作为断案依据,自西汉始,对后世影响深远。春秋决狱的出现,不仅代表西汉法律思想的转变,更体现了中国古代哲学的选择。法律儒家化使法律和儒家思想相融合,二者相互影响,互为补充。法律不单纯考虑结果,也开始探寻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儒家思想指导法律,更加奠定了儒家思想的正统地位。本文从春秋决狱的内涵、盛行原因、定罪原则及作用及其对现代的启示等方面作了简单的探讨,希望古为今用,不忘传统。
      [关键词]春秋决狱;原心定罪;法律儒家化
      一、春秋决狱的内涵及盛行的原因
      (一)春秋决狱的内涵
      春秋决狱之称谓,最早记载于《后汉书·应劭传》:“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据此可知,《春秋决狱》最初是一本具有指导官吏断案价值的判例集,而这本判例集的精髓是“动以经对”,“经”即儒经。李鼎楚博士认为台湾学者称之为“春秋折狱”,为的是与《春秋决狱》一书区别开来。今之大陆学者所谓春秋决狱,则是对援引儒家经典断案这一司法活动和现象的概称。详言之,春秋决狱是指司法官吏针对无法可依,或者依法但有悖人情伦常的案件,依据儒家经典《诗》、《书》、《礼》、《易》、《春秋》,尤其是《春秋》的思想和精神来决断的断案方式。
      (二)治国思想转变为春秋决狱提供契机
      汉初,统治者以黄老思想为治国指导思想,致力于恢复和发展了生产,出现了“文景之治”的大好局面。然而,至西汉中期,中央政权与地方诸侯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地方诸侯借助于无为而治的旗号扩充实力,中央集权被削弱。景帝时暴发了吴楚七国之乱,虽被平定,但是还有一些诸侯王蠢蠢欲动,试图与中央抗衡。作为治国指导思想,黄老学说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西汉皇朝现实的政治需要,也越来越不能适应法制建设的需要。就在黄老之学与现实需要越发背道而驰的时候,董仲舒改造了儒家学说,提出了“大一统”和“以德治国”的思想,对于西汉来说,可谓是久旱逢甘霖。他在《天人三策》中说:“《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也。”
      董仲舒的“大一统”思想赋予了国家政权统一和国家意识形态统一的含义,亦即政治上的一统和思想文化上的一统。政治上的“大一统”就是建立和巩固以封建君主制为核心的中央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其核心为“尊君”。为维护封建专制君主“王权”的绝对地位,董仲舒继承和发扬了传统的君权神授理论,构建了天人感应学说,以“天”为最高神明和“天人合一”的神学思想作为君主权位合法性的根据。思想文化上的一统就是建立统一的以儒家思想文化为核心的国家主流意识形态。汉初虽废除了秦之苛法严刑,但黄老“清静无为”之术却滋生了“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的思想混乱局面。为此,董仲舒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亡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臣愚以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邪辟之说灭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这种“大一统”思想把人们的思想统一到儒家思想上来,不仅适应了统治者治国安邦、消除思想混乱的需要,也为百姓制定出了日常生活的伦理纲常和行为准则。
      西汉王朝统治人民虽然奉行黄老的“无为而治”的思想,实质上仍因袭秦制,以严刑峻法统治人民。武帝好法术、刑名,重用酷吏,以严刑峻法来加强统治,给人民带来了极大的灾难和痛苦。董仲舒吸取秦灭亡教训,为了缓和地主阶级和农民的矛盾,提倡德治,革除秦时的弊政,进行“更化”。他的“更化”思想,就是以儒家的礼义仁德来限制对人民剥削,维持和巩固汉王朝统治阶级专政。他认为,严刑峻法,给统治阶级带不来稳定的统治秩序,不能维持和巩固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权。他提出:行礼义,施仁政,以德治为主,重视“教化”,主张用仁德代替严刑。他视“德治”主张为巩固封建统治的基本治国原则。
      二、春秋决狱的基本原则和作用
      (一)春秋决狱的基本原则——“原心定罪”
      董仲舒在其《春秋繁露·精华》中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盐铁论·刑德》也说:“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学者们据此认为春秋决狱的基本原则为“原心定罪”,此言得之。它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本其事”,二是“原其志”。“事”,指犯罪事实;“志,意也,从心。”“意”、“志”意思相同,指行为人的犯罪原因与犯罪动机等主观心理活动。《汉书·艺文志》记载有《公羊董仲舒治狱》十六卷,而流传至今的仅存其中六例。现摘录如下,以供讨论:
      案例一: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岭有子,蜾嬴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坐。”
      案例二: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乙怒杖甲二十。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生育以乞丙,於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
      案例三: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议曰:“臣愚以为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仗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案例四: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当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议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妇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所以为顺,嫁之者妇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衍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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