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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元璋重典治吏及其启示

    时间:2021-04-10 12:03:0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为了保障新建立的朱明王朝国家机器的有效运作和吏治清明,朱元璋通过颁布一系列严苛的律令和确立相关的制度进行重典治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朱元璋重典治吏的经验教训对当今的反腐败斗争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朱元璋 重典治吏 启示
      作者简介:何云鹏,延边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005-02
      朱元璋在明朝初期的“重典治吏”,是有其特定历史背景和较强的针对性的,也取得了吏治较为清明,国家机器运转比较正常的实效,为明初经济、文化的恢复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朱元璋重典整饬吏治的经验教训对现今我国的反腐倡廉仍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朱元璋重典治吏的历史背景
      布衣皇帝朱元璋在经历了水深火热的少年生活、烽烟四起战火连天的农民起义的中青年生活后,终于于公元1368年建立起了属于自己的朱明王朝。因为他目睹了“胡元以宽而失”,得出了“朕收平中国,非猛不可” 的治国结论;也深刻地认识到“元政弛极,豪杰峰起,皆不修法度以明军政” 致元王朝国祚不久的前车之鉴。朱元璋生长在这乱世之中,并且出身寒微,长期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以至于他后来经过艰苦的斗争取得皇权后常说:每“见州县长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疾苦视之漠然,心实怒之” 。
      登上皇帝宝座的朱元璋深刻地认识到了要想建立稳固的封建专制主义皇权统治,对各级官吏进行有效的治理在治国中的极其重要性。一般说来,明太祖朱元璋“重典治吏”思想的形成,与他出身十分低下、经历了战火纷飞的乱世、目睹了元朝灭亡的亲身经历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
      元朝末期,整个国家的政局非常不稳定,各地农民起义不断、战火连天,国家经济十分凋敝,人民饱受战乱与饥荒, 社会矛盾也异常尖锐,腐败的贪官污吏横行不法。明朝的开国皇帝朱元璋认定腐败不得不除,认为“此弊不革,欲成善政,终不可得” 。另外,北方的元朝势力还在反抗,南方割据势力还没有剪灭,统治集团内部争权日益激烈。因为切身体会到了元朝的弊政,朱元璋意识到“吏治之弊,莫过于贪墨,不禁贪暴,则民无以遂其生。” 在建立了明王朝的初期,朱元璋告诫他的大臣说:“元季诸臣,皆苟且溺职,日徇肥甘。于民生疾苦,政事得失,懵如也。纪纲日驰,民心土崩。” 朱元璋判定了当时刚刚建立的朱明王朝所处为“乱世”,根据“刑罚世轻世重”的治国思想,治理“乱世”,必以“重典”。所以“治国必先治吏”的指导思想就定下来了,并在朱元璋这一代坚定的奉行,并深深地影响了朱明王朝的发展。
      二、朱元璋重典治吏的主要内容
      明太祖朱元璋作为朱明王朝的缔造者,为了巩固新生政权,期盼朱明王朝的长久统治,非常重视治吏。对吏治体系进行改革,以丞相胡惟庸“谋反案”为契机废除了丞相制度,将六部职权扩大并直属于皇帝,在行政改革方面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伴随着行政机构改革而来的是对各级官吏的选拔、考绩和监察的制度化和法制化。朱元璋熟悉先秦法家那套英明的天子重视治理官吏的深刻理论。其“重典治吏”主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是制定和执行严苛的《大明律》和《明大诰》等法律。《大明律》是明代基本法律,由朱元璋亲自主持,在长达30年的演绎中几经修改,经多位丞相、御史大夫或刑部尚书领衔议定而诞生,它是我国封建社会后期法律体系中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典,改变了蒙古贵族元王朝统治时期法制既落后又混乱的情况,重新树立起了中华法系的大旗。其中《刑律》篇对腐败官员规定了非常严厉的处罚,如:官员有贪赃枉法行为的,收受一贯之下的杖七十,收受八十贯则处以绞刑。对于行使监察权的“风宪官” 更是严酷:若有违反较之其他官吏加重处罚。并且要求各级官吏熟读理解《大明律》,事必断于法,每一年的年末进行考核,考核不能通过的官吏,进行程度不同的处罚,一时法制建设在全国蔚然成风。
      《明大诰》则为一部具备无上法律效力的特别刑法,因它实为皇帝制定的圣书。朱元璋在其《御制大诰序》中和颁布实行的《大诰初编》时对其臣子们的两次训诫体现了他编制《明大诰》的真正目的。朱元璋说:“皇上图治,不遑暇食,犹乃营缮是书,以为世戒,其爱民之意深矣” 。事实上,《明大诰》就其内容而言,最大的特点是把“重典治吏”推向了极端,实为“残民之刑酷”。“剥皮实草”这一变态的酷刑就来自《明大诰》:“赃至六十两以上者,袅首示众,仍剥皮实草。府、州、县、卫之左特立一庙,以祀土地,为剥皮之场,名曰皮场庙。官府公座房,各悬一剥皮实草之袋,使之触目惊心。” 朱元璋以十分残酷的手段来惩治贪官污吏的不法行为,一方面确实整顿了吏治,另一方面,则是封建专制主义下维护皇权统治排除异己的非法手段。
      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建立民众捉拿贪官污吏的制度。朱元璋布衣穷苦出身,人生的前半段时间生活在元末社会的最底层,十分理解百姓对贪官污吏的痛恨心情,也看到了人民的力量,规定了“有等贪婪之徒,往往不畏死罪,违旨下乡,许民间高年有德者率精壮拿赴京来,民拿害民官吏敢有阻当者,其家族诛” 的良民缚官制度。他不仅以法律的方式允许大众逮捕害民仕宦到帝都,还给了大众跨越等级进行诉讼、奔赴帝都据状奏请的权利。
      高度重视贪污腐败的预防,亲近廉洁的官吏。朱元璋在位时,一方面严厉打击贪官污吏、土豪劣绅,另一方面又十分亲近廉洁高尚的官吏。他说“朕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明确指出礼教是用来规制王土之上的良民顺民的,法律的作用只是用来惩戒违背统治的奸顽之徒。从《大明律》的体例上就能看出朱元璋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治国思想,《八礼图》(“丧服图”)与“二刑图”并列在《大明律》的篇首,朱元璋自己说:“此书首列二刑图,次列八礼图者,重礼也” 。
      在行政制度方面进行改革,维护皇权和封建统治。明朝改变了唐宋以来的行政体制,在中央废除了丞相制度使六部直属皇帝,创设了内阁得以使一切政务权集中于皇帝;在官吏的任职上“定南北更调之制” ,即南方人到北方任官,北方人到南方任官,以防官吏们结党为害一方,同时对官吏的考核也非常认真严格,采取了对所有官员的考核——考满、对京官和外官的考核——考察这两种不同的方法;在监察方面,明代中央监察机构为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监察职权非常广泛。在地方是省一级的提刑按察使司,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注重“以官治官”,利用“天子耳目”的方法以期实现官吏廉洁、政治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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