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语文学习 > 正文

    公法上不当得利研究

    时间:2021-04-02 08:01:2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http://img1.qikan.com.cn/qkimages/bffx/bffx201202/bffx20120206-1-l.jpg
      摘 要:公法上不当得利是指在公法范围内,欠缺法律上的原因而发生的财产变动,致一方受有利益,他方受有损害,受损的一方有请求返还所受利益的权利,其判别标准为:公法关系、财产变动与欠缺法律上原因。在我国,宪法上的财产权、行政法上的依法行政原理与财产法上的衡平原理均为公法上不当得利存在的法学基础。公法上不当得利按不同标准可分为多类,但按请求权分类已成为习惯,可将其分为相对人向国家或其他行政主体请求、国家或其他行政主体向相对人请求与机关间相互请求等,这些在我国现存的公法规范中均有所体现。
      关键词:公法债权; 公法上不当得利 ;请求权
       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2)02-0044-13
      20世纪后半期以来,尤其是20世纪70至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浪潮,西方国家掀起了一场以放松管制、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为主旨的公共行政改革运动,因此,“福利国家、保护国家、助长行政、给付行政等新颖之国家目的观及行政作用论被接受,行政机能遂呈几何数之增繁交涉,行政之自我肯定与其主动、积极及弹性化之要求,日形迫切”。①随着现代国家行政职能的扩张,行政活动方式日趋多样化,国家与人民的关系已完全冲破传统高权行政藩篱。除传统单方命令型行政行为之外,行政合同、行政合作与公私伙伴等一系列以私法方式完成的行政任务已广泛存在,如在环境、公用事业、教育等诸多领域出现了私人或私法组织承担行政供给任务,这给传统行政法尤其是公私法二元论下的行政法学理论带来了巨大挑战。为此,德国学者创造性地提出了“行政私法”这一理论概念,试图以此扩大行政法的研究范围,强调对行政权的统制与拘束。②在行政私法体系中,公法之债尤其值得关注,在公法之债之下,不当得利制度具有引领合法与恢复正义的属性,且在私法中历史最为永久,“在民法债权法中,很少有一个制度,像不当得利那样源远流长,历经二千多年的演变,仍然对现行法律的解释适用具有重大的影响”。③而目前在我国,公法上不当得利不仅未在法律上获得正名,而且在理论研究上几乎处于空白地带,公法上不当得利可以探讨的问题较多,但由于篇幅所致,在此笔者仅对公法上不当得利作初步研究,以期引起我国法学界尤其是公法学界的关注。
      一、公法上不当得利发源地(联邦德国)概述
       公法上不当得利也称为公法上返还请求权(ffentlich-rechtlichen Erstattungsansprüch),其最早是在1949年后由联邦德国彼邦学与行政法院发展出的国家责任中的一项制度,其在原始概念上是指一种以恢复原状(naturale Wiedergutmachung)为目的的结果除去请求权,在行政法体系中属于广义的国家责任(Staatshaffung im weitensinne)体系中的一个制度。④但损害赔偿与损失补偿仍然是德国国家责任体系中的两个核心内容,而公法上不当得利与其最大的功能差异在于:调整公法领域内因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发生的财物变动,从而使其回复合法的状态。在此意义上说,公法上不当得利与民法上不当得利具有较为相同的功能:矫正欠缺法律关系的财货转移与保护财货的归属。⑤然而,在公法关系中,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发生财产的变动为何需创设所谓的公法上不当得利制度予以调准,以回复合法状态呢?对于这个疑问,德国学界通常认为,这是法治国原则中依法行政原则的表现。根据德国联邦宪法精神要求,公法行为必须符合法律与法治国的要求,对于无法律上的原因而造成的财产变动,自需公法上创设某种制度予以调整,以回归合法状态。其次,在现代福利国家,国家与人民之间时常发生财物变动关系,如人民纳税缴费、国家给付行为等。除此之外,地方各级自治机关之间也常发生财物变动关系,如在联邦之内不同州之间因公法事物委托而发生的财物变动,这在现代法治国家内已成为常事,但无论是国家与人民之间发生钱财变动关系,还是自治机关之间发生财物变动关系,均有瑕疵发生的余地,为此,在法治国背景下需要一项制度来规范不当财物变动以使之适法,而公法上不当得利即为最佳的公法财产关系的调节器。
       正因如此,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联邦德国公法学界与实务上发展出一项不成文的公法上不当得利制度,不过,随着法治国理论不断发展与公法上不当得利制度研究的不断深入,联邦德国若干法律已逐渐明文规定公法上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范围,甚至直接规定其独立的构成要件,其中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当属1996年《德国联邦程序法》第49a条中增加的关于公民与行政主体的关系,一般被德国学界认为是“一般行政程序法的返还请求权终于在行政法上得到最终承认”。⑥但在德国,这些具有实定法基础的公法不当得利制度因其具有优先适用的特别法性质,因此常被学界称为特殊法上的不当得利(spezielle ffentlich-rechtlichen Erstattungsansprüch);至于其他未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范的领域,则仍适用历史上学说与实务所发展出来的不成文的公法上不当得利制度,因其具有补充适用一般法的特征,所以在德国一般称之为一般公法上不当得利(allgemeiner ffentlich-rechtlichen Erstattungsansprüch)来区别说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顺序关系。但对于两者间的差异,仅在优先适用特殊公法上不当得利,其他几乎没有区别。正如德国著名公法学家Battis所言:“所谓的各种特殊公法上不当得利,其实只是同一公法上不当得利的类型化与成文化而已,彼此间的差异毋庸过度言待。”⑦然而,正是德国法治中所谓的一般公法上相较于特殊公法上的不当得利,因其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均欠缺特殊公法上不当得利的明文规定,而取决于学说与实务的发展,故一般公法上的不当得利制度本身就好像一个万花筒,具有开放与变动的潜能。换句话说,现代德国法上的一般不当得利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公法上的不当得利相互影响,重新修正与补充发展,而逐渐与各种特殊公法上的不当得利相靠近,其不断接近的结果就是各种特殊公法上的不当得利所汲取的共通原理与原则即成为所谓一般公法上的不当得利。
      二、公法上不当得利之法学基础
       (一)宪法的“眷念”——财产权
       “无恒产则无恒心”,财产是人类生存的物质基础,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保障。在现代宪政社会里,公共财产与私人财产均受到宪法的保护,但在一个相对安定的社会状态之下,私人财产权相较于公共财产权应受优先保障,主要原因在于,公民个人较国家而言处于弱小地位易受强者的欺凌;同时公民的财产权“绝非仅仅是一种公民权利,它还是反抗国家政治压抑的一种防卫工具”。⑧因此,公民的财产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法与宪政制度中始终处于核心地位。近代西方宪政制度的形成,与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密切相关。作为西方宪政基本制度的议会制度产生于中世纪英国,以《自由大宪章》为代表,是作为以捍卫私有财产权为目的的权力机构而出现的。议会主权的确立,就是公民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在宪法和政治制度中的确立。而对私有财产的保障,也构成了近代西方国家宪法的核心内容。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人们逐渐认识到公民私人财产权的重要性,特别是财产权应该受到平等的对待和保护的意识愈加深入人心,促使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对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作了明确规定,即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而公法上不当得利尤其是相对人与行政主体间不当得利情形主要是调整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无法律原因而发生的财产变动的一项制度,其自然与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存在关联。具体而言,当行政机关因错误行为(包括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而侵犯公民财产权时,公法上不当得利制度为公民提供了权利救济的通道,所以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尤其是公民财产权利的意旨,就成为公法上不当得利的宪法依据之一。

    推荐访问:公法 得利 不当 研究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