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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的预告辞职权研究

    时间:2021-03-30 12:00:0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就业市场竞争的加剧,劳动者权利保障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在制定对应的预防措施和法律时,既要强调倾斜保护劳动者的价值取向,又要重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辞职是解决劳动冲突的一种有效形式,预告辞职权是劳动权的具体表现和基本内容。辞职权作为劳动者权利的一种体现,已经成为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该项权利的行使由劳动者通过提前预警来积极主张,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纠正失衡的劳动关系,矫正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能够保障劳动者获得充分的择业自由,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但是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为防止预告辞职权的滥用还需要对劳动者预告辞职权做出合理的限制。
      关键词:劳动冲突;预告辞职权;合理限制;利益平衡;
      中图分类号:D9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0X(2014)04-0073-0610
      一、问题提出
      预告辞职是劳动者辞职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在世界各国劳动立法中都有所体现。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提交辞职书面文件,即可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单方面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辞职权作为劳动者权利的一种具体形式,已经成为基本人权的一部分。实践中,用人单位通过订立合同与劳动者建立一定期限的雇佣关系,《劳动法》第31条却单方面赋予了劳动者预告解除合同的权利,导致用人单位的利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尤其涉及一些特殊“专才”时,例如商业、技术领域的专才、特殊行业的从业人员有演艺人员、飞行人员等,在劳动法适用中,在劳动争议解决时有不同程度的现实困惑。
      2012年2月,浙江航空的1名飞行员集体辞职,导致劳资诉讼长时间无为的消耗,群体性飞行员的离职现象具有一定的社会经济因素,引发了各界的高度关注。飞行员是一种稀缺的人力资源,培养一名合格的飞行员需要至少6年的时间及高额的培训费用。国有航空公司限制飞行员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目前常见的方式。而民营航空公司为了吸引优秀飞行员的加盟,提出各种优越的薪酬待遇和良好的晋升空间,导致大量的飞行员从国有航空公司离职、跳槽引起了社会矛盾,加剧了航空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辞职是一种劳动者对抗劳资冲突或与用人单位进行利益博弈的重要方式,也是劳动者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一种手段。只要以雇佣为基础的劳资关系存在,劳资双方的矛盾与冲突将会一直存在,劳动者辞职权的法律价值就具有其他社会价值不可取代的地位。
      在合同法理论中,民事主体可以约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形成双方合意的合同关系。在发生纠纷时,合同约定的内容是法官据以裁判的事实依据。雇佣单位通过与劳动者平等协商订立劳动合同之后,即对劳动关系产生预期收益。在劳动合同关系建立的情况下,劳动者行使法律赋予的预告辞职权,存在损害用人单位的这部分预期利益。通常合同订立后即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的解除需要正当事由,且在解除之后,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预告辞职权的行使,无需任何事由或条件,只要劳动者具有主观意愿,提前递交书面文件,便可无须用人单位的同意,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随意性较大,双方商议的劳动期限对劳动合同订立一方没有约束力,致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虽然有其它条款的修饰约定,但是在劳动者预告辞职权的设置与合同法的基本原理相冲突的情况下,现实中预告辞职权的设置仍然需要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元素,因此有必要分析预告辞职权背后的法律含义,研究其内蕴的社会价值。
      二、预告辞职权的法律价值
      1预告辞职权的法律正当性
      劳动权利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衍生出了不同的行使方式,预告辞职就是其中一种,劳动者通过提前预警来积极主张自身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纠正失衡的劳动关系。现代劳动法诞生于19世纪初的工厂立法,其产生条件是工厂大工业的兴起和劳动者的人格独立及人身自由,劳动法的保护重心从资本所有者转移到劳动者,价值取向也转变为人权保障的至高无上。 231人权的价值核心在于平等和尊重,与工作相关的人权标准就是劳动。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是为了追求更好的职业收入或生活环境,是劳动者不断社会化的过程。可见,预告辞职权具有强烈的人权主义色彩,属于劳动者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预告辞职权的性质就是行使劳动权利的一种工具,一个人来到世界上,必然要有归属感,属于一个家庭、一个群体或属于一个国家,他有权利自愿与其他志趣相同的人结社。在劳动全球化和人性化的逐渐发展趋势下产生了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劳动条件、社会公正与普遍和平三者是相互依存的;另一种则强调劳动是人的价值、社会需求、人格发展和自我实现的方法概念,这也体现了现代劳动法律的发展趋势。为此,国际劳工组织确立了发展战略目标:为劳动者获得更好的职业和收入创造机会,以及加强劳动关系与社会的互动与协调。23该战略目标彰显了提高劳动者待遇和地位的国际趋势,社会也就此接纳了劳动与人权尊严之间的内在联系。此后,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内容在不断丰富,不仅涉及劳动领域,还包括与劳动相关的社会领域。由此,预告辞职权作为劳动者的人权组成部分,具有宪法赋予的正当性基础,符合劳动立法的价值取向与发展趋势。
      2预告辞职权的法律合理性
      劳动关系相对其他社会关系而言有其特殊性,劳动合同具有一定的从属性,用人单位可以决定劳务给付的具体内容,由此占据主导地位,劳动者在经济上附属于用人单位,呈现相对弱势的社会地位。对劳动者基本人权的争取和维护,一直是世界各国劳动立法的讨论热点。劳资双方在法律人格上是平等的,但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拥有更广泛的选择权和支配权,劳动者在组织上则具有服从属性,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在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无法控制社会经济组织的收入,不能影响管理阶层的选择或决策,对于增加工作量或扣罚薪酬的行为不具抵抗能力,对于占有大量社会资源的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劳动者经历了从依靠自身弱力到公共强力介入帮助的一种转换,国家通过宏观干预的方式,在法律上强调和倾斜对劳动者的保护。从我国劳动法关于预告辞职权的规定来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性规定,即提前三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同时也明确赋予了劳动者辞职的权利,劳动者在具有解除权时方可加以行使。解除权属于形成权,按照合同法的原理,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将导致劳动关系消灭,而且是提前消灭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权利义务从解除之时便已终结,已履行的部分依然有效,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世界各国的劳动立法都将倾斜保护劳动者作为价值核心,表现在严格限制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设置一定的行使条件,规定必备的禁止性和限制性条件,对于劳动者则赋予了相对宽松的预告辞职权,矫正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平衡劳动关系中的不对等。所以正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事实上的不平等,运用社会化的法律规则调整双方力量,才能进一步完善法律的公正与平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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