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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劳动合同法 提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时间:2021-03-28 20:01:4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对企业而言是挑战也是机遇。《劳动合同法》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严格的规定和要求;同时也促使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转变理念。企业的发展模式,应由以低劳动成本为基本竞争手段转变为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为基本竞争手段,从而成功实现《劳动合同法》在企业管理工作中的软着陆。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管理;软着陆
      中图分类号:F272.92;D92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439(2008)04-0088-05
      
      Raising level of corporate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by unscrambling Labour Contract Law
      QIN Wei-ping,WANG Can
      (School of Economics & Trade,Shihezhi University,Shihezhi Xinjiang 832003,China )
      Abstract:It is of challenge and opportunity for the corporate to implement Labour Contract Law. Based on the labour right protection,The Labour Contract Law raises a series of serious standards and regulations which promote the corporate to change their concept of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The roadmap of the corporate’s development should be transferred from the level of competition depending on low-labour cost to that of competition depending on corporate innovation capability by establishing harmonious relationship of labour and capital in order to put The Labour Contract Law into practice in a softlanding way.
      Key words:Labour Contract Law;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soft landing
      
      从华为公司要求旗下工作满8年的员工“主动辞职”再“竞聘上岗”以至近万名元老工龄归零,到“没有原则”的沃尔玛全球采购中心四个分部全部下达裁撤令,到2008年初西门子、LG等跨国公司在中国区“争先裁老”的异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引发了舆论对新旧劳动合同法交接之际劳资纠纷的关注。随着国家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劳资关系越来越复杂,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和新情况,1994年的劳动法中的许多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现实,新劳动合同法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出台了。新的法律规定带给企业许多新的保证,同时也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因此,学习新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进行一些了解,是企业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
      
      一、劳动合同法亮点解读
      《劳动合同法》相比于《劳动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在诸多条款规定上显示了其独特的亮点,突出体现出对劳动者权益相对倾斜的倾向[2]
      1.突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突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倾向依然,甚至更为浓厚。
      由于我国资本资源的相对稀缺和劳动力资源的相对过剩,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这一点从目前所发生的劳动争议大多数是由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所引起的就可以得到证明。因此,《劳动合同法》承袭《劳动法》“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注重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劳动关系双方达到平衡,对于劳动关系整体的稳定和谐是有积极意义的。
      秦伟平,王 灿:解读劳动合同法 提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2.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由“单决行为”变为“共决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一条款强化了劳动者在其所在的企业中参政议政(当家做主)的权力。包括接下来提出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也是要体现这一用意。由此可见,在新法之下,用人单位规章制定的制定不再是企业的单方行为,而是一个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决定的内容,属于“共决权”。[3]
      3.限制劳动合同短期化
      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组近期对各地用工市场的调查表明: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合同期限大都在1年之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为了有效遏制此种趋势,《劳动合同法》进行了多方面的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是把住了以下几个关键点:
      一是强调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规定,一年以上不签书面合同的,就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是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合同的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是规定终止合同时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每年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
      四是明确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又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为劳动者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保驾护航
      工资报酬权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益。事实上,尽管《劳动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但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问题依然普遍存在,并一度十分严重。近年来,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虽然状况大有好转,但实践表明,在立法上对工资支付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建立长效机制,是根本解决这一问题的必要途径[4]
      对保障劳动者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作出强制规定,这是《劳动合同法》令广大劳动者非常鼓舞的地方。第三十条不仅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且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同时,还明确了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程度严重的需予以处罚、职工一方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等。《劳动合同法》对工资拖欠问题予以的特别关注以及作出的规定,相比《劳动法》在可操作性、威慑力上都有进一步发展,这将更有力地维护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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