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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父母照顾权的完善

    时间:2021-03-21 00:05:0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在我国,社会对子女在家庭中的独立人格、自由意志等个人权利;相关的法律法规过于概括。要解决这一情况,就应该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法律体系,引进“父母照顾权”的完整理论,用以保障我国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关键词]父母照顾权;亲本位
      
      家庭是以婚姻和血统作为基础的社会基本单位,家庭成员之间的人际关系,往往影响到一个人生命历程的方方面面。而在这其中,亲子关系可谓是家庭成员的核心关系,若稍有不慎,则会在人生中留下一抹遗憾。我国现行法规对亲子关系的规定过于概括,容易造成父母权利的滥用和未成年子女合法利益的损害。本文旨在引进和借鉴发达国家较为成熟的“父母照顾权”法规体系,完善我国亲子关系的立法。
      一、中外父母照顾权的现状与比较
      一直以来,我国对于儿童利益的保护不可谓不重视,在立法方面也多有体现。我国的《民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多部法律都对儿童的权益保护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父母照顾权的基本法律框架。但是,中国儿童的生活现状却不容乐观。据上海的一项调查数据显示,有24.39%的中小学生想到过结束生命,曾计划自杀的孩子更有5.85%。而在有关家庭暴力方面,调查显示,60.9%的孩子在家中挨过打。另外还有诸多关于儿童睡眠时间不足,营养不良等各种问题。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对于儿童的保护措施并不完善,儿童的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相较而言,发达国家对于父母照顾权的立法和保障体系已发展到相当成熟的阶段。在法条的制定方面,发达国家对于父母照顾权的规定侧重于体现对子女的权利保护和自由意志的尊重。以较为典型的德国为例,在现行《德国民法典》第4编第1626条规定了父母照顾权的内容,要求父母要考虑到子女的独立意识和责任意识,而且在适当的时候与其讨论父母照顾权,从而使得子女的意见可以得到充分而自由的表达,体现了对子女权利的尊重。在法条的实施方面,国外对于父母照顾权的规定体系完整、细致到位、与子女现实生活紧密相关、可操作性强。
      二、我国父母照顾权履行不力的原因
      相较于外国的父母照顾权立法,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明确细致的父母照顾权的概念,虽然在实质上是有所涉及,但毕竟缺乏系统性,在此方面的立法都较为粗陋、零散、可操作性不强,使得父母照顾权的观念难以融入普通公民的生活。并且监督保障体系缺乏,规定往往止步于“禁止”两字,却并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机制。另外,社会对于儿童诉权的保护不够重视,缺乏救济的渠道。
      对于造成我国父母照顾权立法与执行体制缺陷的根源,本人试结合中国所特有的文化背景及社会形势,作出分析,认为主要的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儒学文化的影响
      儒家思想是中国文化的主流思想,其思想影响之深远,在当代仍留有着深深的烙印。儒学是伦理的典型代表,始终如一地支持着中国家长权本位的家族制度。儒学思想中,家长的权威可谓至高无上,所谓“百善孝为先”,君臣父子,莫不遵循。家长是理所当然地拥有并行使着对子女管教惩责的权力。家长不仅对子女的人身进行管教,对其财产也进行绝对的处分。在大多数父母的观念里,子女从来都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而更像是他们的私有物。父母照顾权,这本来是强调家长对子女的照顾义务,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子女的最大利益。但这一概念经过儒家文化的诠释,似乎就被歪曲成了父母对子女的一项近乎绝对的权力了。家庭事务是内部事务,外人不允许随意插足,管教子女往往被认为是父母专属的权力。正是家长权威和家族自治思想对中国当代社会根深蒂固的影响,导致了社会能够最大限度地容忍并且支持父母对子女的一切教育和控制行为,也使得“适当”地滥用父母照顾权被社会赋予了合理化的理由和舆论支持。
      (二)伤害结果的隐藏性
      父母照顾权的不当行使通常对子女所造成的外在伤害都是较为轻微的,影响不具有持久性。但是,其还会对子女情感、人生观等思想情绪方面造成严重的心理伤害。这伤害表面上难以察觉,其造成的结果在短时间内也可能没有明显地表现出来,除非出现严重的事态,否则外界难以知晓。因而最后所造成的实际伤害是远远地超出了人们所以为的。很多时候,不是社会听不到子女们的呼声,而是明明听到了,却因低估了滥用父母照顾权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最后还是不了了之,这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被一拖再拖,总是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但精神上的伤害却是最为严重的伤害,对一个孩子未来的发展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三、我国父母照顾权完善的建议
      从现今各国的立法趋势不难看出,亲子法的立法理念正逐渐从亲本位向子本位转变。而反观我国,则似乎还停留在亲本位的阶段。因此,在综合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就父母照顾权提出以下三点意见,望能纳百家之所长,为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略尽绵力。
      (一)健全亲子关系法律体系,完善父母照顾权相关法律内容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其强制性和普遍性要求所有主体都要严格遵守,是所有公民的行为指导。要实现父母照顾权在我国的良好落实,置于首位的便是制定相应的具有可操作性与适用性的具体法律法规。在此,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立法体系,对于父母照顾权的含义、内容以及具体行使,如限制、丧失、恢复和终止的条件、原则等各个方面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由于我国并未设置亲属法的相关体系,《婚姻家庭法》便成为规定父母照顾权内容的最好载体。应当在《婚姻家庭法》中设立一个父母照顾权的专门章节,参照发达国家立法的相关实践,结合中国本土国情,就父母对子女人身和财产方面的内容进行规定。使得父母和子女在寻求其权利和义务时,有明确清晰之法可依。
       (二)完善父母照顾权的监督与执法体系
      相较于父母而言,子女是弱势群体。根据民法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因而在子女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如果侵犯的主体是父母,要实现未成年子女的诉权就显得相当困难。试想有哪位父母会乐意自己将自己送上法庭的被告席呢?但是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监督与执法体系作为保障,即使设立了完善的父母照顾权条款,那也将是一纸空文。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就应该对子女的诉权实行特别的保护,制定其他快速便捷的援助渠道。比如,可以在子女生活的社区或就读的学校设立专门的儿童权利保护中心,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子女提供法律援助和救助。
      (三)做好父母照顾权的宣传工作
      父母照顾权是一项利他性权利,其实质是一项不可推卸的义务,行为主体是父母,基本原则是最大限度保护儿童利益。因此,要得到父母照顾权的充分履行,最重要的就是父母与子女必须充分理解和接受父母照顾权。特别是在我国特殊的社会文化背景之下,父母对于子女的某些权益侵占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教育手段,而子女本身也很少(或者说不敢)向外界寻求帮助。如果在父母不理解的情况下,强制父母履行父母照顾权的义务,其效果显然是被扭曲的。因此,父母照顾权的普及还要靠社会宣传的力量。
      
      [参考文献]
      
       [1]王丽萍.亲子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 2005.175~232.
       [2]陈秀珍.我国父母权制度立法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8.29~45.
       [3]聂翔.谈亲权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J].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131~134.
       [4]高蕾.亲权制度研究及其立法构建[D].中国政法大学.2005.2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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