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语文学习 > 正文

    对夫妻赠与财产的若干思考

    时间:2021-03-20 16:01:4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出台,我国法律对夫妻赠与财产的规定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然而新解释却激起了万千社会舆论——支持声与质疑声频频对峙。本文主要围绕夫妻赠与财产纠纷应当主要适用《婚姻法》而非《合同法》的观点展开,从对夫妻赠与财产进行定性研究、区分夫妻赠与财产协议与赠与合同、分析婚姻法的民法基础等方面,论述夫妻赠与财产的特殊性,最后从附条件赠与的角度提出立法设想,并对订立夫妻赠与财产协议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 夫妻赠与财产 赠与合同 合同法
      作者简介:汪芳洲,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军事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69-03
      “婚姻不是保险箱,婚姻是两个人的企业”,婚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而夫妻财产实行何种制度、如何约定夫妻财产,好比是企业成立时的“合资”协议书,对资产和利润做着最合理的分配,它的功能是“爱情”,它的目的是“幸福”。而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出台,赠与财产的定性、其效力的认定却变得值得商榷,以至于其难以成为维系夫妻感情的纽带,甚至使夫妻双方对簿公堂,引发财产纠纷。本文拟针对司法实务中与夫妻赠与财产立法相关的争议问题,结合《婚姻法解释三》部分条款,厘清夫妻赠与财产涉及的相关法理,探讨如何完善我国夫妻赠与财产。
      一、夫妻赠与财产之理论争鸣
      夫妻赠与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个人财产无偿赠与对方,其效力涉及婚姻财产关系及平等主体间的合同交易关系。在夫妻离婚后房产归属到底适用“婚姻法”还是“合同法”问题的处理上,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
      (一)适用婚姻法,不能撤销赠与
      该说认为夫妻之间有关财产的约定,只要系夫妻双方的真实、共同意思表示,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认定为有效且对双方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相对于物权法及合同法的规定,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规定属于特别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因为夫妻财产约定不同于普通合同约定,其具强烈的身份性不应适用赠与合同有关撤销权的规定,任意行使撤销权将使夫妻财产约定变成一纸空文,故夫妻之间有关房产赠与的约定无需经过物权变动手续,离婚时法院可以判决房产归受赠方所有,对赠与房产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适用合同法,应当撤销赠与
      最高院相关负责人认为赠与方可以依照合同法撤销赠与。他们曾做了如下表述:“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问题在合同法中有较婚姻法更为详尽的规定,如:“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涉及到财产权属的条款,对于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因此,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赠与,房产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对赠与房产一方离婚时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
      经过理论界细致的讨论后,新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的第六条显然采取了后一种观点。但是随着法律的明文规定,理论界的争议本该尘埃落定,但是事实却并非如此,相反整个解释中争议最大的就是第六条,即“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那么就目前的夫妻赠与财产的立法来看,婚姻法新解释是否有让《婚姻法》发展成为《合同法》分支之嫌?夫妻赠与财产该如何定性?如何区分夫妻赠与财产与赠与合同?
      二、夫妻赠与财产婚姻法规制之思考
      (一)夫妻赠与财产的定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主张夫妻间财产独立的思想越发突出,以个人为单位的婚姻家庭的组建、存续、灭失日益受金钱、物质的挑战。应运而生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继承了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一、二,是婚姻法规定的细化,是有关《物权法》、《合同法》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调与应用。解释中规定了不动产(特别是房产)的相关问题,明确了房屋归属,不提倡夫妻单方付出,保护财产拥有者的物权,尊重双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独立和经济自由,并强调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努力创造财富、积攒资本的重要性。按婚姻阶段不同,夫妻赠与财产可分为婚前赠与的财产和婚姻存续期间赠与的财产。
      1.婚前赠与的财产。婚前赠与一般形式为婚约,《〈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赠与人)生活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一条规定了彩礼返还的条件,而在实际操作方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认为,约定赠与只要标的变更登记前均可撤销赠与。
      2.婚姻存续期间赠与的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认为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间互相赠与一方所有财产的,只要在变更登记之前均可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明确了父母赠与子女的财产,只要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并明确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并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推荐访问:赠与 财产 若干 夫妻 思考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