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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的完善

    时间:2021-03-20 00:11:1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离婚家务补偿制度是离婚救济体系中的一部分,它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现实生活中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该制度从法律上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使离婚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平衡,体现了公平正义的原则。然而它毕竟是新增的内容,在理论和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和完善。
       关键词: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完善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1-0169-04
       前言
       离婚救济制度的设计历来为各国婚姻家庭立法所重视,此制度的出现使得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功能得以充分的发挥。中国正处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期,但在最近几年,现代社会越来越高的离婚率引起人们对婚姻的价值的思考。当今社会,仍有一些群体处在弱势地位,在离婚过程中,自己的合法权利遭到侵害却浑然不知或者即使知道也不懂得应该去哪里求助,这些情况都要求我们对现行的婚姻法进行理性的、全面的思考,并针对这一系列的问题制作出合理可行的方案,从立法角度入手,填补法律漏洞,真正做到维护婚姻家庭和谐幸福的秩序。
       一、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概述
       “男主外,女主内”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传统,尽管是在提倡男女平等的今天,大多数家庭中的家务劳动仍是由女性完成的。以前,女性基本不出去工作或者很少出去工作,女方的所有工作便是家务劳动以及赡养老人。如今,大多数女性已不再是全职主妇,白天她们都出去工作,晚上回到家仍然要独自做家务。很多人都把做家务看成是女性的“专利”。
       如果用一个公式来表达家务劳动与社会收入之间的关系的话,家务劳动对于社会收入的影响与其家事劳动时间的长短成正比关系。可以说,劳动的一方在一定程度上放弃了自己工作、事业上发展的机会,通过做家务,减少另一方花在家庭上时间、精力,成为另一方收入的增加的坚实后盾。因此,必须肯定家务劳动的价值,通过婚姻财产的方式体现出来,换句话说,家务的主要承担者就其为家庭付出较多这一事实,可以向另一方请求给付补偿,婚姻法中的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由此产生。
       (一)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的含义
       中国《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抚育子女,包括时间、精力、物质等方面的照顾、抚养、教育子女。照顾老人,主要是指给老人带来精神上的安慰,关爱他们的健康,给予经济帮助。该老人应为配偶对方的父母及长辈近亲属,而不包括付出较多一方本人的父母及其他长辈亲属,因为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儿媳、女婿没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协助另一方的工作,主要是指在配偶所从事的职业或生产劳动经营业务等工作上给予帮助。家务劳动是婚姻家庭生活的一部分,是对家庭的投资。
       家务劳动,是指本家庭成员在家庭内部,为直接满足本家庭成员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的需要而进行的劳动,不包括已由外人代劳的家务劳动。能给家庭带来经济利益的,不一定是通过工作、事业来获得,家务劳动可以节约家庭经济成本,减少家庭支出,间接增加家庭财富。现在社会中,很多女性以牺牲自己发展的机会来为家庭创造舒适的生活。而一旦婚姻宣告破裂,这些女性的生活水平就会下降,有的甚至变成生活困难。
       家庭经济补偿制度是补偿性质的,不属于赔偿,它是由于夫妻一方付出较多义务而产生,不是因为一方的过错所给予的财产利益。它是给付出较多义务而导致在其他方面,例如工作上未能投入较多精力、在事业上不能有足够时间而不能取得很好成绩的补偿。该制度能够给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心理安慰,保障公平。
       根据婚姻法40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在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家庭中,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才可以向另一方主张经济补偿,无论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之后都不能主张。这是对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三重限制,一是前提要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书面约定为财产分别制;二是主体特殊,只有夫妻双方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才可以主张;三是时间限制,只有在离婚之时才可以要求,婚姻存续期间与离婚之后均不能主张家务经济补偿。要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才能有资格请求经济补偿。这三大枷锁使得将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真正运用到实际生活中的离婚家庭少之又少。
       (二)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确立的必要性
       1.肯定了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
       婚姻产生的家庭不仅是一个社会组织,也是一个经济组织,具有实现人口再生产、教育子女、赡养老人和组织经济生活等社会职能。若要履行这一职责,需要家庭成员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从事繁重琐碎的家务劳动。如今,给予家务劳动以经济评价已成为社会的主流思想。对家务劳动的经济评价实质上是承认了夫妻一方(主要指妻子)家事劳动与夫妻另一方的社会职业劳动具有同等的社会经济价值地位,贯彻了男女平等原则,也使得家务劳动在夫妻财产制中占有一定的地位。从婚姻立法的角度对家务劳动的社会经济价值予以肯定,承认它是社会劳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很好地保护家庭中为家务付出更多的一方,这对社会的发展、延续也有很大的意义。
       2.维护社会公平和保护弱者
       家庭生活的范围很广泛,涉及抚养儿女、照顾年迈的老人,处理生活各个方面的家务劳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家务劳动付出能给双方带来收益,婚姻关系终止时,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不能得到相应补偿,这就相当于不付出劳动的却可以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这不符合公平原则。另一方因为不做家务或者很少做家务,拥有较多空余时间,就会有不少研习、进修、发展事业的机会。一旦婚姻宣告破裂,如果不能给劳动方以经济补偿,会对承担家务劳动一方造成心理不平衡,因此,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可以实现法律公平公正。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也是法律所寻求的公平正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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