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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践中的利益部门化及其反思

    时间:2021-03-19 20:18:1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颁布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发生了明显的职能异化和虚化现象,其原因是受到了部门利益的影响,亦即法院系统在该制度的立法和实施过程中谋求本部门工作的便利和利益,以致影响了人民陪审固有价值的实现。要想实现其司法民主、司法监督等预设价值,就必须将陪审还原为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去除部门利益的影响,具体包括科学民主立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等。
      [关键词] 人民陪审员;部门利益;部门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 D92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1763(2014)06—0154—07
      On the Interests Departmentalization in Practice of People"s Assessor System and the Reflection
      ZHANG Qinglin, LIAO Yongan
      (Law School, Xiangtan University, Xiangtan 411105, China)
      Abstract:The people"s assessors system has been obviously dissimilatory and nominal since the inception of Decision on Perfection of People’s Assessor. The reason for this is that the court system seized departmental interests in the establishment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people"s assessor system, so that the inherent value is difficult to realize. In order to realize the value of jury system functioning in judicial supervision and judicial democracy, the people"s jury must be recovered to the constitutional right of citizen. We must restrict the departmental benefits, including scientific and democratic legislation, promoting the reform of the judicial system, and improving the system of supervision and restraint mechanisms.
      Key words: people"s assessor; departmental interests; departmentalization; reform of people"s assessor system
      自《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出台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已实施近十年。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纳入到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问题当中,明确提出要“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可以说,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实现司法民主和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抓手,已得到了最高决策层的高度重视。
      近年来,不少学者对人民陪审的职能异化和虚化现象开展了广泛的实证研究,并取得了一系列成果。相关主要文献可参见:廖永安,刘方勇.人民陪审员制度目标之异化及其反思:以湖南省某市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践为样本的考察[J].法商研究,2014,(1);范愉.人民陪审员制度与民众的司法参与[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彭小龙.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复苏与实践:1998—2010[J].法学研究,2011,(1);冯永华,涂军威.我国陪审制度异化之反思[J].法治研究,2008,(7)等。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陪审职权的行使和陪审员的管理机制方面,职能异化和虚化的问题较为突出:人民陪审员选任的日趋“精英化”让这一制度的民主性和大众化基础十分薄弱;陪审员职权行使的“虚名化”使该制度所承载的司法公正和司法监督价值大打折扣;对陪审员管理的“法官化”则直接将人民陪审员改造成解决案多人少的编外法官。[1]实际上,造成这些异化、虚化问题的真正原因,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发生了利益的部门化,然而后者却并未引起足够的关注。本文将立足于人民陪审制的宪政价值和公共属性,结合既有学术研究成果和所做的实证调研2011年7月-9月,笔者参加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湘潭大学法学院联合开展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考察湖南行”实证调查研究项目,对7个样本地区的6个目标群体进行了问卷调查、面对面访谈,并在当地基层法院开展庭审观摩、座谈研讨等活动。本文中所采用的访谈记录、无特别说明的佐证数据均来自本次调研。关于该项目,可参见:傅召平.借力高校科研力量 助力人民陪审工作[N].人民法院报,2011-9-10(8).,对该制度在实施中的利益部门化问题进行梳理和原因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去利益部门化”的应对措施。
      一 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践中
      利益部门化的界定
      不同的学科领域对“部门化”有着截然不同的理解。在法学视阈下,立法学学者对部门化有着较为清晰的界定,通常是指政府部门利益对立法的负面影响。其较为经典的表述莫过于“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2]。本文所指的部门化,是指掌握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的部门或机构,在制度的立法环节和实施过程中,利用其部门优势和职权,追求本部门的利益或便利、减轻本部门的责任与义务的一种倾向或者状态。部门化是利益的部门化,其本质是对公共利益和资源的冲击和侵占,它既可能是主动、显性的,也可能是被动、隐性的;既可能发生在某项制度的立法阶段,也可能发生在具体实施阶段;既可能是行政机关在立法和执法中的部门化,也可能是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在参与立法、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过程中的部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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