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语文学习 > 正文

    探讨民商法价值取向的异同及其对我国民商立法的影响

    时间:2021-03-19 12:00:1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民法和商法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法律保障,其能对市场经济的发展秩序起到有效的维护作用,两者属于相互配合和促进的关系。但在价值取向方面,民法和商法的差异性是比较明显的,比如商法对效益更加重视,其是在效益为主的基础原则上进行立法的,而公平则是民法的价值取向,一直秉承着公平公开的原则来立法。因此,本文对民商法价值取向的表现形式和异同进行分析,并对民商法价值取向的异同对我国民商立法的影响加以探讨。
      关键词:民商法;价值取向;异同;我国;民商立法;影响
      在我国民商立法的过程中,民法和商法的处理关系是一个最难以解决的问题,但要促使我国民商立法更加完善和成熟,就必须对两者不同的价值取向进行深入探究,特别是两者之间存在的相互关系和异同加以分析,以通过与实际的结合合理立法,保证我国市场经济的秩序。
      1 民商法价值取向的表现形式
      民商法由于调整对象的不同,其在法律的执法内容中也产生了很大差异,而民法和商法的立法目标将会因为各自的价值取向而产生影响。在价值取向中,公平、公正是法律立法的先决条件,也是最高的立法价值取向,但基于法律的不同,其对公平的需求也存在一定的区别。比如在市场经济环境的发展下,很多立法标准中都融入了相关于利益的各方面因素,这也促使法律需要在原有基础上做出相应的优化和调整。基于民法和立法价值取向的不同,其在立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但需要肯定的是,在调节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民法和商法的自身价值和作用都是十分显著的。
      2 民商法价值取向的异同
      (一)两者的相互关系和差异性
      民法主体制度规范能够有效适用于商事主体的商行为,因为物权债权的相关规定并没有在商法中明确,故商法中可以对民法规定的债权和物权进行使用。同时,商法的制度和规范也在不断被民法汲取,两者通过规范和原则的共同适用而相互影响,对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
      民法和商法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不同的立法价值取向,比如民法以公平优先为原则,并对效益与其他内容同时兼顾,而盈利性质属于商法的最大特点,其更加重视效率,并将快速简易作为立法的优先原则。在调整对象上,民法和立法也是不同的,前者调整的更加广泛,比如人身关系和公平的财产关系等相关民事关系,而商法的调整对象主要以商事活动中的财产关系为主,这种商事关系注定了调整对象的单一性。不仅如此,两者在调整的方法上有存在相应的差异,比如民法会对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充分考虑,并通过等价、公平的方式来进行调整,而商法基于市场关系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其调整方法更加严格,更多的时候属于一种强制措施。除此以外,民法和商法的主体范围也有明显的差异,其中范围较广的是民法主体,比如法人、人身關系和公民等在其主体范围内,而商法则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在商事活动的商主体中适用。最后是责任制度的差异性,过错责任是民法规则的主要原则,比如违约和侵权责任等,而无过错方则不需要承担责任。比如云南某案件,被告张某和陈某在吴某(第三人)处购买树叶,当时树叶并未剔下,两人将树叶按照6000元的价格转卖给李某(原告),并让原告自己完成剔树叶的工作。在双方签订合同以后,原告李某及时向被告张某和陈某支付了树叶款6000元,随即约人前来剔树叶。但在树叶被剔3天后,吴某(第三人)却告知对方剔树叶的方法不符合合同约定,并认为对方损害自己的利益,要求对方终止。后被告和第三人吴某约定,被告张某和陈某赔偿2000元给第三人吴某,但由于原告李某没有拉走已经剔下的树叶,导致树叶在吴某的林地腐烂,随即李某向法院发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自己支付的6000元,但法院认为造成此次合同违约的是第三人吴某,故不予支持。而商法的原则是以无过错责任为前提,其除了需要对违约和侵权承担责任以外,还需要面临一系列的形式责任和行政责任,相对更加严格。
      (二)民法的价值取向
      要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公平是最基本的原则,比如在旧社会时期,之所以会有各种起义,都是由于不公平的法律而引起的。而民法属于私法的一项,保护人的合法权利是民法的主要立法目标,其价值取向也是以公平优先为最高标准,以在正义的前提下,通过道德规范和坚持的价值观来有效约束人们的行为。义务和权力是民法着重强调的,以合理的分配负担和利益,并确保这种分配能够受到社会的一致认同。
      (三)商法的价值取向
      在立法标准上,商法也因为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而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商法的执行主要是为了调整商品经济,以合理配置商业资源,它的价值能够直接影响到市场经济活动。在立法中,商法的最高价值取向是以效益优先为前提的,其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可能会通过牺牲公平而实现效益目标,比如票据无因性制度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以及有限责任制度也是其中的典型。
      3 民商法价值取向异同对我国民商立法的影响
      (一)民商立法模式的影响
      根据相关分析可知,我国民商立法在两大法系价值取向的异同下,其产生的影响是多方面的。相对来说,我国民商立法时间并不长,并在绝大程度上受到西方法律的影响,加上此后的晚清政府、北洋军和南京国民政府阶段,英美法系都直接影响到了我国的民商立法。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后,西方国家和旧法令都受到一定的影响和排斥,并通过经验主义进行立法,这也为民商法领域带来了深远的影响。我国民商立法真正走上正轨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其通过《民法通则》的颁布,促使我国民商法体系的充实和完善。在随后党的十四大报告中,立法的加强也是最重要的强调,以在满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发展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出民商法的应用价值。
      (二)民商法构成体系的影响
      要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和和谐,就必须有效规范和约束各种市场行为,而作为法律体系中的关键部分,民商法不仅能够利于市场秩序的维护,还能起到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但需要说明的是,要确保市场活动的绝对性公平,对民法的发展高度具有一定的要求,以推动并体现出商法的价值,最终提升市场经济效益。所以,民商法作为最基本的法律,必须通过二者的相互融合和利用,对市场经济起到约束和管理作用,真正实现民商合一,并将民法典加以确定,这也是我国商事立法最主要的立法形式。同时,在民商法价值取向的差异前提下,确定商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特殊性和独立性,即在法律体系和调整对象中,商法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以逐渐扩大调整内容。
      4 结束语
      综上所诉,在司法体系中,民法和商法的差异性表现在几个方面,比如追求的价值、具体内容和调整对象等,但在法律精神上是相互一致的。分析民发和商法的内在联系,其都是我国司法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对市场主体具有同等的保护作用,并能有效保障社会个体的权益,且在基本价值的追求上也有一定的相似度。基于民商法在价值取向上存在的差异,还需要对其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以确保两者立法的合理性。
      参考文献
      [1]徐添天.民商法价值取向的异同对我国民商立法的影响研究[J].才智,2015,(12):251-251.
      [2]马韶.民商法价值取向的异同对我国民商立法的影响[J].法制博览,2013,(7):275.
      [3]蔡文龙.试论民商法价值取向的异同对我国民商立法的影响[J].科学导报,2014,(z3):143-143.
      [4]耿长国.探析民商法价值取向和构建和谐社会[J].职工法律天地,2017,(6):138.
      [5]陈世祥.探讨民商法价值取向的异同及其对我国民商立法的影响[J].卷宗,2016,(10):200.

    推荐访问:异同 民商 立法 价值取向 探讨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