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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定形式与内容

    时间:2021-03-18 04:02:4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海上保险合同,根据《海商法》第216条的规定,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陆上的事故。”海上保险合同的形式指的是海上保险合同的表现方式,而其中所载明的双方约定的内容即是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本文将通过对中国《保险法》,《海商法》条文的解读,以及与英国相关法律的比较,阐述海上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定形式,以及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中法定部分与当事人自己约定部分等相关问题。
      关键词 海上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内容 当事人
      作者简介:宋景蚨,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2012海商法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276-02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定形式
      证明海上保险合同的单证称为海上保险单证或海上保险凭证。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保险单 ;
      (2)保险凭证 ;
      (3)联合保单;
      (4)承保条 ;
      虽然在Arnould’s Law of Marine Insuranceand Average一书的2-04中提到,并非只有正式的保险单才被法院接受,暂保单 与承保条同样应该可以作为诉讼上的证据。但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22条的规定,“合同必须包含在保险单内。受任何法律规定的制约,海上保险合同不能作为诉讼的证据,除非包含在符合本法的海上保险單内。保险单可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或以后签发。”因此这一问题在英国还是有争议的。
      这一问题在中国,目前应该是比较明确的。虽然由于种种原因,承保条,保险凭证,联合保单,暂保条很少在实务中使用,实务中基本上仅使用海上保险单来证明海上保险合同,保险单也是保险合同的正式凭证。 但是在《海商法》的第221条中明确规定,“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单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同时在保险法的第13条中也有规定,“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由此可见,在中国,虽然实务中一般都把保险单作为保险合同的正式凭证,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海上保险合同并没有规定的法定形式,既可以采用保险单的形式,也可以选择其他的保险单证的形式。
      二、海上保险合同中的法定内容
      (一)海上保险合同中必须包括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条款即保险合同的内容,它是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的范围和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合同条款。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对保险合同条款进行不同分类。依据其产生效力的基础,可以将保险合同条款分为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而其中的法定条款所规定的内容就是海上保险合同中必须包括的内容。
      1.英国海上保险合同中必须包括的内容
      在英国,海上保险合同中必须载明的事项主要体现在1906年的《海上保险法》中。其中23条第一款中规定,“海上保险单必须载明被保险人或代被保险人投保的人的名称”。第24条第一款规定,“海上保险单必须由保险人或其代表签署,假如是(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则加盖公司印章即可”。第26条第一款规定,“保险标的必须在海上保险单中合理确定地标明”。
      英国海上保险市场,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保险合同的内容当仍然需要包括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人,保险条款和其他条款等等内容。一般常用的就是大名鼎鼎的S.GForm。而在1983年,S.GForm被废止了,取代它的是NewMarinePolicyForm。新海上保险单格式很精炼,但是它同时也毫无疑问的包括了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中所规定必须包括在合同中的内容。
      所以,综上所述,在目前的英国,海上保险合同是有法定内容的。
      2.中国海上保险合同中必须包括的内容
      我国《海商法》第217条的规定,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八项 。
      由此可见,海商法对海上保险合同只是规定了“主要”包括的内容,并没有对合同中必须包括哪些内容做硬性规定。
      但是在我国《保险法》的第18条中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11条事项 。
      在《保险法》中用了“应当”,说明所列的内容是保险合同中必须具备的,根据特别法没有规定应适用普通法的原理,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合同中必须包括哪些内容的规定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在我国,海上保险合同仍然具有法定内容。
      (二)海上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条款的效力问题
      1.有关海上保险合同的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
      法律规定依据权利、义务的刚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所谓强制性规定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任意性规定则允许主体变更、选择适用或者排除该规范的适用。我国《海商法》中有关海上保险合同的规定也可以分为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两种。
      其中强制性规定主要有:220条关于保险金额的规定;222条关于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的规定;228条关于禁止解除合同的情形的规定;235条关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时的义务的规定;236条关于被保险人出险后通知义务的规定;238条到242条关于保险赔偿金的有关规定;249条关于委付的规定等等。
      任意性规定则主要有:218条有关保险标的的规定;219条关于保险价值的规定;227条关于责任开始后合同解除的规定;234条关于保险费支付的规定;243条,244条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的规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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