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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看中国船员社会保险立法之完善*

    时间:2021-03-17 12:04:2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社会保障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而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我国是航运大国和船员大国,通过立法维护船员的社会保险权益,是促进我国海运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出台对我国船员社会保险立法具有重要的影响。有必要根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船员社会保险条款,结合我国的特有国情,制定船员社会保险法,以满足船员社会保险的特殊需要。
      关键词:社会保险;船员;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2.2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10)10-0141-04
      
      社会保险又称社会福利保险,它是指由政府、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出资建立的旨在使劳动者因年老、患病、生育、伤残、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而使本人和家属失去生活来源时能够从社会或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方案。① 社会保险的权利主体是生活发生困难的公民,社会保险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和社会,即国家作为全社会的管理者、全民利益的代表者和国民收入的分配者,有责任组织社会力量为公民维持一定生活水平或质量提供保障;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作为社会劳动力资源的使用者和社会经济活动的获利者,有责任出让部分利益,通过政府和非政府公共机构为公民维持一定生活水平或质量提供保障。社会保险的方式是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来提供物质帮助,即政府和非政府公共机构将通过征税、收费等方式所筹集的资金,用于向生活发生困难的公民提供货币、实物、劳务等形式的帮助。社会保险的目的是满足公民维持一定生活水平或质量的需要,以保障社会安全和经济发展。因此,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社会性和互济性的特点。②
      “社会保险作为保险的一种类型,是基于一定的劳动风险而存在的”③。从1883年德国制定的《疾病保险法》,到1935年美国颁布的《社会保障法》,无一不把社会保险与社会安全联系在一起。由于社会成员包括劳动者在社会生活以及劳动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风险和事故,通过社会保险制度,能够使社会成员和劳动者在遭受意外和风险时不至于生活无着,从而使社会每一个成员都能得到必要的安全保障。
      社会保险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通说观点是分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大类。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核心内容。国际劳工组织即把“积极推进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主要形式”,或“强调社会保险为主要的保障手段”。西方国家则更容易把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同义词使用,或在一般用法上,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两个概念经常互换。在德国,“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开支最大的项目,也是覆盖范围最广的项目”;在美国,“老年、遗属和残疾保险构成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大的开支项目。”④
      我国是世界贸易大国和航运大国,每年进出口贸易货物总量的93%都是通过海运实现的。我国船员人数达到150多万人,是世界上船员人数最多的国家。但长期以来,我国船员劳动权益保障的立法滞后,船员利益未得到有效保护。主要表现为:一是许多用人单位没有为船员提供相应的生活条件、劳动条件、卫生条件,工作环境相对恶劣;二是船员工作强度过大,得不到合理休息;三是一些船务公司不按规定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四是船员不能得到特殊职业应有的社会保障。这种现状严重影响了船员的身心健康,也极大伤害了船员的工作积极性,对水上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一、国际劳工组织《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对船员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
      
      国际劳工组织 (ILO,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是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而成立的,它曾经是国际联盟的一个组成部分。1946年12月14日,国际劳工组织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该组织主张通过劳工立法来改善劳工状况,进而获得世界持久和平,建立社会正义。
      我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会员国之一,1971年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大会决议,恢复了我国在该组织的合法权利。1983年6月,我国正式恢复了在该组织的活动。1985年1月该组织在北京设立分支机构——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负责与我国有关政府机关、工会组织、企业团体、学术单位等进行联系,并实施技术合作计划,协助我国发展职业技术培训,开展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人们对国际劳工标准的认识。国际劳工组织积极与我国政府合作,提供社会保障立法、预算、失业保险方面的咨询和援助,并致力于建立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的三方合作机制。
      1.《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产生的背景
      自1920年至今,ILO已就海运和船员方面的事项制定了70多项公约和建议书。但是,由于过去的海事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多是针对某个单一事项制定的,其批准条件不一,在实施与监督方面的要求更是参差不齐,加上这些公约和建议书大多没有相应的法律修改机制,因此对公约和建议书的内容修正很困难。为此,ILO决定制定一项新的海事劳工公约。2001年1月,ILO第29届联合海事委员会正式决定在综合现有的海事劳工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一项统一的框架公约。2006年2月23日在日内瓦举行的ILO第94届大会暨第十届海事大会,以314票对0票的压倒性多数表决结果,通过了一个综合、统一的国际船员法典,即《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⑤该公约将在达到至少30个国家批准且这些国家的商船总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33%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目前已有六个国家批准,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43%以上。
      2.《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对船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具体规定
      按照《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标准A4.5第1款的规定,船员的社会保障包括医疗、疾病津贴、失业津贴、老年津贴、工伤津贴、家庭津贴、生育津贴、病残津贴和遗属津贴,同时以规则4.1规定的医疗、规则4.2规定的船东责任,以及该公约其他标题所提供的保护来补充。按照《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规定,为船员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的首要义务方是船员居住国。同时公约也鼓励成员国间通过协商共同完善船员的社会保障。
      
      二、我国相关法律的社会保险一般规定对船员的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我国劳动法就社会保险的范围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该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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