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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动态规制构建

    时间:2021-03-10 12:06:0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互联网金融因在业务模式、金融产品、金融服务等方面的创新广受欢迎。在发展中也出现了不少风险,其法律成因在于监管失范和司法规制局限。应建构一套预警性的、调整强度(范围、力度)适中的动态规制体系,对未知的新兴互联网金融交易架构及其风险类型适度加以管控,以形成多元、立体、良性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动态监管体系。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风险 动态规制
      [中图分类号] F724.6; F8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623(2018)05-0096-06
      [作者简介] 宣頔(1983 — ),江苏常州人,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金融法。
      互联网金融作为“舶来品”,运作模式源于国外的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金融实践。过去几年,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经历了从萌芽到高速成长的阶段,2013年被认为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元年。自此,P2P网络借贷平台快速发展,众筹融资开始起步,第一家专业网络保险公司获批,一些银行、券商也以互联网为依托对业务模式进行重组改造,加速建设线上创新型平台。互联网金融是金融服务的新趋势,逐步发展壮大。
      互联网金融在业务模式、金融产品、金融服务上不断创新,在繁荣金融市场、创新金融服务等方面虽然取得不少成绩,但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尽管监管部门加大对P2P网贷的规制力度,但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对股权众筹、网络互助计划、(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监管尚存诸多未知因素,另外,在区块链技术、资产证券化等金融科技与工具融入互联网金融以后,后者的产品、模式变异以及监管套利、风险程度等都还有待观察。在法律规制模式及其制度建构上,如何既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又鼓励金融创新,需要深入研究。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类型
      1. 资金池风险。在P2P网贷实践中,部分平台以债权转让之名采取“双向打散”(出借人的资金被分散给多个借款人,同时借款人的资金也来自不同出借人)的方式进行资金池运作。该类P2P平台将出借人的资金直接统一汇总到一个资金池当中,利用其中的资金再向借款人放贷或从事其他金融投资。与传统金融领域资金池受到相应审慎性监管相比,该类P2P平台募集的资金池缺乏应有监管,风险极易隐匿,积聚达到一定程度,对客户的提现要求,平台往往无法实现兑付。
      2. 非法集资风险。一些非法集资平台,利用新加入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来支付对原有投资者承诺的投资回报。他们甚至通过“秒标”、“自融自用”等手段虚构债权,而获得一定规模的资金池。由于缺少第三方托管,平台可以对其中的资金随意挪用。
      3. 类银行业务风险。一些P2P平台的功能定位逐渐从信息中介转化为平台必须履行“刚性兑付”的類存储机构,实际上进行“借短投长”的资金错配。由于不存在类似于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拨备机制,一旦出现借款人较大规模的违约,就可能出现遭受挤兑等金融风险。这也是出现网贷平台频繁消失的重要原因之一。
      4. 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市场中交易双方互不相识,其关系是虚拟的,投资决策主要取决于披露的信息,而融资人、借款人可能隐瞒财务、经营等关键信息,因此容易产生信用风险。从P2P平台来看,其坏账率远远高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由于P2P借贷往往没有担保,合同无法面签,对贷款用途没有限制,其信用风险要高于一般商业银行贷款。另外,P2P平台风控手段相对单一和落后,主要依靠事前审核和事后催收,没有系统的风控制度,这也是造成坏账率高的重要原因。
      5. 信息不对称风险。互联网金融的交易风险主要来自投融资主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在P2P网贷方面,主要来源于借款人的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另外,变相形成资金池的平台运作类似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如果没有对投资风险在内的信息进行提示、披露和说明,将对金融客户的投资决策造成不利影响。
      6. 监管规避、套利风险。在股权众筹方面,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布股权众筹计划,而对投资者并未设定相关准入限制,涉嫌吸引不特定投资者参与众筹计划,触及公开发行的监管底线。即便部分平台设定了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但因为要求较低加之审核极为宽松,带有明显的规避监管倾向。在P2P网络借贷方面,通过平台嫁接金融产品、设计复杂的交易架构以绕过既存金融监管规定的现象比比皆是。上述通过互联网金融交易从事的监管规避和套利行为,使平台及其产品法律风险陡增。
      7. 沉淀资金风险。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而言,不论采用何种模式都涉及资金的吸存行为,都会产生大量的沉淀资金与在途资金。沉淀下来的在途资金往往存放于第三方平台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中,这使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信用风险指数加大,因为平台本身并未得到信用担保。另外,大量资金沉淀甚至会形成资金池,平台利用资金进行其他金融投资,如果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则可能引发支付风险。
      8. 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技术风险的源头是互联网本身的缺陷,如密钥管理及加密技术不完善、技术系统与平台客户终端软件的兼容性差、TCP/IP协议的安全性较差、开放式的网络通讯系统、病毒容易扩散以及黑客攻击等。一些平台的用户信息安全和转账安全目前有明显漏洞,用户注册时往往只要求输入证件信息、银行卡号和设置网上的用户名、密码,安全性远低于传统金融相关服务,经常出现客户在划转大额资金时遭到钓鱼软件的攻击的情况。
      9. 信息安全风险。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客户信息存在被篡改、泄漏、盗用和滥用的现象,给客户带来重大经济损失。互联网金融的显著技术特点是大数据和云计算,其基础在于集成大量金融客户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以及消费习惯、信用记录和资产状况等其他信息,并通过导入信用模型得到信用评级结果。互联网金融平台如对安全信息技术和内部工作人员保密规培的提升、控制不到位,客户信息安全将极易受到侵害。
      10. 系统性风险。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信息传递的效率极高而且信息交换的成本几乎为零,即使业务往往较为分散,单笔业务规模有限,但在某一单个时间节点产生的冲击范围可能很大,以致带来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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