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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新时代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时间:2021-03-05 08:01:5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作为一项保护未成年人的特别程序,是随着人类司法文明和少年刑事司法不断发展和进步应运而生的,是一个新生的制度,更是一个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它发挥着对未成年犯更加全面的保护作用,但也暴露出了一些不足之处。本文结合司法实践,试阐述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实施意义,通过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分析了该项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 合适成年人 未成年人 参与
      作者简介:许奕,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030-02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基本含义与实施意义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西方刑事司法制度中维护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基本含义是指,经常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有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适当的成年人(如监护人或者专设的适当成年人)到场。 这是一项具有改革性的创新制度,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时代意义。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有利于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一般而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都年纪较小,文化程度偏低,涉世未深,法律意识淡薄,对自身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了解甚少。合适成年人的参与则起到了积极的帮助作用,他们能有效地监督司法机关在讯问、审判时是否准确告知并有力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行使合法权利,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支持和法律帮助,促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既实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又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能有效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案,提高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制度的完善,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水平不断提升,但违法办案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较差,若面对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讯问,常常手足无措。合适成年人的到场,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司法机关对权力的滥用,这不仅可以防止讯问人员逼供、诱供、指供等不法、不当行为的发生,而且还可以证明讯问、询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有效减少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庭审中的翻供,提高口供在审判阶段的采信力。
      (三)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有利于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未成年人面对严肃的讯问和威严的庭审,往往容易产生紧张、焦虑、恐惧、抵触的情绪。这就需要一个合适的人员对他们进行正确的情绪疏导和心理调适。在刑事诉讼中,司法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立场是对立的,两者之间有着天然的隔阂,很难畅通的交流、沟通。而合适成年人身份不同,有着司法人员不具备的身份优势,正是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疏导、教育、感化、挽救的最佳人选。在特定的场合,合适成年人会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信赖和愿意交流的对象。利用这一身份优势,合适成年人可以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缓解他们紧张、焦虑的情绪,放下思想包袱,帮助他们正确理解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提高办案效率。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实施现状和不足之处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实施确实给予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更为全面的保护,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有些合适成年人只是走走过场、摆摆样子,听听故事,和旁听者的角色无异;有的阅历尚浅,缺乏教育经验;有的自身欠缺法律专业知识;有的工作繁忙无心投入;合适成年人更换频繁;社会力量参与热情不高、参与度低等等。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制度本身存在不足。
      (一)对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规定过于笼统
      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这一规定既不像义务也不像权利,更像是原则。合适成年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做些什么,可以做些什么,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现在虽然在法律上得到确认,但权利和义务的界限过于模糊,这样容易在司法实践中造成混乱,甚至有可能造成合适成年人不规范地行使其权利,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起到相反的消极作用。这不是法律制定该项制度的初衷。
      (二)合适成年人的选任无标准
      法律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但合适成年人的选择范围、资质、选任程序却无法可依。如何选、选择谁、怎么选,法律均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在司法实践中导致的结果就是合适成年人流动频繁、素质水平参差不齐。为了防止制度形式化,应当早日对合适成年人的选任出台相应的具体的细则。
      (三)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缺少资金支持
      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需要花费相当的时间和精力,难免需要支出必要的费用、一定程度上还会影响正常的工作。但在我国的法律,对该项花费没有提供明确的经费保障,许多合适成年人仅是凭着一腔热情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无偿参与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更多公民加入合适成年人队伍,参与诉讼的积极性,制约了合适成年人队伍的壮大和稳定。
      (四)合适成年人参与的次数和阶段不明确
      刑事诉讼涉及不同的阶段,不同的阶段是由不同的合适成年人参与还是由一个合适成年人全程参与,值得商榷。新刑诉法仅规定了讯问、审判时合适成年人的参与,那么在执行刑罚时是否需要合适成年人的参与,这也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三、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
      进一步明确合适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是规范合适成年人的诉讼参与行为、强化合适成年人的责任意识、保护未成年犯合法权益的有效方式。我国立法机关应当将合适成年人在诉讼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应尽的义务用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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