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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新《刑事诉讼法》未能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原因

    时间:2021-03-04 20:02:2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其有罪。"新《刑事诉讼法》对该条未作任何修改。有不少人认为,我国1996年修正后刑诉法已经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当然,更多人对此予以否定。那么究竟什么是无罪推定原则?刑诉法第十二条确立的原则的真正含义是什么?无罪推定原则与刑诉法第十二条的原则究竟是否等同或存在何种关联?如果确不等同,为何那么多学者、法律人以及众多民众急切呼吁立法确立无罪推定,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却对此没有作出回应?本文将针对以上问题,作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无罪推定实事求是刑事诉讼根本目的价值选择
      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1996年作了第一次"大修"。由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对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提出了与时俱进的修改要求。而且,近年来发生的多起引起社会广泛影响的冤假错案暴露了《刑事诉讼法》的诸多缺陷,更凸显了修法的迫切性。为此,在1996年修改后,时隔十六年后,《刑事诉讼法》迎来了第二次"大修"。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决定》共111条,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和增加共140多处,条文数由225条增加到290条。其修改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维度:1.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被明确载入新诉讼法。2. 在证据制度方面,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得到了全面完善和改进;对证人出庭的范围进行了更清晰的划定,以期对证人的全方位保护。3. 在强制措施方面,逮捕条件和审查批准程序的规定更加详尽和明确;对监视居住措施进行合理定位同时严格规定适用条件。4.在辩护制度方面,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提早到第一次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对律师会见程序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得到扩充。5. 在侦查措施方面,亮点在于对技术侦察措施方面的完善,如"隐匿身份进行侦查","控制下交付"等侦查手段。6.在审判程序方面,对第一审、第二审程序进行调整,尤其是对发回重审作出了限制性的新规定,以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修改了启用简易程序的主体,明确了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等;此外,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对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方面都有完善与补充。7. 执行程序方面,强化了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使其得到严格的规范。8.增设特别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等。①
      可以说,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是我国刑事诉讼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也是刑事司法制度迈向科学、合理、民主的里程碑,其紧随2008年底以来中央新一轮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的步伐,充分、全面固定与转化了一大批经过实践检验的司法改革经验与做法,着眼于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探索进行制度创新。然而,也不得不承认,此次修正,对于刑事诉讼中的不少突出问题,未予明晰的、全面的、彻底的回应。这可能是缘于现实国情所定,顾全大局之需,也或许是有立法的技巧于其中,总之,在对本次修改给予总体肯定的前提下,也不免有些遗憾。这其中,我个人对新《刑诉法》的一个遗憾来自于"无罪推定原则"的未能全面确立。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于1996年修正后,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其有罪。"新《刑事诉讼法》对该条未作任何修改。有不少人认为,我国1996年修正后刑诉法已经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但多数学者却持有否定态度,他们认为该条款只是确立了法院定罪原则,并未使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诉法中得到确立。新刑诉法在本质上并未满足无罪推定原则的一系列基本含义和要求。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996年1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顾昂然的观点:"封建社会采取有罪推定原则,资产阶级针对有罪推定,提出了无罪推定,我们坚决反对有罪推定,但也不是西方国家那种无罪推定,而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可见,那种认为刑诉法第12条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的观点是牵强的。
      那么究竟什么是无罪推定原则?刑诉法第十二条确立的原则的真正含义是什么?无罪推定原则与刑诉法第十二条的原则究竟是否等同或存在何种关联?如果确不等同,为何那么多学者、法律人以及众多民众急切呼吁立法确立无罪推定,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却对此没有作出回应?对以上问题,接下来将从我个人的视角与理解,作简要的分析。
      无罪推定原则,根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项规定,是指"凡受刑事追诉者,在未经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推定其为无罪"。推定,分为"事实上的推定"和"法律上的推定"两种。前者指合理的事实认定;后者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推定。无罪推定属于法律上的推定,即:只要一个人还没有被法院判决确认有罪,就可以推定这个人在法律上是无罪的。法律上的推定又可以分为"可以推翻的推定"与"不可以推翻的推定"。无罪推定显然属于"可以推翻的推定。"②那么,由谁来推翻?显然是控诉方。因为被控诉人是被推定无罪的,那也就不存在自证其"罪",要想推翻这种"无罪的推定",控诉方就必须承担起证明被控告人有罪的责任,并且必须将案件事实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才可以推翻。这就意味着,无罪推定对被告人构成了一种强有力的保护机制。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于1996年修正后,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其有罪。"本条的含义是,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处于有罪公民的地位。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③
      1)被追诉者在被起诉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诉后则处于被告人的地位,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
      2)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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