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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扩大还是缩小: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分析

    时间:2021-03-03 20:06:0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http://img1.qikan.com.cn/qkimages/whls/whls201306/whls20130620-1-l.jpg
      摘要:2012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有关公益诉讼制度,在制度方面解决了公益诉讼的难题,但是在具体实施这一制度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问题上就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对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是扩大解释还是缩小解释直接影响到提起公益诉讼主体范围的确定。对“法律”作广义解释则扩大了机关的范围,而有关组织如受法律规定的限制又会缩小了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组织的范围。基于法律文本的语义分析和合宪性剖析,公益诉讼起诉主体中的“机关”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机关,而“组织”则仅需要与环境保护与消费者权益有关即可。
      关键词:公益诉讼;机关;有关组织
      中图分类号:D915.2 文献标识码:A
      2012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文简称新民事诉讼法) 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该条规定,立法过程中虽然争议纷纭 ,各种不同的观点相互交锋碰撞,但是新民事诉讼法将公益诉讼纳入后,“根据这一规定,社会普遍关注、学界呼吁多年的公益诉讼制度‘千呼万唤始出来’,终于从理念成为立法,并即将付诸司法实践,成为‘行动中的法律’。这是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成就”[1]。它无疑将在制度层面化解公益诉讼实践难题,对于公益诉讼的研究也转向认真研究民事公益诉讼条款的具体适用问题上,以更好地促进公益诉讼,发挥其应有的社会功能。当然在充分肯定公益诉讼立法在我国开始破冰的同时,我们还要冷静地看到,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还是原则性的,粗放式的。
      2013年3月民政部长李立国在“两会”中表示“公益慈善等四大类社会组织将直接登记”,希望通过组织化的载体发挥人民主体作用[2]。这样使得绿家园①等具有公益性,但由于无法找到业务主管单位,不能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问题得以解决,那么获得“合法”身份的这些组织是否还需要“法律规定”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2013年1月10日邯郸市冬泳协会向山西天脊集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那么“冬泳协会”是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组织”吗?
      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规定在理解上存在多样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在新民事诉讼法条文说明中语义焉详,认为哪些组织适宜提起民事诉讼,可以在制订相关法律时进一步明确规定,还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高民智[3]在《人民法院报》上刊文认为有关组织不受法律规定的限制。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则认为“法律规定”不仅限定“机关”,还限定“有关组织”,即这两类主体只有经过法定,才可提起公益诉②。这样解读的多样性与现代法律的运作之间存在着矛盾,此矛盾的解决方式之一就是运用法律的文义解释方法来解决。“现代(书面记载)法律的各个环节,在相当程度上是通过文本的阅读而运用的”[4]。新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主体歧义的关键是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一词中的“的”与“和”字引起的。本文亦尝试从“的”与“和”字入手分析新民事诉讼法中的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
      一、法律文本中偏正与联合词组中“的”与“和”用法分析
      (一)“的”字的用法
      “的”字在现代汉语中的使用频率极高,用法也很复杂。对它的性质和用法,语法学界有过多种描写。例如朱德熙把“的”分为三类:作为副词性后附成分,作为形容词性后附成分的“的”和作为名词性后附成分的“的”。教科书上分作不同的三类:结构助词、时体助词和语气助词。而本文仅涉及“的”的句法功能,即“的”③分布于偏正结构层面,其主要功能是构成偏正结构,表示修饰与被修饰关系。不少偏正结构(包括“的”字结构)需要它的帮助才能构成,因而我们说这个“的”(指“的”)具有句法功能[5]。例如:“当事人的申请”和“当事人申请”,带“的”的为偏正结构的短语,去掉“的”会变成别的主谓结构形式的短语。这说明“的”具有构成偏正结构的功能。有的学者把“的1”叫做“结构助词”。
      有些偏正结构可以带“的”,也可以不带“的”,但无论带“的”还是不带“的”,都属于偏正结构。例如“有关组织”也是偏正结构的短语,内部有修饰与被修饰关系。“的”字可以不出现,那是因为偏项对正项的修饰性比较明显,不必用“的”来标示。在通用语言中,可不用“的”的情况下,在表述过程中却加入“的”,这是因为“的”除了句法功能之外还有语用功能,可以用来凸显偏项,即表示对偏项修饰性的强调。从另一个角度看,与其说是加了“的”之后偏项才被凸显的,不如说是因为人们要凸显偏项才用“的”来标示的,因为“的”只是充当凸显标记而已。例如“有关组织”用“有关的组织 ”来表述则强调了“有关”这一偏项。
      (二)“和”④字的用法
      “和”在通用语言中,可以做名词、动词、形容词、介词、连词,也可以不独立成词而做其他词的后缀,有近50种意义[6]。以其为虚词的角度看,“和”作连词最普遍的用法是连接名词、代词及名词性词组。但现代汉语中“和”的用途现在扩大了,不限于连接名词性词语了,“和”也可连接动词或形容词,但用“和”连接成的动词或形容词词组作谓语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是:动词或形容词必须是双音节的,并列的谓语动词、形容词前或后要有共同的修饰语或宾语、补语或每个动词后分别有“了”、“着”[7]。例如新民事诉讼法第8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障和便利”系并列的谓语共同修饰“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012新民事诉讼法共使用“和”字130处⑤,共涉及76条。综观“和”字在新民事诉讼法中的用法,“和”仅作连词使用,连接词、词组或者句子,表示并列关系,不表示选择关系。而选择关系则由“或者”来表述⑥。在通用语法规则上看“和”可以是连词,又可以是介词,通常区分这两种用法的方法是:第一,如果“和”连接的成分是并列关系两者组成并列词组,前后两部分可以调换位置,不影响意思表达的,则“和”为连词;“和”前后的词语不是并列关系的,前面是主要的,前后位置不能调换的,则“和”为介词。第二,介词“和”前边可有状语,连词“和”不能。第三,介词“和”可出现于一个句子或一个成分的前后,连词“和”不能[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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