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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我国刑事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的完善

    时间:2021-03-03 12:04:0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刑事申诉是启动刑事再审程序的前置程序,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及人民群众法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案件进入到刑事申诉阶段,复杂性也越来越强,依法处理刑事申诉工作,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法律的正确实施,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现行刑事法律对刑事申诉法律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原则,应当对相应的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
      关键词:刑事申诉制度;存在问题;立法的修改与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072-03
      作者简介:胡居彦,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法律援助中心,三级律师。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申诉规定在第二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依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认为刑事申诉是再审程序启动的前置程序。但现行法律对刑事申诉的规定相对简单、原则,对提起申诉的主体、管辖、理由、时效和次数、期限、办理等方面的内容,都没有明确和必要的规定及限制,导致在刑事申诉实务中无所适从,产生一系列问题。
      一、我国刑事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刑事申诉主体的多元化和无序化
      现行《刑事诉讼法》将申诉主体规定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从司法实践来看,法律规定的申诉主体的范围符合诉讼主体的要求。但问题是法律既没有对不同主体的申诉顺序做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对申诉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作出规定,导致实务中长期发生以下乱象:(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同时提出申诉或者先后提出申诉;(2)当事人已经息讼罢访而其近亲属执意申诉;(3)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不同部门、以不同理由申诉;(4)当事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且明确表示不申诉的情况下,其近亲属则以自己的名义擅自申诉等。这些乱象充分暴露了法律对申诉主体规定的不明确,从而导致的申诉主体多元化和无序化问题。
      (二)刑事申诉管辖的两元化及职权行使的混乱化
      现行《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均有刑事申诉的管辖权,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行使管辖权的过程中,如何进行有效的衔接和沟通,如何合理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属于立法上的漏洞。这种立法上的漏洞,可以导致一个申诉案件由原审法院及其上级法院、同级检察院及其上级检察院同时受理、同一案件法院、检察院同时在受理、审查、处理,或者同一案件在法院、检察院间转来转去,或者原审法院、同级检察院不受理、或者受理后搁置不处理,这些问题导致刑事申诉权责不明,职权行使杂乱无序。
      (三)刑事申诉理由的空白化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申诉的理由没有作出规定,属于立法空白,从而使人以为申诉可以不附理由。只要申诉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服,就可以提出申诉。刑事申诉的低门槛,使部分申诉人无理申诉、重复申诉,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和既判力。大量的无效申诉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这是申诉理由空白立法带来的恶果。
      (四)刑事申诉无时效、无次数规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对刑事申诉申诉时效和次数作出限制性规定,申诉人可在生效判决、裁定作出后任何时候提起申诉,不论司法机关作过几次处理,只要申诉人对生效的裁判不服,就可以不间断、无止境地申诉。
      笔者以为,无时效和次数的规定存在以下弊端:(1)申诉人可以不断地申诉,造成大量重复申诉存在,受理申诉的司法机关不得不耗费大量的司法成本去反复处理同一案件,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對其他申诉案件的及时处理;(2)没有时效限制,申诉人缺乏及时行使权利意识,对一些时隔多年的案件申诉,会由于卷宗保管、人事更替或者由于时过境迁,涉案证据难以有效收集、固定、提取等诸多原因,给处理申诉工作带来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和障碍,严重影响对申诉案件的处理;(3)申诉被驳回后,又因多种原由再次被受理审查,造成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的既判力和权威性产生怀疑,使人们对法律丧失信仰。总之,毫无限制地申诉,不但对申诉人、处理机关会产生不利的影响,而且还会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巨大的问题。
      (五)刑事申诉办理程序缺失
      对刑事申诉的受理、审查、处理,实务中依据的多是各部门所作的内部规定。这些规定往往不全面、不系统、不规范、不透明,其弊端很明显:一是申诉人在申诉时比较茫然,无法可依,无所适从。对其申诉是否被处理,如何被处理无从知晓。二是司法机关为了解决面临的各种问题,只能在不违背法律精神的原则下以内部规定来规范各自的工作,这种对申诉处理缺乏系统性、权威性的做法,必然使程序的公开、公正难以得到保证,即使处理结果是合法正确的,申诉人也很难认同申诉的处理结果。
      二、我国刑事申诉审查制度立法的完善
      刑事申诉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救济制度,有它自身的规律,在立法上完善刑事申诉制度,关键是要在法律中赋予刑事申诉审查程序应有的法律地位,将其作为完整的诉讼程序在诉讼法中作出规定,将刑事申诉行为纳入《刑事诉讼法》的调整范围,明确刑事申诉审查程序的法律作用。从司法实务角度看,刑事申诉审查程序作为再审程序的前置程序,应当在《刑事诉讼法》当中对刑事申诉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建立真正诉讼意义上的刑事申诉审查制度。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完善,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分节规定,其中一节为“刑事申诉审查程序”,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完善刑事申诉的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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