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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主权财富基金的法律规制

    时间:2021-03-02 00:03:1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主权财富基金的透明度问题各国尤为关切,适当主权财富基金透明化有助于主权财富基金更好的发展,维护世界资本市场的稳定。投资国、投资接受国以及国际组织都对主权财富基金的透明度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这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主权财富基金 透明度 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刘媛,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091-02
      一、问题的提出:主权财富基金透明度问题之争及其根源
      (一)母国与投资接受国透明度问题之争
      主权财富基金的透明度问题是指主权财富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公开披露信息的程度。主权财富基金的透明度问题一直是母国和投资接受国的争议焦点。母国认为投资接受国借口主权财富基金存在政治性因素,采取贸易保护主义,限制其向投资接受国投资。投资接受国担心他国主权财富基金过多的参与本国经济活动,会危及本国政治经济安全。
      对主权财富基金自身而言,受政府控制或所有且主要用于进行海外投资的特点,使其投资行为受到种种限制。如2009年1月,德国正式实施《对外经济法修正案》,明确限制外国主权财富基金参与涉及国家安全的投资行为。但全面公开所有经营信息又与公司利益不符。
      (二)问题根源
      对主权财富基金透明度问题产生影响的因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1. 主权财富基金资金来源的公共性。主权财富基金的原始资本主要为外汇储备盈余和自然资源出口的外汇盈余(以阿联酋、挪威、等国为代表)。两者都是国民财富的积累,有很强的国家属性,主权财富基金与国家存在天然的联系。其次,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目标的具有很强的国家战略性。出于对国家的经济战略安全的考虑,主权财富基金存在有意弱化在经营数据、投资策略、投资组合、投资领域方向的信息披露可能。
      2. 主权财富基金的自身需求①。一般而言,在一个自愿披露机制下,不披露或较少披露信息的主权财富基金会获得更多的收益,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任何一个主权财富基金都不会自愿地披露其投资的相关信息。同时,包括交易和头寸的暴露、收集整理和报告信息在内的披露信息的经济成本也会对主权财富基金的信息披露产生影响,披露信息频率越高、内容越有针对性,经济成本也越高。
      3.法律层面的缺失。主权财富基金是一个异质集团。各国对主权财富基金的法律属性没有统一的定论。权属关系和法律性质的不同,必然会对主权财富基金在法律上应享有的权力和应承担的责任义务产生影响,进而影响主权财富基金信息披露的程度、信息披露制度受谁监管,受监管程度等问题。
      二、主权财富基金透明度问题的法律规
      (一)主权财富基金自身信息披露制度
      各国主权财富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制存在很大差异。以韩国和挪威为例。
      韩国在成立韩国投资公司的同时颁布了《韩国投资公司法》(KIC Act)。随后,韩国在2006年3月颁布了《行为准则》和《道德准则》以防止和应对腐败问题的发生。但其未对透明度问题做出规定。②
      挪威主权财富基金由挪威央行下设的投资管理部门(NBIM)负责管理。政府股东通过董事会进行重大事项的决策。NBIM每个季度公开发布一次财务报告,投资组合以季报和年报的方式公布,政府部门可以从中了解投资收益情况。此外,挪威财政部通过立法的方式制定了《政府石油基金(全球)管理规定》、《财政部和挪威银行资产管理协议》、《外汇储备投资指引》等法律法规,为提高NBIM的透明度提供了制度框架。③
      (二)投资接受国对主权财富基金透明度问题的法律规制
      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很多主权基金不愿意主动披露信息。对此,投资接受国也制定了应对之策。
      澳大利亚对主权财富基金的审查主要包含在其设立的外资审查制度中。2008年2月澳大利亚公布了约束和指导主权财富基金在澳投资的“六项原则”,明确了对涉及外国政府及其机构的并购原则。同时,澳大利亚规定对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在澳洲进行的,涉及澳大利亚商业实质性利益或者获澳大利亚城市土地利益,以及其他符合申报起点和情形的并购并购进行审查。
      200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该法赋予美国相关部门依法阻止可能危及美国国家安全的外国收购行为的权力。美国通过加大国会对审查程序的控制,增加强制性考虑因素和审查程序等方法不断强化对主权财富基金的监管。同时,美国将主权财富基金运作透明作为可以免除特别调查的例外情形之一,说明其对主权财富基金透明度问题的重视。
      无论是母国还是投资接受国,其对主权财富基金透明度问题的规制,都是站在本国立场上的。其制度的设立可能会出现对本国主权财富基金透明度问题要求不高,对其他主权财富基金设置较高的透明度要求的情况。因此,建立相关的国际性法律规则才是解决住全场经济透明度问题的关键。
      三、问题的解决:关于解决主权财富基金透明度问题的措施
      (一) 圣地亚哥准则及其相关的具体细则
      为维护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以及资金和投资的自由流动,规范主权财富基金投资行为。2008年主权财富基金国际工作组织成立并发布了《主权财富基金——公认的原则和实践》,又称“圣地亚哥准则”(Santiago Principles)。
      圣地亚哥准则认为透明度问题是对主权财富基金而言至关重要的问题,如何提高主权财富基金的透明度问题贯穿整个准则始终。圣地亚哥准则将信息披露制度划分为向主权财富基金母国披露和向社会披露两部分。要求各主权财富基金应当向社会公开披露资金来源、投资方针(如投资风格、目的、期限等)、财务信息(如资产配置、收益率等)、基于特殊原因的投资等信息。向其母国披露的事项包括:用于宏观经济统计使用的统计数据;资产及投资表现等。该准则提出,主权财富基金应具备稳健的治理框架,建立明确有效地职责分工和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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