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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THE,LANNER案再看船舶优先权法律冲突的选择

    时间:2021-02-27 20:03:0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船舶优先权是现代海事法一个很有特色和历史特征的制度,是跨国习惯商法(lex mercatoria)的组成部分,该法调整中世纪海上随货旅行的商人之间的关系这种习惯海法起初仅是口头形式,后来逐渐写人中世纪的海法里。本文就从THE LANNER案再看船舶优先权法律冲突的选择。
      关键词 THE LANNER案 船舶优先权 法律冲突
      作者简介:潘秀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2013届海商法法学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98-02
      2008年12月12日,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就Kent Trade and Finance Inc. et al v. J.P.Morgan Chase Bank et al [2008] FCA 399作出了判决。
      一、案件的简介:
      (一)案件当事人
      一审中的原告J.P.Morgan Chase Bank是船舶的抵押权人,Kent Trade and Finance Inc (英国)、Praxis Energy Agents (英国) CP3500 International Ltd.(塞浦路斯)是上诉人也是一审中的被告,同是也是和the Lanner船(利比里亚)订立燃料供应合同的供应方。
      (二)案件的基本事实
      Kent Trade、Praxis与Lanner船订立的燃料供应合同中明确约定:由于该供应合同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其他问题都将由美国法律调整。而CP3500与Lanner船的燃料供应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仲裁方式以及选择华盛顿州的法律来解决供应合同下的争议。
      Kent Trade曾经在西班牙港口以及加拿大的哈利法克斯港为the Lanner船提供燃料(CAD $415,688.70)。Praxis在特立尼达(小安的列斯群岛的东南端,西南和西北与委内瑞拉隔海相望)提供燃料(CAD $225,599.23)。CP3500曾在新加坡为the Lanner船提供燃料(CAD $6,257.25)。
      由于船舶抵押权的到期,在其航行至加拿大哈利法克斯水域时被抵押权人(J. P. Morgant Chase Bank)申请扣押,并由加拿大联邦法院通过海商对物诉讼司法拍卖程序。同时Lanner船船东拖欠燃油供应商的燃油款,船舶拍卖后,燃料供应方作为债权人也向法院主张对拍卖价款享有maritime lien,因此开始了一系列的争讼。
      (三)双方主张
      1.上诉方的主张
      (1)虽然maritime lien的性質是法定的对物诉权,但是燃料供应合同中的法律选择条款也是海事活动中通用的准则,所以在船舶拍卖价款的司法受偿程序也应当然适用。
      (2)尽管maritime lien是超合同权利(extra-contractual rights),但如果在一个案件中,海事活动与管辖区域的实体法联系紧密,那么该实体法而不是合同中约定的法律选择条款应当适用。考虑是否有最密切联系,主要看船舶的登记国,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的住所地,燃料供应地船旗国以及供应方的住所地。
      (3)该案件中,合同所选择的法律是美国法。由于合同中的法律选择条款通常情况下是适用的,而且本案中也没有其他因素指明,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与该案有更为密切的联系,所以,选择适用美国法律是恰当的。
      (4)对于非美国籍的燃料供应商在美国以外的港口对非美国籍船舶进行燃料供应的情况,美国联联邦地区法院和巡回法院的做法略有分歧。当面对这种法律冲突的时候,加拿大法院有义务对冲突进行调查以明确解决问题的依据。
      (5)基于选择适用美国法律恰当性的前提,美国法律中明确赋予了为船舶提供必需品(necessities)的人对船舶享有maritime lien, 而且在第九巡回法院的判决中,也曾经有支持非美国籍的燃料供应商在美国以外的港口对非美国籍船舶进行燃料供应的情况 ,所以本案中的三位上诉人都主张享有对Lanner 船的maritime lien.
      2.应诉方的主张
      应诉方(The Morgant Bank)主张,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该船舶的登记,燃料供应合同的订立及履行,供应商的住所地都不在美国。而考虑到本案的其他一些因素,如船舶的扣押及司法拍卖都是在加拿大联邦法院进行的,如果没有其他可适用的法律,则法院地法,即加拿大的法律应当予以适用。
      退一步讲,即使承认美国法律的适用,美国的相关法律也没有对于非美国籍的燃料供应商在美国以外的港口对非美国籍船舶进行燃料供应的情况进行规定。
      所以,应诉方认为,本案应当适用加拿大的法律。依据加拿大法律,燃油供应商对于船舶只享有对物扣押权(statutory right in rem),而没有权利主张maritime lien.
      (四)案件的争议焦点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就是,选择适用美国法律是否是恰当的,美国法律是否可以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因为,美国法律同加拿大法律对于maritme lien所担保项目的规定有很大的不同。
      (五)法院的观点
      法院的判决:联邦上诉法院对三位上诉人的申请都予以支持。上诉法院的主审法官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并得出结论:
      关于法律冲突的通常选择。在没有一个成文法或者条约明确规定法院地法适用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要求适用外国法,那么加拿大将适用普通法下的法律冲突规则来决定适用哪一法律。
      首先,要确定提交诉讼的争议性质。因为在不同种类的法律冲突将会适用不同的冲突规则指引。例如,合同争议和侵权争议的法律冲突原则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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