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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对电信企业的影响

    时间:2021-01-18 16:00:3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提要] 增值税由于能够消除重复征税,一产生便迅速在众多国家和地区推行。我国引入增值税后,经过不断改革,迎来电信业纳入营改增的重要一步。把握电信业营改增政策,剖析对企业管理的影响,成为电信企业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营改增;电信企业;影响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营改增及对电信企业的影响
      收录日期:2014年9月2日
      一、电信业营改增背景意义
      (一)增值税征税原理。增值税仅对于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征税,能够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有利于完善税制,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营业税对于产品或者服务全额征税,每经一道流转环节就要全额计缴税金,从而造成税上加税、重复征税,税负容易向下游转嫁;而增值税通过计算销项税与进项税的抵扣机制,让纳税人只需为产品的增值部分计缴税金,避免了营业税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因此,自1954年法国最早实行增值税替代营业税以来,增值税便风靡全球,目前世界上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开征增值税。
      (二)我国增值税发展历程。营改增是国家实施结构性减税的重大举措。1979年,我国开始引入增值税,在上海等两市对机器机械等五类货物进行试点;1984年增值税试点地区扩至全国,征税范围也扩大至12类货物;1994年大规模税制改革后,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2004年,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在东北三省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等八个行业进行;2007年,试点范围扩大到中部六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电力业、采掘业等八个行业,2008年,增值税试点范围先后扩大至内蒙古以及汶川地震灾区;2009年,全面实施了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范围。
      (三)本轮营改增进展。2012年以来,营改增试点总体运行平稳,为深化产业分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拉动就业营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实现了营改增谋一域而活全局、稳当前而利长远的改革初衷。2012年1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上海开始实施,并于2012年9月1日起,试点地区陆续扩大到北京等8省市,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试点行业增加“广播影视服务”,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范围。截至2014年6月底,已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342万户,累计减税总规模已达2,679亿元,有效降低了企业税负,促进了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
      (四)营改增政策承接。经国务院批准,从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电信业是重要的生产性服务业,行业的集中化程度较高,与每个行业和个人都息息相关,具有全国性、网络化的特点,将其纳入营改增试点,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增加下游企业进项税抵扣,让更多的企业享受改革红利,对后续将纳入改革的生活服务业以及建筑和不动产、金融行业等有经验示范的‘启后’作用,有利于保证改革有序推进。
      二、电信业营改增主要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布了《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以下简称《公告》),根据《通知》和《公告》,在我国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自6月1日起按照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改革实施后,营业税制中的邮电通信业税目将相应停止执行。
      (一)电信业营改增范围及税率。《通知》明确,电信业应税服务: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通知》为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设置了不同税率,因此电信企业在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需正确划分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的范围,如未正确划分不同税率的业务将产生税务风险,也将直接影响自身税负水平。其中,基础电信服务主要为“语音通话服务”和“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即网元)”,在电信企业实际业务中,基础电信服务类别单一,增值电信服务类别较多,因此可采用排除法,首先确定基础电信服务部分,如当地税局无明确要求,其余均划分为增值电信服务,以达到便于操作、降低税负、降低风险的目的。
      对于目前电信业普遍存在的资费套餐,同时包含基础电信服务(语音通话)及增值电信服务(短信、数据流量等)的,应进行套餐拆分,可以考虑沿用营改增前原营业税下的套餐拆分规则,并争取当地地税局认可或向主管税局备案,分别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避免未分别核算而从高适用税率造成企业税负增加的情况。
      (二)电信企业营销赠送政策。《通知》规定,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因此,《通知》规定附带赠送的业务模式在税务处理上与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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