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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板下境外企业境内上市模式选择分析_12mm水泥板多少钱一张

    时间:2019-04-14 03:21:0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国际板是一个独立的证券板块,用来专门接纳到我国境内上市的境外企业。其建立的模式有两种:一为直接上市模式,二为存托凭证模式。本文旨在通过下文的分析,对我国国际板的设立模式提供建议
      【关键词】境外企业;上市;国际板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3-039-01
      一、直接上市模式
      直接上市模式即境外企业在我国境内直接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的模式。这与我国现有A股市场的发行上市模式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一)直接上市模式的优点
      直接发行上市的优点:
      1.对于直接上市,我国现在对于本土证券市场管理已有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更为快捷,可以实现境外公司在较短的时间内上市。
      2.直接上市可以扩大国内股市现有规模。境外公司通过国际板上市后,其相应的市值可以直接计入国内股市总市值中,所以直接上市可以扩大A股市场的现有规模。
      3.因为A股市场与全球其它股市相隔离,境外公司我国A股市场发行时,我国可以拥有一级市场的定价权。
      (二)直接上市面临的障碍
      1.直接上市模式会受到我国现有的法律限制。我国证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的文件包括了该企业的公司营业执照”。即在我国A股直接上市的主体须为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公司,所以境外公司在A股直接上市存在法律障碍。
      2.境外公司在 A 股市场直接上市要面临双重监管。比如上市后采用何种会计标准以及会计年度如何安排。
      3.对境外公司在A股直接上市后,其募集资金的使用会受到限制。境外公司即便在A股市场上募集到大量的人民币资金,也无法转汇到境外公司主账户,降低了募集资金的配置效率,从而降低境外公司的融资意愿。
      二、存托凭证模式
      存托凭证(Depositary Receipt,以下简称DR)指:“一种可转让有价证券,它由存托机构参与,境外发行人发行并代表一定数量的境外有价证券。”�豍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所代表的境外有价证券的权益,但货币、报价、交易、结算、股息分配与当地市场一致,避免了跨境交易在货币兑换、证券交易和清算中的不便。�豎
      (一)存托凭证模式的优点
      1. DR具备的迂回性,使其成为渐次性开放资本市场的一种选择。同时这一方式也绕开了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对A股上市的注册地等的要求。
      2.发行DR的手续简单,发行成本低。对股份公司而言,采用CDR发行方式不受发行地严格的上市要求的限制,因此手续简便。
      3.DR模式可以简化企业的股本结构。当一个公司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发行股票上市,那么这家公司就会有多种股票,使其股本结构复杂,在遵循不同上市监管下运营,不利管理也会增加成本。
      4.DR的引入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提供了一种相对有效的对国内投资者的保护和引导手段。存托凭证最大的特点在于其发行和交易过程中,投资者和发行人并不发生直接联系,而是通过中介机构间接完成发行和交易。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在境外发行人和境内投资者之间建立了“防火墙”。
      (二)存托凭证面临的障碍
      1.采用DR方式发行可能导致国内A股市场定价权旁落
      由于国际板市场是再融资板块,发起人在境外已经发行过股票,DR作为第二上市地只是从属市场。这使得DR的市场运作、行业监管、信息披露等各方面都从属于境外市场。
      2.以DR模式挂牌的公司市值不计入内地交易所的总市值范围内。A股市场难以享受因跨国公司等大型企业市值增加带来的繁荣。
      3. 跨境交易的货币汇率和兑换风险
      DR以人民币定价,但是发行公司却不一定会使用人民币。当前,以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币资本项目尚未开放自由兑换,�豏这意味着存托机构无论对外还是对内支付,均需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而且如果国家另有规定,那么还须履行批准或备案程序。
      三、我国未来国际板的建立模式选择
      通过上文中两种模式优劣分析,其各有利弊,无论是DR模式还是直接上市模式的选择都会对我国现有法律体系提出挑战。本文认为,证券融资市场的对外开放毕竟属于“新生事物”,且我国金融市场长期以来相对封闭,资本市场无论是投资者素质、市场结构,还是估价模式等方面,与国际市场存在较大差距。本文认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建立非一日之功,在我国资本市场开放的初期,应以稳妥为主要原则,即将境内投资者的利益置于首位。
      在这种情况下开放境内证券融资市场将对我国证券市场带来不少风险,更重要的是,在当前我国投资者素质较低的情况下,直接开房我国证券市场无疑将我国境内投资者置于不利地位,这显然不符合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初衷。
      所以,本文建议,在国际板设立之初,应选择能够更好的保护我国投资者权益的,对我国证券市场冲击较小的,且法律障碍少的存托凭证模式,当国际板运行成熟,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之时,应当再引入直接上市模式。由境外公司依据个人意愿,选择适合自己的融资模式,进一步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吸引力。
      注释:
      �豍王艳,等.CDR方案设计和运作.上证联合研究计划第十九期课题报告,2008:3.
      �豎深交所衍生品工作小组.存托凭证:中国资本市场迈向国际化的重要一步[J].深交所,2008(第3):55.
      �豏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第17 条:“境内的机构、境内的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的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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