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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遗产税开征条件和可行性研究】 遗产税如何征收

    时间:2019-04-13 03:13:0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以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属于财产转移税。遗产税最早产生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近代意义上的遗产税始于1598年的荷兰,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征收遗产税,其中以发达国家居多;中国古代没有遗产税,国民政府时期征收过短暂的遗产税,新中国成立后遗产税曾是《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的14个税种之一,但限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限制一直未征收,直到近些年随着国力的强大、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贫富差距的拉大,为了解决中国目前两级分化日益严重的现状,遗产税似乎成了缩小贫富差距的灵药被一次又一次的提上日程,很多人认为中国已具备了征收遗产税的条件,他们呼吁应尽快征收遗产税。但事实真是如此吗?遗产税的征收需要什么必备条件?中国真的具备了征收条件,征收遗产税真的那么刻不容缓吗?
      中国开征遗产税理论上的必要性
      一、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
      中国改革开放已经30多年了,在这期间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据3月10日出炉的《2011福布斯全球富豪排行榜》入榜的中国内地亿万富翁已从去年的64人,增至115人。别墅、豪车、出国旅游早已是一些中国人生活的一部分。然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目前还有300多万人没有解决温饱问题,还有不少于100万人住在危房、草房和土房中。贫富差距悬殊已成为当今中国一大现状,由此也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富二代”、“啃老族”等代名词都可以显示中国人民对不劳而获、靠父辈奋斗成果而衣食无忧者的反感。为消除人民的负面情绪及贫富差距背后的隐患,征收遗产税、对收入进行二次分配对阻止国民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拉大能有所帮助。
      二、 完善中国税收体系,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虽然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已经建立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税制结构的现代税法体系,但目前税制结构仍有很多不合理之处。我国税收收入中间接税比重过大,同时税负也较重,但财产税之类的直接税比重却很少,这和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构成体系形成鲜明对比。遗产税的开征即是对财产课税的补充,也将有利于完善我国税制。另一方面,新税种的设置也意味着财政收入的增加,国家又多了一份可用于改善国计民生项目建设的资金,从而促进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三、 符合国际惯例,维护国家利益
      遗产税是个古老的税中,早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就已经开征,目前世界上有2/3以上的国家都开征了此税种。作为近年来崛起的东方大国,我国税制在不断完善的同时也要和国际接轨,使我国税制具有国际性标准。另一方面,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强大,吸引了大批外资在中国投资、建厂,由于没有遗产税的约束,外国公民在中国继承或馈赠财产不用缴税,但中国公民在外国继承或馈赠财产需向所在国缴税,这即有悖于国际间的公平互利,又有损于中国税收主权和经济利益。
      四、 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实现,我国的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利益格局也发生了深刻变化,一些新的社会问题和矛盾越来越多,加之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目前还不够完善,导致当今社会对公益事业有极大的需求。但据中华慈善总会的统计资料显示,其每年的捐赠大约75%来自国外,只有15%来自中国的富人,10%来自中国的平民。由于遗产税的缺失,富豪可以毫不顾忌地将其财富留给下一代享用,而没想过通过慈善的方式回馈社会。而遗产税的开征实现了这一目标,对促进社会和谐、健康的发展也大有益处。
      虽然开征遗产税是时代的必然之势,但任何政策不是因为有诸多好处才实行的,税收也是如此,一个税种在国内的开征首先要考虑到的是国内环境是否能够为开征提供好的条件支撑,若在条件不甚成熟时开征很有可能事倍功半。
      实践中遗产税开征应具备的条件及中国目前现状
      一、 有相应配套的法律制度
      通过各国的实践表明,遗产税的开征必须以健全完善的遗产继承法和遗产税法为背景,否则其开征必定寸步难行。我国的《遗产继承法》于1985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就已通过,同时现行的《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都对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和财产的继承、分割和转移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同时,作为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十四个税种之一的遗产税,曾颁布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虽还不完善只是个雏形,但也可作为遗产税制定的参考和借鉴。可见,在法律体系上,我国开征遗产税还是有着一定基础。
      二、 拥有一定量的税源
      在税收的作用中,首先它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工具,任何税种的开征其前提条件都是拥有一定的税源,否则就是无源之税。遗产税的开征需要有一定的经济条件,即积累到一定规模可用于赠与继承并可查明的财产。
      对于目前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来说,绝大多数中国人已生活富足早已是不争的事实,有可用于征收的财产作为税源也已不是遗产税开征的障碍,故中国在遗产税开征基础上还是能达到标准的。
      三、 人民纳税意识达到一定水平
      所谓纳税意识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观念和态度的反映。在中国,在法律的规范下,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多年来,在依法纳税的规范下,中国人已逐步养成了纳税意识,偷逃税款的现象正逐年减少。
      但中国目前纳税人意识还有待加强,纳税人意识不同于纳税意识,它是在民主法治条件下,纳税人产生的一种对税法的理性认知、认同和自觉奉行精神。因为中国商品本身就是含税价,致使很多消费者在消费时没有意识到已经缴纳了相应税款。可喜的是,不同于过去两会上举手一致通过的情形,近几年的预算草案投反对票的人数逐年增加,今年《关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草案》的反对票就达到了438张。可见,中国民众的纳税人意识正逐步提高,大多数人不仅做到了依法纳税,还渐渐重视基于纳税人身份所应该拥有的参与、监督权利。
      四、 健全完善的个人收入申报和财产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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