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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事实婚姻问题的反思|事实婚姻的继承权问题

    时间:2019-04-12 03:15:0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我国事实婚姻在民事法律语境中是一种非法同居关系,但在刑事法律语境中,事实婚姻的婚姻效力却被目前的刑法解释学所确认。在法律规则和司法解释的具体展开上,刑法和婚姻法基于不同的立场从而有所不同,并最终导致在重婚罪的认定上产生冲突。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融合与重整公法和私法规定, 或可以为事实婚姻在刑法和婚姻法上的冲突提供解决方案。
      【关键词】 事实婚姻;重婚罪;非法同居;立法冲突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4-108-01
      一、事实婚姻问题的梳理
      (一)以1994年2月1日为界违反了平等保护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同样是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仅仅因为这种关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就以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而法律也不问其原因。如果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法律就按照婚姻关系处理。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非婚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明显不同,因此上述规定无疑很不公平,违反了法律平等保护原则。并且这种人为地以某一时间划线的做法太过于机械,缺乏合理性。婚姻本身以具有事实在先为特点,各种业以形成的婚姻家庭关系对夫妻双方、子女、家庭以及社会都会产生一系列的重要影响,婚姻法不能完全漠视现时存在的婚姻实体和由其衍生的各种身份和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实。当法律缺乏对事实提供足够的法律资源以调整时,此时不应只想到更加严格的执法,也应不忘审视法律自身的滞后。在逐渐多元的生活方式中,人们有权自由的选择其生活方式。法律也应给予一定程度上的宽容和尊重。
      (二)某些规定可操作性差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8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如是说,事实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后,事实婚姻即转化为法律婚姻,也就获得了法律的保护伞,这一规定可以鼓励事实婚姻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补办登记在操作中的作用是有限的。因为,补办结婚登记应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只要其中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愿意,便无法补办。同居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是为了寻求法律的保护,获得公正的处理,但离婚诉讼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双方对离婚的意见不一致,此时双方难以对补办结婚登记达成一致。这就给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提供了足够的空间规避法律,从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特别是处于弱势一方的女性造成不利。可见,司法解释对1994年2月1日以后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当事人,以补办结婚登记作为给予该事实婚姻法律保护的规定可操作性差,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如果未登记的男女没有提起离婚诉讼,则法院无权主动督促他们去补办登记,那么现行法律便给他们同居的事实定性为非法同居。这样的处理方式违背了法律保护非婚同居中善意当事人的本意,也会在更长的时期内使事实婚姻处于不定性的状态。
      二、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完善
      鉴于上述原因,以保护事实婚姻当事人利益及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为出发点,结合我国实际,笔者提出重构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设想:我国应该取消这种以1994年2月1日的时间限制和补充登记的程序限制为条件的相对承认主义做法,事实婚姻的认定应采更加灵活、合理的方法。
      (一)事实婚姻的认定规则
      借鉴国外普通法婚姻的规定,对于我国事实婚姻的认定, 笔者建议实行一个可辩解的事实婚姻的假定,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当事人如果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1.当事人在一个单身家庭的住宅空间中以亲密的关系住在一起至少两年时间;
      2.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经济上的共享,包括经济负担的分担、经济资源的共享和单向的经济上的扶养;
      3.当事人以夫妻关系居住在一起。例如,当事人自认为他们已经结婚、一起扶养孩子,共担家务责任和费用、共同租房或者买房,对外宣称是夫妻关系。出于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当事人可以自行推翻对他们的事实婚姻的推定,只要当事人之间有协议明示的,或者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缺乏同居条件和经济上的相互依赖及不能构成传统家庭的其他情况。
      (二)请求确认事实婚姻的时效限制的规定
      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和司法效率,防止欺诈性诉讼和避免不必要诉讼,笔者建议,规定一个诉讼时效的限制,即如果当事人在分居或者同居结束后一段时间内没有提出确认婚姻的要求,则推定当事人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
      承认事实婚姻的一个优点是它体现了国家对于多种家庭结构和婚姻形式的宽容。相比婚姻的外部程序特征,国家更应该关心婚姻的内在实质,即家庭的稳定、孩子的成长、老人的赡养等,这些传统的家庭道德都融入有着历史气息的事实婚姻关系中,在这一关系中,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内心上的归属和满足均与法律婚姻并无二致,扮演着同样平凡的社会生活角色。因此,法律应为这些具有传统婚姻特征的非婚同居夫妇提供合法婚姻的生存空间。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2]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适用[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3]杨大文.婚姻家庭法学[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4]陈棋炎.民法亲属新论(修订五版)[M].台湾三民书局,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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