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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国家中权利本位的理论意义

    时间:2021-07-10 04:09:1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法治是与人治是根本对立的社会组织结构形式,权利本位是人们重塑现代法律观念的要求,其取向是健全法制和发展法治的途径,是法治国家的明显特征。在当代我国,强调权利本位的,符合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也是法治国家民主政治的本质体现,有利于法治国家公民意识的完善。
      关键词 法治国家 权利本位 民主政治
      作者简介:颜勇,四川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讲师,研究方向:法理学、农村法治理论。
      法治是与人治根本对立的社会组织结构形式,权利本位是人们重塑现代法律观念的要求,其取向是健全法制和发展法治的途径,是法治国家的明显特征,权利本位既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法治国家的实质要求,确定权利本位也是实现法自身价值的必然。
      一、权利本位的基本内涵
      权利本位就是以权利作为法律的本位或者法律的出发点。“从总体上说,义务应当来源于权利服务于权利并从属于权利。”
      首先,权利主体具有一般性。没有人因为各种性别、出生、年龄、财富等的差别而被剥夺其作为权利主体的资格或者有所区别。其次,从权利和义务两者的关系上看,后者存在的依据源于前者。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要旨就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最后,从权利产生、发展和存在的形式上看,应该采取权利推定原则。法律通过明示的方式规定基本的、重大的权利。但是社会生活总是具有复杂性,而大陆法系的成文法模式有其固有的一般性、滞后性和有限性,这就会出现法律规定和社会生活不相协调的情况。在法律未加禁止、无法列举的行为领域中,应作出权利推定,即“法不禁止皆自由”。
      法治国家所倡导的权利本位是指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中,权利是第一性的,是义务的前提和基础,这揭示了在是整个法律规则体系中权利的核心作用。法律设立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权利的实现,义务应当来源于、服务于并从属权利。选权利作为着眼点、更能彰显权利的作用。因此,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的选择是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重要的区别,以权利为本位是法治国家的明显特征。
      二、法治国家中权利本位的当代价值
      许多学者认为如果立法程序是民主的,所产生的法律就具有“良法”的特点,当“良法”进入司法领域,就应该是一个严格依法审判的问题,具有专业化、理性化的特点。司法的实现其结果表现为多数人的利益得到保护,人民意志得到体现。这种观点符合现代法治国家理性的思维和特征。但,仅仅将人民的权力限制于通过代表机关行使的观点是片面的。在法律活动越来越专门化的今天,普通社会公众距离司法越来越远,越来越被边缘化,这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是相当危险的。因此,司法民主的要求应运而生。如果说立法民主是反应群体权利的保障,司法民主无疑更多的是着眼于个体权利。当然在行政领域,依法行政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越来越响亮。
      当前,我国大力提倡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理念将对我国法制的革新产生重大影响。具体体现法治领域中,将表现为从“刀把子”工具理念转换为“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服务观念体现了国家对人民的关心,体现了法治理念的转换。这种事事、时时考虑当事人的利益的理念无疑是正确和值得赞赏的,令人耳目一新,群众普遍叫好,是中国法治的巨大进步。
      (一)以权利为本符合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进行。现代法治主义与传统人治主义的重要区别之一,就在于现代法治主义以个体权利作为中心,重视社会中个人的地位和权利,并强调法律对社会所有成员的统治作用。在传统的人治社会中,民众的权利和未来寄托于少数人或者一个人身上,而,这种寄托在特定或极端的情况下有一定的合理性,正常社会中,这种寄托必然会滑向专制主义。就其本质而言,缺少对社会其他成员的个体权利的关注,个体权利在人治社会中无疑是被忽视的。而在法治社会中,社会成员都处于平等的地位,每一个人都拥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只有如此法律才能成为个人和他人的权利节点和界限。因此,无视社会成员个体权利的情况下讨论法治问题,无疑是天方夜谭。法律体系的重构和法律精神的转换时法律以及法治化发展的主流方向,而且权利的实现程度是法治发展的重要试金石。实现依法治国方略需要以权利为本位,权利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石,是社会发展的活力源泉。
      依法治国方略要求我们必须做到以下事项:第一,中国共产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政治生活的核心,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党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第二,各级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规范和限制政府权力。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来从事行政行为,各级政府所依照的法律,既包括依实体法,也包括依程序法。当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第三,司法机关必须公正司法。“有权利必然有救济”,否则权利就成为一种空洞的口号,而司法是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加强司法力量和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二)坚持权利本位是法治国家民主政治的本质体现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个人权利之间的交集与冲突不断增多,为了缓解冲突实现共赢,国家的作用显现出来。正是由于直面社会中诸多不和谐的现象和因素,国家权力才有存在的空间和解决现实问题的对象。通过法制的方式来解决社会问题、经济问题乃至政治问题,将日益成为人们的首选。国家权力的配置、国家权力机构的设置及其运作方式和程序等都是公民行使权利的结果。未经法治授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无权力可言,即“法不允许皆禁止”。权力的作用和目的是维护和实现民众个体权利,如果权力不以维护和实现权利为目的,权力必然成为少数人或个别人谋取私利的手段。
      我国是社会主义民主国家,其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是最大多数人享有的最广泛的民主。虽然公民授权赋予了公共权力机构充分的权力,但从理论上说,社会事务的最终决定权,包括决定由哪些人来掌握公共权力,还是属于全体公民。人民通过国家立法机构和经由国家立法机构所产生的行政机关行使国家管理活动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反映。就我国而言,长期以来,国家权力缺少体制性的制约,缺少边界。制度的缺陷导致了人民对为官者权威的过度恐惧,甚至不敢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当下,在国家政治权力的配置和运作中,我们应当着眼于保障人民民主的制度性建设,使国家民主政治生活法治化,并按照法律的规定科学进行国家权力的配置、设置国家权力机构以及运作方式和程序。历史经验表明,如果没有人民权利的保障,没有人民权利对公共权力的制约,法治化的有序社会是无法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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