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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反腐败制度的国内外研究

    时间:2021-07-01 12:04:0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腐败问题作为各国政治中的一颗毒瘤严重威胁到社会的稳定,人民对政府的信任,政府公信力的提升。因此,为了解决腐败这个难题,世界各国都采取了不同的方法。本文以瑞典、新加坡两个较为廉洁的国家的反腐败制度的研究现状为例,分析了当前我国的预防与惩治腐败制度体系的建设现状,并提出要构建三者长效机制来推进我国反腐工作的进行。
      [关键词] 反腐败;制度措施;惩防体系
      【中图分类号】 D630.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10-029-2
      腐败问题作为各国政治中的一颗毒瘤始终存在,20世纪下半叶以来,腐败问题日益严重,涉及世界各国,尤其对处于正在转型期的我国民主和法治进程构成严重威胁。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指出:“腐败是一种对社会有腐蚀作用的隐伏的瘟疫,它破坏民主法治,以致违反人权,扰乱市场,影响生活质量,致使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和对人类安全的其他威胁恣意泛滥。”腐败严重威胁社会的稳定,人民对政府的信任,政府公信力的提升。因此,为了解决腐败这个难题,世界各国都采取了不同的方法。我们应该吸取国际反腐败颇有成效的国家经验,从建立健全我国反腐败的惩防体系入手,将腐败行为消灭在源头上,从而使我国的腐败现象从根本上得到防范和治理。
      一、瑞典、新加坡两国反腐败制度措施
      (一)瑞典反腐败制度措施
      瑞典是行政监督较为完善、行政效能较高的国家,也是在反腐败方面做得比较成功的国家,被誉为世界上最廉洁的国家之一。
      1.严厉的反腐败法律制度
      早在1962年就制订了防止公职人员受贿和腐败的法律;1977年修改了刑法第二十章第二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将贿赂犯罪的主体由原来的公务员扩展到企业的职员,并在1999年,再次对该条款作出修改,使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展到欧盟委员会成员、欧洲议会成员和欧盟法庭的法官。瑞典对受贿犯罪的惩罚,视情节而定。情节轻微的,可以判处罚款或二年以内的监禁;重者可判处最少六个月和最多六年的监禁。但是,对行贿罪的处罚,没有轻重之分,一律判处罚款或二年以内的监禁。还规定任何人给予或答应给他人不适当的报酬,不论数额多少,均被认为犯有行贿罪。另外,瑞典刑法虽然只适用于本土,但是如果外国的公务员或企业雇员在瑞典行贿或受贿,瑞典刑法同样可以适用。
      2.首创的监察官制度
      瑞典首创了很多先进的制度,专门的检察官制度就是瑞典人的首创,其后在西欧国家得到发展。1809年,瑞典就设立了议会监察专员,他具有很强的独立性。瑞典宪法明确规定,议会监察专员应该具有杰出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社会威望,清正廉洁,秉性正直。议会监察专员公署由5名专员组成,包括首席监察官1名,由议会选出,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监察专员的产生来自议会选举,监察机构的运作资金直接来自议会拨款,这就从根本上摆脱了政府的控制,保证了司法独立。因此,监察专员可以在不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依照法律独立行动。
      3.透明的政务公开制度
      瑞典是世界上第一个执行政务公开的国家。早在1766年,瑞典议会就确立了政务公开的原则。根据这项原则,任何一位瑞典公民都有权查阅任何一个政府部门的文件(涉及国家安全的除外),公民还有权查阅任何公务人员乃至国家元首的财产与纳税情况。在这样的制度面前,瑞典政府的政务运作和经济运作都非常透明,被国际社会称为“透明政府”和“透明经济”。
      另外,瑞典的民众和媒体都有很强的监督意识,在他们看来,反腐败不仅仅是检察官和法官的事,而是全社会都应该关注的事。但是,我们的监督制度,一方面很年轻,一方面制定的也没有很好的执行。同时,又由于我们的民主法治进程较慢,一些监督机制不尽完善和有效,尤其是公众没有形成很强的监督意识。
      (二)新加坡反腐败制度措施
      在亚洲,新加坡一直是发展中国家控制腐败的典范,其腐败制度建设对我们国家新时期反腐败斗争具有有益的启示。
      1.法律规章制度完善,且执行力强
      据统计,新加坡现行的法律、法规有近400个,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立法严密。1960年7月发布实施《反贪污法》以后,在实施过程中经过六次修订,使其不断完善。法律中涉及所有的名词、概念、定罪、惩罚都规定的极为严密又十分简明。第二,定罪严厉。在新加坡贪污一元和一万元甚至更多是一样的,都要开除或解雇、罚款甚至判刑。《反贪污法》还规定“预备实施犯罪行为者,视为已经实施了犯罪,并依照该罪进行惩罚”。第三,惩罚严重。只要是违法犯罪,一律严惩不贷。
      2.行之有效的配套制度
      新加坡所采取的一些配套制度,在廉政建设中具有重要的辅助作用。主要有:第一,公务员薪金制度。新加坡政府把公务员的住房、乘车、医疗、应酬以及高级公务员所聘用秘书、司机等都列入工资之内。就是把上述费用都已给了公务员,由你自己支配,政府再不承担上述开支,也就不存在公务员利用职权,挥霍公款的问题了。第二,公积金制度。规定每个职工(包括私营企业)必须将月薪的22%交纳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必须按职工月薪的18%缴纳公积金。个人和单位交纳的公积金由公积金局存在职工的名下。公积金是公务员的正当收入,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因犯罪而被没收。公积金储蓄,为人们解除了后顾之忧,减少了为生活所迫的人犯罪。第三,退休金制度。退休金制度是专门为高级公务员设置的。高级公务员从55岁退休后直至他去世,可得到相当数额的退休金。但是,如果公务员因犯罪而被开除或辞退,他的退休金就全部没收。因此,越是高级公务员,工作越积极,处世越谨慎。第四,资产声明制度。新加坡的每一个公务员,包括总统、总理等,在就职时和以后的每一年,都必须申报他本人及其妻子的财产和投资数目。第五,礼品申报制度。该制度规定公务员一般不得收受礼品,在特殊情况下又无法拒绝可收下,但事后必须立刻填表向本单位和财政部申报,说明赠送单位或个人姓名、礼品名称、数量、价值。对不申报的,一旦发现就以贪污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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