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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NGO“独立”

    时间:2021-06-13 20:02:0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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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郭美美,是她牵出了红十字会信任危机,才让民办NGO有了‘独立’的机会。”几位民办NGO的负责人戏谑道。
      7月4日,在2011年民政工作年中分析会上,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表示,民政部门对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履行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一体化职能。这意味着上述三类社会组织将可以直接登记,不需再找业务主管单位挂靠。
      此次破冰已经让数百万民办NGO等待了太久,而时间节点恰巧在红十字会信任危机之后,这不免引发了猜测——“官办的不行了,民办的必须要放开了。”一位民办NGO的负责人说。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所长王名,用“导火索”来形容红十字会信任危机,“它加速了民办NGO‘独立’的进程”。
      
      300万民办NGO等待“松绑”
      
      NGO是“非政府组织”一词的英文缩写,是指在特定法律系统下,不被视为政府部门的协会、社团、基金会、慈善信托、非营利公司或其他法人,其特点是既不靠权力驱动,也不以营利为目的。
      在我国,NGO也被称为社会组织或民间组织,它被分为两种,一种是自上而下的NGO,具有较长历史和“半官方”特色,如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等组织,通常被称为“官办社会组织”或“官办NGO”。另一种是自下而上的NGO,多由民间人士自发成立,被称为“民办社会组织”或“民办NGO”。
      “在我国,官办NGO一直处于主导地位,它们的政府背景表现出极大的影响力,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国家意志。”王名介绍说,“民办NGO更多的表现出‘草根精神’,甚至因为‘民间’的定位而一度被政府视为‘对立者’。”
      汶川大地震时,民办NGO表现出了极强的组织能力、筹款能力和运作能力。“这是我们第一次引起了全社会和中央政府的高度关注。”一家民办NGO的负责人刘主任用“民办NGO元年”来形容2008年。
      也就是在那一年,“民办NGO与红十字会结下了‘渊源’。”刘主任回忆说,当时,各级政府纷纷致电要求数千家民办NGO将救灾筹款交由红十字会统一支配管理,“剥夺了我们对筹款的使用权,事后也没有明确告知筹款的具体去向,这让我们非常被动,甚至在企业和公众面前丧失了信任基础。”几乎全部民办NGO不同意,但政府坚持要求。
      这次声势浩大的“拉锯战”最终以民间NGO落败告终。“最有力的理由是绝大多数民办NGO组织没有合法身份,因此不能筹款。”刘主任认为,这次事件让公众看到了在“入门限制”下民办NGO的艰难窘境。
      1998年,我国将社会组织按照主体特点和功能分为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三大类,并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按规定,所有社会组织的注册登记都需要两个部门的批准:一个是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审核,另一个是登记主管部门的登记审核。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前者,“‘业务审核’相当于同意‘挂靠’,业务主管部门要对社会团体负责,如财务、人事、活动范围等具体事务的管理和监督。”刘主任介绍说。
      对于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也有严格限定,“仅指与社会组织业务范围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或者政府授权的单位。”
      然而,“相关”一词却成为民办NGO取得合法身份的一大障碍。“‘相关’的定义就非常广了,例如,成立一个环境研究会,它就与环保部门、教育部门、科技部门都相关。”王名认为,“相关”为业务主管单位相互推诿留下了“借口”。
      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维惯性,许多政府部门一般不愿意作为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我们到地方上调研的时候,很多部门明确表示,三年没有同意一家社会组织挂靠。”王名说。
      “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你做事总要有所图。但是你对民间组织图什么呢?它要钱没钱,要权没权。相反,还有可能带来风险。”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的一位官员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
      于是,一些无法在民政局注册的社会组织选择在工商部门登记为企业。“我们就要缴纳5.5%的企业所得税。”刘主任说,这对于募资本来就不易、又没有利润来源的民办NGO来说是一个额外的负担。“我们无法开具捐赠发票,还因为是‘企业’而遭受‘有利可图’的质疑。”上个月,刘主任所在的民办NGO组织的一场慈善义演刚刚“流产”。“人家说,你们企业是营利的,还让我们捐什么钱?”
      因此,绝大多数民办NGO选择干脆不登记注册,当“黑户”。据民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我国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约44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4.3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9.5万个,基金会2600多个。而据中央编译局副局长、北京大学中国政府创新研究中心主任俞可平估计,在中国实际存在的社会组织可能超过300万个,且年均增长率在8%至10%。这意味着,近九成民间组织处于“非法状态”。
      “这次民政部部长的表态无疑是一次‘大赦令’,让我们看到了希望。”一位民办NGO负责人长叹一声,“我们等了太久了。”
      
      从“严审批”到“严监管”
      
      虽然,红十字会危机加速了民办NGO“独立”的进程,但实际上,早在2008年,深圳就已经开始了首次尝试。
      按照民政部的规定,社会组织按活动领域又分为经济类、科学研究类、社会事业类、公益慈善类和综合类五大类,五大类又划分为14小类。
      2008年9月,深圳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将工商经济类、社会福利类、公益慈善类三种社会组织列入首批“直接登记”的试点。2009年7月,民政部与深圳市政府签订了《推进民政事业综合配套改革合作协议》,从更高的层面肯定了深圳市尝试的意义。
      但据曾试图在深圳登记注册的刘主任透露,“深圳只是选择性放开,针对的是极少数做得好的民间NGO,例如李连杰的壹基金,绝大多数民间NGO仍被拒之门外。”
      2010年4月,北京也开始了试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显示,中关村园区的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在民政局登记,不再需要挂靠。这是北京首次明确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试点。
      今年2月,北京市民政局局长吴世民表示,北京市将放开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和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批。“这涵盖了95%以上的社会组织。”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主任温庆云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曾表示。
      但随后,北京市社会团体办公室负责人解释称,吴局长的表态是指明趋势,实际上并没有完全放开,民间组织注册登记仍要寻找业务主管单位。
      7月22日,《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走进北京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办事大厅,工作人员表示,“这四类确实没有完全放开,只是协助登记。”据介绍,这四类社会组织如果找不到“挂靠单位”,可以在民政局挂靠的,民政局将担任业务主管部门,不能在民政局挂靠的,民政局将协助寻找业务主管部门,并负责协调和沟通工作。“总之,没有业务主管部门还是不能登记的。”
      直到今年3月,“十二五”规划建议中首次提及“发挥群众组织和社会组织作用,提高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形成社会管理和服务合力”,“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支持、引导其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
      “这从中央的高度首次确立了社会组织的职能、地位和发展方向,也明确传递了社会组织合法身份的‘破冰’信号。”王名认为,这意味着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态度有了本质性的改变。“从‘严审批’到‘严监管’。”
      随着登记门槛的降低,大批社会组织将陆续“进门”,拥有合法身份。“接下来就是建立内部监管体制,比如‘组团’, 一个项目,有人提供资金,有人提供服务,有人提供志愿者。提供资金的人就会设定目标,并且负责监管。”温庆云说,“以后政府购买服务,就应该多购买这些有监管组织的服务。再让它们与其他的社会组织间形成上下游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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