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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平行政与社会公正

    时间:2021-06-08 08:00:1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社会公正是指在公平的政治制度和社会规则之下,社会的政治权利、经济利益和其他资源在全社会之间进行合理而平等的分配。政府公平行政是实现中国梦的关键要素之一。在当下中国,实现政府公平行政需要政府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关注民生,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努力。
      【关键词】社会公正 公平行政 政府管理
      社会公正是现代公共行政的价值目标
      社会公正包含公平和正义两个词语。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把公平和正义的内涵综合起来,提出了关于社会公正的观念。他认为,公平正义的一般意义是:“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与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①也就是说,社会公正是指在公平的政治制度和社会规则之下,社会的政治权利、经济利益和其他资源在全社会之间进行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包括权利的平等、机会的均等、利益的合理分配以及法律的公正无私。公平正义的理念体现在起点、机会、过程和结果之中。
      换言之,社会公正有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权利的平等。这里的权利是指公民的基本权利。权利的平等是保证社会公正的基础,也是公民实现机会平等、利益分配和社会保障公平合理的前提。
      二是机会的均等。即社会必须通过法律、政策和制度,切实保证公民在教育、就业、社会管理等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 机会公平是权利平等的体现,是实现利益分配和社会保障公平合理的途径和手段。
      三是利益分配和社会保障的公平合理。即通过合理的再分配措施,调整由市场的不完全竞争所带来的不合理的收入差距,通过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来保障社会每一个成员都能获得合理的利益。社会公正是维护社会群体团结的重要因子,社会不公会加剧社会各群体之间的不信任度,导致整体合法性的下降。
      现代意义上的公共行政,就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为了解决社会公共问题,维护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运用公共权力对公共事务及公共部门施加管理的活动。如何保证公共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是公共行政必须考虑的问题,也是其基本的价值取向所在。之所以有这样的结论,其原因在于:
      第一,从公共行政权力的产生来看,公共行政权力来源于人们最初的一种权利让渡,“国家的本质就存在于它身上。用一个定义来说,这就是一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个人都对他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和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②。卢梭曾指出:“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③而现代制度经济学认为,在现代社会,人们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的需要,将自己权利的一部分委托给一些人,由这些人组成政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人民和政府官员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政府本身并没有权力,它是受人民委托,代理人民行使权利。因此,公共行政权力是一种凝聚和体现公共意志的力量,势必要体现其公共性,追求社会公正。
      第二,从公共行政权力的运行来看,政府作为公共权力行使的主体,有着鲜明的“公共”特征,其组织机构是社会全体人民的代表,其行为客体或对象体现为社会公共事务,其宗旨是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其权力的边界和行使权力的程序由宪法和相关法律明确界定。这样一来,公共行政势必要体现公共意志,追求公共利益。所以,维护社会公正是公共行政逻辑发展的应然状态。
      第三,从公共行政的目标来看,“公共性”是公共行政的逻辑基础和价值原点,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是公共行政的目标。一方面,公共性要求公共行政应当把有效增进有益于社会发展的长期、根本的利益和公民普遍、共同的利益而非私人利益或特殊群体的利益和眼前利益作为自己的根本目标追求;另一方面,公共性要求公共行政应当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节器和平衡器,公平、公正地选择、综合和分配公共利益。
      公共行政的过程就是公共权力的产生、运行和发挥作用的过程,上述分析揭示:公共行政自然要以实现社会公正作为价值目标。
      政府公平行政是社会公正的前提和保障
      要想实现社会公正的价值目标,必然要求政府公平行政,政府公平行政是社会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公平行政是指公共主体在公共行政过程中,把公平作为最重要的指导性理念和根本性原则,通过公共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以及规约各级公共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的行为等社会治理活动,不断地协调、整合和分配公民的各项权利和各种利益,以切实保障每个社会成员有效行使平等权利,均衡实现各种社会群体和个人应该享有的合理合法的利益需求,从而构建起一个和谐、良序的公平社会环境,最终满足每个人生存和全面发展的基本需要。
      政府是公共行政的核心主体。作为掌握公共行政权力、凌驾于社会之上最具有权威的公共机构,政府通过解决公共问题,维护与实现公共利益来实现自己的公共职能,这使得政府理所当然地应该是达至社会公正的主要载体,实现和维护社会公正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如果没有合法行使公权力的政府通过公平行政,适时建构并健全完善公平、公正的公共政策并加以有效实施,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就不易营造起来,社会公正就难以最终实现。
      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以市场调节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是最富有效率的经济体制,但由于市场经济的竞争性特点,其自然的发展趋势和逻辑是优胜劣汰,而社会不同群体的人们由于出身、天赋的能力、机遇、智慧等的不同,必然导致在市场竞争中所获得的机会不均等,所获得的社会财富也不同,进而实现自身权利的机会和能力也不同,由此带来社会差距。而由于市场的不完全及缺陷,更会使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常常失灵,造成社会资源和利益分配不合理、社会贫富差距拉大,导致社会不公。所以,市场经济需要政府调控为补充,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政府采取适当的公共政策措施,弥补市场的缺点和劣势,通过再分配机制和各种保障政策,以政府公平行政纠正社会不公。也就是说,由于市场经济不完善和市场本身导致的社会不公必然需要政府公平行政来解决和实现。所以,政府公平行政是社会公正的基本前提。而中国转型时期的国情,使得公平行政更是实现和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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