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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民族华侨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2021-06-06 20:02:4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2006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决定,将陈乃科等1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具备选民条件的华侨在国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议案(第64号)交付民族华侨委员会审议。2006年9月28日民族华侨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我省是全国重点侨乡之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我省华侨的数量不断增加。他们之中许多人怀着对祖国和家乡的深厚感情,纷纷回国回乡投资,成为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华侨对自身的政治权益越来越关注。他们在国外不论居住多久,都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渴望在自己的国家,实现自己的政治权益。我国宪法和选举法都明确规定: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期间,华侨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人大代表的选举。但在过去的历届换届选举中,由于各种原因,华侨的这一权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和落实。
      省人大民侨委接到陈乃科等代表的议案后,十分重视。主要做了三项工作:一是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我省对侨法进行执法检查的契机,到重点侨乡对华侨政治权益的现状进行调研。二是与省人大常委会内部工作机构及省公安厅、省侨务部门等有关部门联系、协商和沟通,力争在立法上和换届选举的指导性文件中对这个问题加以明确规定。三是在省委、省政府召开的保障华侨权益的专题会议上,依据宪法和法律,就华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问题,提出了我们的意见和建议。9月3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明确规定: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此外,省委、省政府已综合有关涉侨部门的政策建议,草拟了《浙江省华侨权益保障若干规定(草案)》。草案拟对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期间,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华侨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的问题作出规定。这些规定,将会对我省今、明两年换届选举中保障华侨权益的问题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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