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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如何完善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依托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

    时间:2021-05-22 08:00:5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胡锦涛总书记讲过公安消防部队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的部队。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灾害事故正呈现出发生频率高。因此,对于应急救援工作任重而道远。本文就如何完善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同时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措施,以求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努力探求一条具有公安消防特色的应急救援可持续发展之路。
      关键词:公安消防 部队 救援
      1、公安消防部队承担应急救援任务的法律依据及职能地位描述
      《消防法》第38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提出:“各县级人民政府要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或确定“一专多能”的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在相关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开展救援处置工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指出:“要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并就公安消防部队承担的主要应急救援工作任务进行了明确。去年公安部在湖南长沙召开的全国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工作会议上,决定了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依托,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力量,并提出到2012年,各地必须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全面完成省、市、县三级综合性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任务。这一系列政策法规都为确立以公安消防部队作为主体,实施各种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和政策保障。
      2、以消防部队为依托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与运行状况分析
      2.1应急救援上位法律不够健全
      由于缺乏法律、行政法规等高位阶法律的系统规定,尤其是对重大灾害事故发生时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如何调派联动,指挥体系如何建立、救援职责如何分工等内容的规定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次,各地各级政府不同等级效力的应急救援规范性文件纵横交错,这些规范性文件比较起来内容不同,体制各异,缺乏上位法的规范与支撑,使得在规范性文件的执行上不可避免的出现效力本位主义、教条主义倾向,导致灾害事故发生后反应迟缓、相互推诿、职责履行不力等现象屡有显现,涉及到跨区域、跨部门联动应急救援时问题往往更加突出。
      2.2消防部队的主体地位体现不明显
      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目前各省、市都在积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是各级政府基于理念出发点和区域实际情况等方面的差异,公安消防部队在应急救援体系中的主体地位没有能够得到足够的体现,这一方面直接从资金、器材装备和人才资源方面制约了消防部队应急救援工作的发展和职能的发挥;另一方面,没有充分利用消防部队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体制、勤务、装备、经验优势,而是面对众多的救援力量将有限的资金和精力分摊投入,造成了高成本、低效能,削弱了应对各类灾害事故的处置能力。
      2.3应急救援联动响应机制有待加强
      确立消防部队在应急救援机制中的主体地位就意味在着出现重大灾害事故时,应凸显消防部队在联动响应机制中的主导作用。这里仅仅依靠发挥其他救援力量的协同配合意识是不够的,要通过法律和制度加以进一步的规定与细化,在明确消防部队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建议和间接调动其他救援力量权力的同时,规定其他力量的作为义务和内容,最大限度的减少参战救援力量因领导体制、隶属关系、职能利益等方面的差别出现组织纪律不严、多头指挥、各自为战的现象。
      3、完善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依托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途径构思
      3.1尽快出台应急救援法律法规
      一项制度体系若缺乏法律的支撑与保障,再好的制度设计也无法在实践中产生效力。针对应急救援方面高位阶法律的缺失,要加快立法,通过法律将应急救援的组织领导、指挥体系、制约措施等内容进行系统的规定与明确,同时以《立法法》为依据对现已出台的各类规范性文件进行理顺与统一,并要求在修改和制定下位法过程中,应在法律的框架下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应急救援工作加以细化,杜绝灾害故发生后反应迟缓等现象的发生,从而真正形成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协同作战的应急救援合力。
      3.2突出消防部队的应急救援“主力军”地位
      俗话说“好钢用在刀刃上”,消防部队装备精良,训练有素,应急救援战斗经验丰富,地方政府在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上,应该将有限的资金和精力投入到以消防部队为主体的应急救援队伍的充实和提高上,从而形成“拳头”效应,而非“另起炉灶”,各个击破。基于这一点,消防部队要当好地方政府的参谋,积极提请地方政府迅速成立并完善应急救援组织,重视并加速区域应急救援方案、制度和部队建设,明确并突出消防部队在应急救援力量体系中的主体地位,通过协调政府在应急救援资金和器材装备等方面向消防部队进行投入和倾斜,确保消防部队在应急救援工作中能够更好的发挥主力军作用。
      3.3建立高效的应急救援联动响应机制
      一是完善由政府统一指挥调度的应急救援工作体系。由政府牵头,统筹并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理顺各种隶属和利益关系,在保持原有管理体制不变的前提下,以消防部队为主体,将各种应急救援力量纳入政府的统一指挥、协调、作战和训练体系,并赋予消防部队在联动响应体系中拥有建议和间接调动其他救援力量权力。二是建立应急救援联席协作机制。通过组织政府牵头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参加的联席会议,共同分析区域性灾害事故规律和特点;了解掌握应急救援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互通应急救援工作信息;落实人力、物资等,达到各部门单位之间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的作用。三是科学制定联动预案,定期组织联合演练。要坚持“警地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則,充分利用联席会议的机会,深入研究、讨论并制定各类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详细涵盖指挥机构组成、任务职责、救援力量部署、战斗展开程序与要求等内容,并通过政府领导和行业专家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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