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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代地方治安巡逻制度探析

    时间:2021-05-18 00:02:2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宋代在地方巡逻制度上多有改革,设置了县尉、巡检作为地方专职治安官员,配置不同的武装力量,分区负责治安巡逻,有效遏止了社会犯罪。巡逻制度的革新使宋代巡尉成为中国警察专职化的重要发展阶段,也使宋代成为中国古代治安史的重要发展时期。
      关键词:宋代;地方治安;巡逻;县尉;巡检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5x(2007)02-0070-03
      
      中国古典文献中,巡、逻二字常分开使用。巡,指往来观察;逻,指巡察,二者含义接近。警察巡逻,从一般意义上讲,是指警察部门运用巡逻方法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世界各国警察理论界一致认为,外勤为一切勤务工作的核心,而外勤警察的主要勤务方式就是巡逻。巡逻是巡警工作的基本运作方式,因此在社会治安工作中居于基础地位。宋代在地方治安中实行了新的巡逻制度,从而使宋代成为中国古代治安制度史中的发展时期。目前学术界关于宋代治安史、地方制度史研究都取得了众多进展,但关于宋代地方巡逻制度还没有专文,本文试图对此问题进行初步研究。
      
      一、宋代地方专职治安官员设置
      
      宋代专职负责地方治安的是县尉和巡检,往往巡、尉并称。苏辙说:“今国家设捕盗之吏,有巡检,有县尉。”吼县尉一职,始置于宋。宋太祖建隆三年(962年)十二月诏云:“每县复置县尉一员,在主簿之下,俸禄与主簿同。凡盗贼、斗讼,先委镇将者,诏县令及尉复领其事。自万户至千户,各置弓手有差。”宋代负责维持内地地方治安的巡检在宋初则很少设置,但地位较高,管辖地区在三两州至八九州不等,多称巡检使、都巡检使或都大提举诸州兵甲巡检贼盗公事等。宋仁宗时期农民起义风起云涌,为加强镇压力量,宋政府开始在县中增设巡检。庆历三年(1043年)“置开封府诸县巡检各一员,又分东、西二路置提举捉贼各一员”。可见宋朝巡检制的实施,最注重京师地区。宋代内地治安巡检的发展趋势是,辖区由大逐渐变小,数量不断增加,也即越来越严密。以宋光宗时的江西路赣州为例,赣州总共设立有十二个巡检寨嗍。
      县尉所统领的武装力量是弓手,居民按户等服此差役。弓手的多少,按该县户口多少而定。“其一万户以上县差弓手五十人,七千户以上四十人,五千户以上三十人,三千户以上二十五人,二千户以上二十人,一千户以上一十五人,不满一千户一十人。”味初规定的这一编制,后来曾大幅度递减,但到北宋后期和南宋时,许多地方又大幅度递增。南宋初,由于“诸路盗贼多”,规定河东、河北、京东、京西等路增置弓手,每县多达五百人。后来虽然有所削减,仍大大多于宋初规定的数目。以宋宁宗时的绍兴府为例:“会稽县九十五人;山阴县九十五人;嵊县九十八人;诸暨县一百一十三人;肖山县七十人;新昌县六十七人……”可见南宋地方官府普遍增强了县尉领导的武装力量。
      巡检部属的士兵,在北宋前期和中期,一般是禁兵或厢兵,后来渐渐转变成以土军为主。禁军实行更戍,在一个地方时间不长,不熟悉当地山川道路和风俗,所以在维护地方治安方面效果不很理想。厢军主要是役兵,战斗力又很差。宋仁宗时范仲淹指出:“诸道巡检所统之卒,皆本城役徒,殊非武士。使之禁暴,十不当一。”这对社会治安的维护十分不利。宋神宗熙宁九年(1076年),有人上奏,认为“巡、尉职皆捕盗,而县尉所获常多,巡检常少,盖尉司弓手皆土人,耳目谙习,巡检下乃攒杂客军,又不许差出缉捉”,主张“招置土军”㈣。从此,各地逐渐招募士兵参用禁兵和厢兵。元丰三年(1080年)七月,福建路提点刑狱闾臣孝直上奏:“巡检下兵级皆杂撬诸指挥厢、禁军或屯驻客军,其间多西北人,与本地分不相谙熟。差到年岁,稍能辨认道路、山川、人物,又迫移替。至于海道,亦不惯习。使之相敌,终无必胜之理。请于逐处令招置士兵,以一半招收新人,一半许厢、禁军旧人投换。”宋廷接受建议,开始创设士兵。
      士兵指招募当地人的巡检兵,具有熟悉乡土人物的优点,然而在军政腐败的情况下,尽管专设土兵,却未必会加强各地的镇压效能。孙览曾上奏说,他在京西“巡历诸州,见所招士兵多老弱,堪被甲,可擒盗者十无三四,仍未必皆土人”。宋哲宗时,枢密院奏:“士兵本以谙悉山川地里,易于捕寇,今岁久,以亲戚乡里之故,或庇其为奸。”于是宋廷又规定:“诸路巡检士兵以元额之半差禁军。”怛时隔不久,又恢复宋神宗时旧制,“巡检司全置士兵”。南宋叶适对地方治安力量的分工评价为:“弓手为县之巡徼,士兵为乡之控扼。”
      陈鸿彝先生从警察史角度高度评价了宋代巡检制度:“宋代治安实行双轨制,一是传统的行政管理系统,由各级政府首席主管官员负责当地治安,并配备文尉武尉分管治安;一是宋代创建的军事性质的专责治安系统,即与各级地方政府相平行的‘巡检’系统……宋代巡检系统的创建,使警治工作专门化、专责化了,这在治安史上是一个很大的体制性的进步。”
      
      二、宋代地方治安巡逻制度
      
      宋代地方巡尉的巡逻区域分工是与二者的职权划分的调整紧密相关的。北宋初由县尉负责“乡间盗贼斗讼公事”,自然县尉也以乡村为主要巡逻地域;而宋初城市的治安则可依靠各地驻扎军队维持,因此宋初巡检的管辖范围很不确定。有的巡检使管辖范围很大,自然不可能执行巡逻任务,如宋太宗时,田钦祚任银、夏、绥、宥都巡检使,曹克明为温、台等七州都巡检使,魏震为卢、寿等八州巡检,马知节为益州都钤辖加益、汉九州都巡检使。
      宋神宗时期是宋代地方治安巡逻制度变革的重要时期。这有两个原因,一是地方官员在摸索、完善保甲制度中,巡逻成为保丁的重要任务,从而广泛动员了民众力量,使巡逻成为群众工作;二是宋初负有维持地方治安职能的地方巡检设置很少。随着地方巡检设立数量的增多,宋神宗时期调整了地方治安力量布局,巡检成为重要地方治安机构,并分担了原属县尉的部分工作。
      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十二月九日,宋廷颁布了新的保甲法,制定了《畿县保甲条制》,其关于巡逻的规定如下:
      每一大保逐夜轮差五人,于保分内往来巡警,遇有贼盗,画时声鼓,报大保长以下,同保人户即时救应追捕;如贼入别保,递相击鼓,应接袭逐。每获贼,除编敕赏格外,如告获窃盗。徒以上每名赏钱三千,杖以上一千。
      熙宁五年(1072年)七月,诏令主户保丁志愿参加各地巡检司的巡逻:“主户保丁愿上番于巡检司者,十日一更,疾故者次番代之,月给口粮、薪菜钱,分番巡警,每五十人输大保长二、都副保证一统领之。”程民生先生认为这意味着保丁的治安职能正规化,部分保丁加入了军队行列。
      元丰二年(1079年),曾巩知毫州时,对以保甲巡察盗贼有更为详尽的规定:
      本处素来无赖之人,须以胜名申官,官为籍记。系籍之人,凡有出入并须告知本保。若保内舍止外来浮浪行止不明之人,犯人严断,同保不纠,科不言上之罪;保内有本处素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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