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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电子警察的探究

    时间:2021-05-12 20:03:0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电子警察的诞生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交通违法车辆抓拍、实现道路实时视频监控、实时采集交通数据提供了重要的科技依据,也为综合利用管理信息平台、全方位加强交通信息诱导提供了保障,有效遏制了交通违法行为,规范了路面行车秩序,解放了警力,扩大了管控范围。
      现代社会中,目前城市人口和机动车辆数量迅猛增长,城市道路交通的压力越来越大,路口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机动车驾驶人在交警视线之外违法驾驶的情况非常普遍。单纯依靠人为管理,浪费人力资源,效果也不明显。其中非现场执法设备主要是固定检测设备,俗称“电子警察”或“电子眼”,作用是对警力相对薄弱或失管失控的路口、路段及交通事故黑点、交通秩序乱点进行监控。道路交通违法自动记录处罚管理系统(也称“电子警察”系统)利用高科技手段,对在道路上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自动取证,结合处罚管理手段,提高交通管理水平。
      “电子警察”一词之所以能够得到业内和社会的广泛认可,其关键一点是从字又上能够对实际使用中的设备与系统功能表述得比较准确。“电子”涵盖了这类设备和系统具有现代化的先进技术,包括:视频检测技术、计算机技术、现代控制技术、通讯技术、计算机网络和数据库技术等等;“警察”表述了设备和系统具有辅助执法功能或者是作为执法工具。作为辅助执法,就要求“电子警察”设备和系统为执法提供尽可能严谨的法律依据。
      1、电子警察的优势
      1.1 具有权威性
      “电子警察”的设置主体应是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设置“电子警察”纠查违章,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其做法是勿庸置疑的。“电子警察”拍下的照片是可以作为支持以后发生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的有效证据出现。“电子警察”铁面无私,忠于职守,保护平安。如果是民警执勤,遇到了熟人还讲个情面,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经教育教育能放行的就放行了。但是电子警察执勤,它不管你是谁,交通违法一律“记录在案”。这种“六亲不认”的电子警察在路口抓拍交通违法行为、在公路限速牌岗位抓拍超速行为,不但缓解了道路交通管理民警警力不足的问题,也有效地降低了道路交通事故。
      1.2 具有震慑性
      一些驾驶人守法自觉性不高,“尊警不遵法”现象较为普遍。通过电子警察的设置,进行全天候的实时监控,这种“非现场式”的手段对违法行为人具有强大的震慑作用,有利于消除一些驾驶人的侥幸心理,让司机在行驶过程中保持一定的压力及警惕性,在没有交警在道路现场的时候,依然能因为电子警察的存在而遵守交通规则,提高守法自觉性,减少事故发生率,提高道路交通安全。
      1.3 工作效率高
      通过电子警察交通监控视频图像,能直观反映路口交通流分布、运行状态及路口渠化状况、便于管理者部署警力、处置突发事件、侦破肇事逃逸、调整管理措施,消除道路交通管理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盲点,扩大监控范围。它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效手段,具有无人值守、全天候工作、自动记录、记录准确公正客观、便于管理等优点,并可以迅速的监控、抓拍、迅速的获取违章证据,对处理交通违章提供行之有效的监测手段,对改善城市交通起到了重要作用,它已成为道路交通管理队伍中必不可少的重要一员。“电子警察”系统缓解了多年来警力不足和交通事故不断攀升之间的矛盾,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道路交通管理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盲点”,扩大了交通管理的监控时段和监控范围,减轻了一线交通民警的劳动强度,改善了工作环境。
      1.4 可以钝化管理矛盾
      使用固定和移动电子警察等警用科技设备查纠交通违法,改变了民警执法单一的“面对面”纠违方式,从而钝化了管理与被管理的矛盾。
      2、电子警察使用存在的问题
      2.1 稳定性能较差
      电子警察系统目前主要使用工控机平台,通过商用的操作系统windows视窗操作系统运行。其主要好处是硬件便于采购、软件编写简单,但缺点是长期运行可靠性较差,容易出现死机或蓝屏,需要人员现场维护,运行成本较高。
      2.2 功能较为单一
      目前的电子警察产品功能较为单一,如监控闯红灯车辆的系统多数仅仅负责拍摄闯红灯违法,对路口车辆违法变线、违法调头、违法停车等行为要另加装设备进行监测,电子警察的潜力并没有完全开发出来
      2.3 技术不够完善
      视频电子警察使用的图像采集设备是数码摄像机,摄像机本身的图像传感器分辨率大约为40万象素,夜间难以兼顾车辆图像与红灯信号等违法处罚参照要素,会产生诸如信号灯红灯发白等问题,即看清车辆特征时无法看清红灯信号,看清红灯信号时又无法看清车辆特征。有时会出现电子警察在抓拍机动车辆超速时,屡屡制造“冤假错案”。
      2.4 立法相对滞后
      电子警察执法作为城市交通管理的现代手段,其执法方式和社会效果十分明显。但由于相关立法的欠缺容易引发社会关注和公众争议,如不尽快加以解决,将制约电子警察的发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依据交通安全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驾驶员给予处罚”,从法律上确认了非现场执法的合法性,但由于缺乏配套的具体规定,致使电子警察的图片或图像在作为证据使用时还存在一定争议。如:无法确立违法时的驾驶人,对多次交通违法被抓拍的车辆,没有强制处罚措施,对挪用号牌的车辆只能“熟视无睹”,等等。
      2.5 管理不够规范
      目前,从事电子警察系统生产的厂家众多,具体的工作要求和技术均为非强制性标准,影响了电子警察在非现场执法中的权威性、规范化和专业化。同时,有的电子警察管理人员只具有简单的操作知识,没有专业人员进行技术和质量把关,也影响了电子警察的效率发挥。
      2.6 易产生牟利冲动
      现实中,交警部门与一些生产“电子警察”的公司“配合”,安装“电子警察”,从罚款中分成,则明显具有“以罚代管”、“以罚牟利”的主观恶意,严重违背了行政机关执法为民的执法宗旨,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是应该给予纠正。
      3、电子警察使用中问题解决的建议
      3.1 端正“电子警察”的执法动机,严格遵守执法程序
      在一些中小城市,交警执法热衷于“隐蔽拍照”,甚至设置“执法陷阱”,以罚代管现象的泛滥。广西南宁市2009年3月开始,在城市的街头哪里设置了电子警察,都向社会公布;哪些路段有测速监控,也要设置警告标志。今日(2009年3月31日起,经公安部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正式实施。新规提出明确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有效拦截电子警察的“暗箭”等一系列亮点,将改变市民生活和出行。利用“电子警察”执法应符合法定程序。交警部门利用“电子警察”执法时,同样应遵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对被处罚人告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将“电子警察”的执法完全置于“阳光”之下,避免“暗箱操作”,维护被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2 规范交通标志标线,完善执法告知服务
      非现场执法系统是利用监控设置,以交通标志、标线为执法标准查处违法行为的。因此,设立正确合理、醒目的标志、标线是保证执法公正的基础和前提。在系统建设中要充分考虑路口、路段标志标线的设置、限速值的设定等,做到实施方案明确到位、交通设施配套完整。《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要求,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进一步规范执法告知工作,不断拓展违法告知渠道。可以设立大型电子显示屏,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对违法车辆进行公告,在互联网开设交通违法查询,还可以通过声讯服务、邮件系统、电子触摸屏等多种渠道,提前将电子警察设置地点、启用时间、车辆违法信息等及时向社会公开。要本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非现场处罚可以采用多点受理的网络化操作模式,将处罚权扩大到各基层一线,从而缩短处罚周期和群众办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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