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英语学习 > 正文

    论体育犯罪所侵犯的同类法益

    时间:2021-05-08 16:00:4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http://img1.qikan.com.cn/qkimages/tykx/tykx201206/tykx20120607-1-l.jpg
      摘要:体育犯罪的同类法益是刑法学意义上的体育犯罪论体系建构和完善的基础。体育犯罪的同类法益是指参与或观看组织性体育比赛的真实性和纯洁性。它对于体育犯罪的刑法学概念的建构、界定体育刑事立法的处罚范围以及解释体育犯罪的违法性具有重要意义。应通过并列的多元法益论和系统的刑事立法贯彻实现体育犯罪的同类法益。
      关键词:体育犯罪; 同类法益; 并列的多元法益论; 系统刑事立法
      中图分类号:G8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590(2012)06-0035-05
      1前言
      实事求是地说,刑法学范式中的体育犯罪体系,在我国并没有真正建立,正如有学者所呼吁的:“到目前为止,体育犯罪并没有受到法学界的重视,使得很多违规行为即使达到了违法犯罪的标准,也无法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解决。兴奋剂、体育伤害、赌球等一系列体育犯罪问题都有待定位和解决。建立一个完整的体育犯罪论体系显得尤为重要。”[1]本文认为,上述问题的解决乃至完整的体育犯罪论体系的建构,均仰赖于对体育犯罪的同类法益的思考。“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违法性的实质是侵害或威胁法益。”[2]可以说,法益论在当下的中国刑法学界,已经占据主流地位。就体育法学界而言,也开始意识到法益论的思考对体育犯罪研究的重要性。但由于我国刑法并没有明文规定体育犯罪条款,导致对法益论的运用还基本停留在一种自发的、零散的层次上,往往是考察某一体育越轨行为是否侵害了某一关联性罪名所保护的关联性法益,进而能否以这一关联性罪名定罪量刑的情况。本文认为,处于整个体育犯罪论体系的中心地位的是体育犯罪的同类法益概念,如果不揭示体育犯罪同类法益,体育犯罪体系就无法建构,体育犯罪的法益论思考就会始终停留在自发的、分散的状态。基于此,下文将集中讨论几个问题,即体育犯罪同类法益能否存在?其内容又是什么?它对于体育犯罪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能够起到什么作用?又该如何贯彻这种体育犯罪的同类法益?希望对刑法学范式中的体育犯罪研究有所助益。
      2体育犯罪同类法益的本体论证
      所谓体育犯罪所侵犯的同类法益(下文简称为体育犯罪的同类法益),简单地说,就是所有应受刑罚处罚的体育犯罪所共同侵害的法益。在展开具体讨论之前,必须说明一个问题,即我国刑法中并没有相关体育犯罪的条款,那么体育犯罪同类法益的概念能否成立呢?
      事实上,刑法中的法益概念根据其渊源划分,可分为实定法的法益概念和前实定法的法益概念,前一种观点强调法益来源于现行刑罚法规,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益必须根据刑罚法规来确定,要知道什么样的财属于法益,就必须学习现行法,离开现行法就不可能理解法益。”[3]而后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中的法益概念并非出自刑罚规范,而是先于刑事立法者所定的刑罚规范存在的,又分为现实性的法益概念和宪法性的法益概念,前者认为,法益是从客观的社会现实中产生的,可归结为社会实质价值秩序,而实定法只是对这种实质秩序的确认。后者认为,法益概念只能从宪法中引导出来,“一个在刑事政策上有拘束力的法益概念,只能产生于我们在基本法中载明的建立在个人自由基础之上的法治国家的任务。这个任务就对国家的刑罚权规定了界限。”[4]
      本文是在前实定法的意义上理解体育犯罪同类法益的,认为体育犯罪的同类法益并不受限于刑法中有没有规定相关的刑罚法规,但究竟是来源于宪法的规定还是现实的社会价值秩序,本文认为,这两者并非决然冲突,实际上,宪法性渊源相对于刑法的法益确定而言,可以起到反面的排除作用,即如果宪法性规范不保护某项实质价值秩序,那么该实质价值秩序就不能被刑事立法者所认同并上升为刑法的法益,但由于宪法性规范的抽象性,这种实质价值秩序的正面内容(法益的实质内容)的确定就只能在现实的社会中去考察。具体到体育犯罪的同类法益,本文认为,首先,要确定宪法性规范是否认同对体育价值秩序的保护,这是刑法学意义上体育犯罪同类法益生成的前提;其次,虽然说法益是一种法所保护的利益,而利益某种意义上可以归结为客体之于主体的价值,但由于价值概念的抽象性,要想探寻由这种价值所凝结的法益之实体,就必须转化视角,考察在现实社会中究竟是什么承载了这种价值或者说保障了这种价值的发挥。
      第一,体育价值秩序被诸多国际条约和我国《宪法》所承认。1978 年颁布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体育运动国际宪章》中明确承认体育运动是保障人权行使的基本条件,以及体育运动本身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的地位和价值:“确信有效地行使人权的基本条件之一是每个人都能自由地发展和保持他或她的身体、心智与道德的力量;因而任何人参加体育运动的机会均应得到保证和保障。……确信保持和发展人的身体、心智与道德力量能在本国和国际范围内提高生活质量”;“相信体育运动在培养人类基本价值观念方面应做出更有效的贡献,这种价值观念是各国人民得以充分发展的基础”;“体育运动与自然环境相结合能使体育运动丰富多彩,唤起人们尊重地球的资源和关心为了整个人类更大利益而保持与使用这些资源。”[5]我国《宪法》也同样肯定了对这种体育价值秩序的保护,宪法第46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可见,体育之于社会和公民的价值作用是不被宪法所排斥的,那么究竟是什么承载了或者说保障了这种体育价值呢?进一步而言,这种体育刑法的法益内容是什么呢?
      第二,体育犯罪的同类法益是组织性参与和观看比赛的真实性、纯洁性。本文认为,体育运动的价值可以分为“对个体的价值”和“对社会的价值”,前者包括:1、健康的体格;2、展示身体魅力;3、宣泄人类的攻击本能;4、锻炼坚毅、顽强的优良品格等等。后者包括:1、促进社会的良性沟通;2、培养公平、公开、公正的社会公德观念;3、塑造尊重自然的理念;4、塑造以人为本的理念等等。而这些价值,大体上看,是通过参与体育活动和观看体育活动两种方式予以实现的。其中参与体育活动和观看体育活动又各自分为自发性参与和组织性参与以及自发性观看和组织性观看两类,所谓自发性参与和观看,是指社会公众非正式地参与和观看体育活动,对于自发性参与和观看来说,主要是通过宪法第46条第二款和第47条对其参与权和观看权予以基本性保护,另外,还通过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和第251条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对其参与和观看的自由权利提供了一般性的保护,通过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等等对其参与和观看的秩序提供一般性的保护。而所谓组织性参与和观看,是指参加和观看由国家正式组织开展的体育活动,对于组织性参与和观看而言,相对于自发性参与和观看,更能体现和承载上述体育活动的价值,且由于其关注度高,更容易因为一些非正常因素造成所承载的体育价值的变异,因此,还应通过刑法的特别条款对这种活动的真实性和纯洁性——正是因为这种真实性和纯洁性保障了上述体育价值在组织性体育活动中的存在——予以特殊的保护。本文认为,这种刑法的特别保护领域,即是体育刑法学或者说是体育犯罪学的学科界限,而这种组织性参与和观看的真实性和纯洁性就是所有体育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同类法益(也即体育刑法所保护的同类法益)。进一步而言,在宪法的正面肯定之下,可以通过有针对性地设立相关体育犯罪刑罚条款,例如操纵比赛结果罪;虚假比赛罪;自愿服用或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服用兴奋剂罪;球场观众暴力罪等等予以具体的、切实的保护。以下将通过关系图予以形象地表述:

    推荐访问:同类 侵犯 犯罪 体育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