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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成因

    时间:2021-05-06 12:00:3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随着经济政治文化快速发展,人们越来越多地关注身边发生的各种案件,再加上新闻网落传播的发达,越来越多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进入了我们的视野。但不仅仅是由于消息传播速度的加快使得我们感觉这些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愈发增多,而是这些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数量本身就在急速的增长。本文通过总结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特点及现状,并结合社会失范理论的主要观点,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频发的社会原因进行简要的分析与总结。
      关键词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 社会失范 成因
      作者简介:温明煦,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112
      一、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概述
      (一)我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现状
      现在我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处于多发期,从我们可以轻易获取的新闻信息中就可以发现,每隔不久总会有一些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案件出现在我们的热门搜索中,受到大家的广泛关注。当然这也是由于网络及新闻媒体传播的发展才让我们相比于过去更可能及时地了解到这些案件,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这些个人极端暴力案件频发的态势。
      通过对从2000年到2011年间发生的重大影响的34起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的总结,我们发现发生在2000到2002年、2003到2005年、2006到2008年和2009到2011年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数量分别为3起、4起、6起和21起。这项案件调查虽然是一个随机统计,不是全面调查,不能完全准确地反映这类案件变化的趋势,但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当前这类案件发展变化的状况,案件数量呈逐步增多态势。
      (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特点分析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从整体来看,往往具有突发性强,侵害对象不确定,行为手段极端残忍,出于报复社会、泄愤等目的,损害大,影响恶劣等特点。
      1.犯罪行为人的特点
      具体到犯罪行为人的特点,首先他们的年齡较为集中,普遍在30到40岁的年龄段,处于社会较低层地位。原因在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不同于普通的犯罪,进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行为人往往是那些有一定的生活经历,不仅仅是出于冲动而实施暴力犯罪的行为,他们往往在自己的生活经历中过得不如意,长期受到压迫或限制。这些人通常是处于社会较低层的地位,处于相对的弱势,有学者把他们的社会生活总结为“三低三少”,即“经济收入低、权力地位低、社会声望低,人际交往少、流动机会少、疏导渠道少”。 如果这些人在不如意积累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出现了事业、健康、家庭、婚姻等危机。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好这些问题,那么之前一直绷紧的精神就会在这时候崩溃,就很容易发生精神或心理上的问题,进而为了发泄报复等原因,实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犯罪行为人通常具有极端的心理,具有一定的心理与精神障碍。通过犯罪行为人的极端残忍的犯罪行为,我们就可以看出他们往往具有一定的心理及精神问题。他们往往在生活中就存在一定的偏执、冲动、报复心强、封闭、社会交往能力差、自我调节能力弱等特点。他们往往会极端地把自己生活的失败与不如意归责于他人,从而对他人产生仇恨的心理。在这种极端的心理的影响下,他们往往会进入一种非理性的状态,为了报复与仇恨实施个人极端的暴力犯罪行为。
      2.侵害对象的特点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侵害对象通常是不特定的。因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人往往是为了泄愤、报复社会,因此行为人通常会选择去伤害较多人的手段方式犯罪,例如公交车上防火、爆炸,开车冲撞、或者在校园里实施犯罪等。出于不同犯罪目的及动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侵害对象可以简单总结为以下几种:首先是对熟人进行侵害。这类犯罪人往往由于在与被害人生活交往的过程中,造成了一定的矛盾冲突,之后犯罪人处于报复进行犯罪;第二类是对某特点群体实施侵害,对于这类被害人,犯罪行为人往往也是出于报复的心理,他们可能在生活经历中受到被害人这类群体的压迫与伤害,例如杨佳因仇恨警察,故以警察为目标进行侵害;第三类是公共场所不确定的人群,犯罪人没有特定的目标,就是处于报复社会或者为了引起关注的目的,在公共场所,对不特定的人实施侵害,例如张云良公交车防火案,这样的极端暴力行为危害性往往十分重大,影响也十分严重;还有一种被侵害的对象是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连续对偶遇的不特定人,这些人往往在实施完主要犯罪行为后离开的过程中,抱着杀人灭口,或者反正杀人了,杀几个也是杀的心理,例如邱兴华案中,邱兴华逃离中杀死的村民。
      3.犯罪行为的特点
      犯罪行为人往往采取的是极端残忍的手段实施侵害行为,例如防火、爆炸、冲撞、杀害等等。这受到很多原因的影响,包括行为人自身的心理精神本身就过于极端,因此他们往往会采取极端的手段。还有就是行为人的目的通常就是为了报复社会,这样极端暴力的大规模危害行为才能达到他们的目的。
      犯罪行为突发性强也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往往很难预防,就是因为它是突发性的,很难预测。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不确定,而且造成他们实施犯罪行为的因素也是复杂多样的,所以很难预测他们犯罪的具体实施。再加上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往往持续时间较短,行为人就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暴力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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