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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范围内刑事法律援助辩护有效性的调查报告

    时间:2021-05-06 00:04:0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http://img1.qikan.com.cn/qkimages/flxb/flxb201603/flxb201603209-1-l.jpg
      摘 要:笔者对天津市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走访调查,得到很多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现状的第一手资料。本文从天津市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入手,为今后的研究留下资料。并通过对于学理上刑事辩护有效性的分析和从实证角度对法律援助刑事辩护有效性的分析考量和量化目前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刑事辩护的有效性。最后对提高刑事辩护有效性的途径进行粗浅的探索。
      关键词:刑事辩护;法律援助;辩护有效性
      一、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现状
      1.刑事法律援助机构的刑事法律援助
      天津市法律援助机构是由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和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组成的,法律援助中心是市司法局和各区县司法局的下设机构。在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重要任务是完成指定辩护案件和其他需要法律援助律师的案件的辩护。
      指定辩护的分配主要分为两种形式,其一是通过给付社会律师一定补助的形式将案件分配给社会律师,例如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召集社会律师组成“志愿律师团”,由市法援将刑事案件分配给律师团中的社会律师,由社会律师进行代理,案卷资料由是法律援助中心统一保存。另一种模式是法律援助中心中有律师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代理,这种模式适用于法律援助中心有执业律师的情况,例如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现在有四位律师。
      被法律援助中心分配案件的案源是各对口法院的指定辩护案件,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口天津市高级法院,天津市一中院和二中院,其他區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口区县基层法院。
      2.其他机关和社会机构的刑事法律援助
      目前天津有一些法律援助的社会资金项目,但主要集中在民事诉讼尤其是劳动争议解决方面,对于刑事法律援助仍以指定辩护为主,但一些社会资金投入的项目中也会有对于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
      例如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是由财政部利用彩票公益金对法律援助案件的代理进行补贴,标准高于市法援中心的指定辩护的补贴标准。但在此项目中,刑事案件相对较少。此项目的运作方式是符合《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条件的当事人的代理人可以向财政部进行申请,由财政部给付补贴。这种方式有利于提高律师对于法律援助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对刑事法律援助辩护有效性的分析
      1.辩护有效性的评价标准
      以国际和其他国家有效辩护的评估标准为参照,结合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有效辩护进行评价和量化:
      (1)刑事被指控人及其辩护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辩护权是指刑事被指控人及其辩护人对被控告、被追究的犯罪,从事实、证据、法律、处刑等诸方面进行申辩、反驳、反证、以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对人的尊重、主体地位的确认表现在被指控人面对不利于自己的指控时,被指控人应当有权利就指控的事实和理由发表自我辩护意见,这种主体性权利是自然法的要求,国家以及整个社会都必须尊重这种不可或缺的权利。据此被指控人在面对指控时应有权与追诉方在对等的基础上平等对抗,有权针对指控进行辩解、反驳,有权获取指控的原因和相关信息,在刑事诉讼程序参与过程中享有充分辩护权。
      除了被指控人的辩护权外,还存在辩护人的辩护权,律师作为最专业的和最重要的辩护人,律师享有最为充分的诉讼权利。由于被告人对法律的不了解,律师作为辩护人可以充分地维护被告人的权益。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使轻罪不致重判,这些其实都是法律的要求,是现代法律对于人的基本权利的保障。律师享有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这些都是律师作为辩护人能够保障被指控人合法权益的基础。
      刑事被指控人在诉讼程序中的任何阶段都应享有辩护权。侦查阶段对于被指控人来说尤为重要,也是最需要辩护律师帮助的阶段。很多被指控人都是第一次面对侦查机关的讯问,无论从心理上还是从专业素养上,都处于弱势的地位。如果不允许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介入,为被指控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就会因被指控人缺乏诉讼经验而使自己陷于不利境地。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被指控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在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审理阶段,被指控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尤为重要,是被指控人能出于与公诉机关平等对抗地位的保障。
      (2)法院对辩护方辩护意见的采纳程度。辩护是不是产生效力,有没有发挥作用,必须有辩护意见被认真听取的机制,要求控辩双方都有同等的影响。对于法官来说,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对辩护意见作出必要的解释和回应,这既是防止错案发生的有效制度设计,也是审判程序和裁判结论具备合法性的前提。对于辩护方所提出的任何发表有关被指控人无罪、罪轻或者其具备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法定情形的意见,法院应当基于已有证据来决定是否采纳。如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则辩护取得了实质性结果,是有效的;如果法院采纳未辩护意见,应当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的程度可以直接反映辩护意见对法官裁判案件的影响大小,同时也能反映出辩护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2.有效性的实证性分析
      (1)律师辩护权利:①独立辩护权。根据笔者对律师的走访和在法院的实地了解和对庭审的旁听,律师的独立辩护权基本能够得到保障,在法律援助案件中,律师可以充分的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对于独立辩护权的保障法律援助案件的代理律师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的代理律师地位相同。②阅卷权。现在阅卷的权利已经可以比较充分的得到实现,尤其在一些大城市中,律师阅卷难的问题基本已经得到解决。加之法律援助案件以指定辩护为主,律师阅卷权可以得到保障。新刑事诉讼法也规定律师有查阅、摘抄和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但在阅卷权的行使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是否可以对案卷材料进行拷贝或拍摄。大部分地区已经允许律师对案卷材料进行复制或拍摄,但仍有部分地区只允许当场阅读。并且部分地方法院只能使用法院的复印机复印案卷,并收取律师的复印费。③会见通信权。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律师会见当事人有权不被监听,通过小组同学对律师的走访,了解到与被告人进行会见和通信的权利能够比较充分的得到保障,律师可以通过与监狱方面的沟通实现会见,并且大部分会见场所已经安装电子监控,不再派专人进行监督,基本保障了会见的隐蔽性。但在法律援助的辩护工作中很大的问题就是会见被告人的监狱地点往往比较远,会见被告人的交通成本比较高,经常会遇到“赔钱做法律援助”的情况。经费的制约也是影响会见通信权比较重要的原因。④提出意见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司法实践中,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但意见很难被检察机关采纳,很多律师因此不愿与检察机关沟通,实质上控辩双方的沟通存在一定的问题。在法律援助案件中这种情况基本和普通案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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