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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教学法在非法律专业《国际商法》教学中的应用探析

    时间:2021-04-20 20:01:2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案例教学法一直我国法律教育界讨论的热门话题,但案例教学法是否适合非法律专业《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要求和目的,还有待商酌。本文从案例教学法和举例教学的区别、非法学专业学生基本法律知识的掌握、现有的法律知识结构以及各校《国际商法》的课时安排等方面进行论述,指出案例教学法在现阶段不应成为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主流的教学方法,只能处于从属地位。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非法律专业;《国际商法》;举例教学
      
      自1870年兰德尔教授在哈佛大学法学院首创案例教学法以来,这种效果显著的教学法迅速吸引了全球法律教学工作者的关注,即便是注重法律的概念性、逻辑性和理论性的大陆法系也不例外。在我国各类期刊中,讨论案例教学法的论文长篇累牍,尤其是近几年来,案例教学法的理论研究与应用实践更是席卷中国。在部分非法律专业学生必修的《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中,为了加强教学效果,很多老师探讨过案例教学法的作用,并且付诸于实践。但笔者认为,由于众多教学因素的综合影响,案例教学法在现阶段不宜成为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主流的教学方法,只能处于从属地位。
      一、案例教学法有别于举例教学
      在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中,案例是指对涉及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甚至法律责任的实际情况进行的客观描述。案例教学法认为:任何法律都包含着一些重要的原则,但这些原则不应是靠教师通过教科书及讲课来灌输和说教,而是要由学生通过阅读案例,讨论和回答案例中的问题来自己发现和寻找。所以,教学工作者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对案例的表述、分析、讨论,可以让学生生动、感性地破析法学理论和原理,从而达到能够深入理解和把握的程度。
      与单纯的理论讲授法相比,案例教学法确实存在很多优点:①可以让学生通过实际发生的案例去理解抽象的法条及其蕴涵的法理意义;②能够促使学生学会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促进学生批判性思维能力的发展;③可以使学生知晓实际运作的司法程序,了解纠纷解决的具体方式;④能够扩大学生摄取的信息量;⑤师生间的教学互动可以起到教学相长的作用,启发教师的思维。
      但案例教学法的产生和发展与其法律制度及其背景密切相关。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法律渊源,而判例法产生于诉讼中,法官审理案件时须把先前的判例看作一种规范,从中得到某些情况下必须遵循和适用的原则或规则,并应用到类似的具体案件中去。在这种背景下,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教育就必须以案例为起点,通过对案例的讨论与分析,促使学生理解相关的法学理论和原理。因此,案例教学法自然就居于主导地位,理论讲授法只是起到辅助作用。而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其主要的法律渊源,需要先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确定其含义,然后再适用于具体案件中。因此,理论讲授法在大陆法系的法律教育中影响极为深远,案例教学法必然处于从属地位。当然,两大法系不同的法律教学方法各有利弊,在当前全球化浪潮中,理论讲授法和案例教学法有相互借鉴和融合的趋势,双方都在努力借鉴对方的长处,以增强教学效果。
      但是案例教学法不是举例教学。在目前我国的教学实践中,有很多人将二者混淆。实际上这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举例教学是从理论联系实际出发,在讲解理论时列举一些典型的案例来说明理论。应用它的最主要目的是通过具体的案例加深学生对法律制度和理论的理解和掌握,所以,举例教学只能占据较少的课时安排,教师最主要的精力还是放在法学理论知识的讲解上;而在案例教学法中,教师上课不是采用课堂具体讲授的方法,而是直接要求学生花费大量的课前时间来研究案例,教师在课堂中的主要角色就是组织、引导学生分析案例,提出问题,和学生共同讨论,学生在此教学中起着主要作用,教师只是引导学生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来了解法律的基本原理和规则。
      英美法系著名法学家霍姆斯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依据他的观点,要真正理解法律,就必须把法律还原回生活,对法律的判断并不是基于某种规范或者某种逻辑,而是基于普通人的经验,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所以在英美法系背景下,案例教学法能达到最大的产出效果。但是我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强调法律的内在逻辑结构、法律体系的严密性、法律规范之间的一种契合性。法律教育也秉承了大陆法系的传统,多以法学理论讲授为主,教学中辅以案例分析是想促使加深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与熟悉,而且,即使是案例分析,在现阶段也只是法学教育的辅助手段。近几年,案例教学法成为我国法律教育界讨论的热门话题,其优越性已基本成为广大法律教育工作者的共识,许多法学院系都在尝试运用案例教学法。但是,如想将其广泛应用到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授课过程,我们还是应当慎重,从实际出发,认真分析我国法律制度和法律教育的现状,对案例教学法的实际教学效果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与界定。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在目前有限的课时限制下,了解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比让其从判例中思考再得出结论要更实际,更有价值,对他们而言,最主要的任务是了解现有的法律规定,运用相关知识预防和解决在经济、管理或者相关行业中实际存在的法律风险与纠纷。
      二、现阶段案例教学法应在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授中处于从属地位的原因
      1.非法学专业学生对于法律知识掌握的要求不同于法学专业的学生
      教学目的决定教学方法。在《变革的力量》一书中,迈克·富兰将教学的专业特点概括为:“教学情境的不确定性;教学对象的复杂性和差异性;教学决策的不可预见和不可复制性。”为了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教学工作者必须在教学过程中,针对不同专业学生学习相关知识的目的与需求,充分利用不同的教学方法的优势。
      2003年,德国颁布了《法学教育改革法》,这一法案的第7条指明了法学教育改革的目的:“教与学——应该使大学生对职业活动领域有所准备,并按照每一学期的课程设置传授给他们这一领域所必需的专业知识、能力和方法,以使其能够从事科学性或者是艺术性工作,以及在一个自由的、民主的、福利的、法治国家中做出负责任的行为。”
      中国法学专业教育的任务是培养能够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的应用类法律人才。对于他们的教育,应当主要围绕法律实务工作的需要锻炼能力,培养出法律实务人才。法学专业学习《国际商法》是为了将来从事有关国际商事活动方面的法律工作,因此,学习的重点应该是对《国际商法》的相关法律有一个系统、全面的掌握,并能在实践中加以具体运用。所以要训练学生“由一般到个别”的国际贸易个案解决能力,指导学生以其初步形成的国际商法基础知识和理论处理相关国际商事法律事务;同时锻炼学生“由个别到一般”的调查分析能力,帮助其养成注重必要性论证、可行性分析和进行多方案利弊比较的思维习惯。这样的专业培训目的决定了在课程教授过程中运用案例教学法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非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背景决定了其学习国际商法的目的并不是掌握专业的法学理论或者培养法律操作能力,他们的学习目的更有实用性——通过所学到的法律知识为自己的专业服务。他们学习《国际商法》是为了掌握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基本法律知识,具有基本的法律意识,在将来进行国际贸易工作时能够从法律的角度考虑问题,依法签订合同,合法开展经营活动,并能够运用所学的知识,解决国际贸易中发生的纠纷,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授课中,应注重制度的具体讲解,紧密结合国际贸易方向,使学生能够掌握有关国际商事法律的基本知识,重点掌握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增强其法律观念,为将来从事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签订涉外合同及解决涉外经济纠纷打下一定的基础。在这种前提下,合理运用讲授法会让学生在有限的课时安排中获得最大的产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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