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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法律推理和司法公正

    时间:2021-04-16 12:02:1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法律推理为司法活动提供了有效的论证过程和方法,掌握和运用法律推理,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在司法实践中突出和强化法律推理,有利于司法公正目标的逐步实现。本文从法律推理的历史来源和研究价值入手,指出法律推理作为一种法律思维方法产生的原因以及其作为一种法律思维活动的重要价值,其次分析了法律推理的实质:其具有实践性,论证性,创造性,合法性的特点。最后探讨了法律推理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和我们目前法律推理运用方面的现状以及如何利用法律推理推进我国司法公正。
      关键词:法律推理;思维活动;公正
      一、法律推理的历史来源与研究意义
      (一)法律推理的产生
      法律推理作为一种法律思维方法不是天生就存在的,法律推理的萌芽是在公元11世纪产生的,它的思想来源是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的哲学即辨证推理的学说。法律推理是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产物,它以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为基础,以民主政治为土壤,以法律规则为前提,以为裁判结论提供正当理由为目的。随着现代各国法治国家的发展,法律推理越来越受到重视。
      (二)法律推理的研究意义
      哈特说:“法律推理问题是法哲学的基本问题之一。”在这个问题上的争论比其他任何问题都更加针锋相对。法律推理究竟是什么,它是逻辑的,还是经验的或是政策的?它要遵守似乎是外部强加的规则,还是有自己内在的目的?法律推理的自主性是靠方法的独特性来保证,还是有其它的根据?这些问题都直接指向法律推理的本质。所以芬兰法学家阿纽特尔说“在法理学中大多数目前最激动人心、最直接的争论问题是有关法律推理本质的问题。”
      法律推理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耍求。法律推理与法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非法治社会,法律的制定与适用,或依靠统治者的个人权威,或依靠传统社会的道德与习俗,而不需要追求合理性、特别是形式合理性的法律推理。法治社会,借用马克斯。韦伯的话,是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适用都具有合理性的社会。法律推理,即提供法律制定与法律适用的正当理由,是实现法治社会中法律制定与实施的合理性的必由之路。在司法实践工作中,法律工作的法律推理会影响他的思维方式,乃至一个案件的结论,甚至于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研究法律推理对法治国家的健全完善意义重大。
      二、法律推理的实质
      法律推理是特定法律工作者利用相关材料,构成法律理由,以推导和论证司法判决的论成过程和论成方法。这个定义体现了法律推理的本质特征:
      (一)法律推理是一种实践性的思维活动
      法律推理的实践性一方面表现在这种思维活动包含着直接的目的性和现实性,肩负着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双重任务。另一方面表现在法律推理得出的结论所包含的新知识是一种体现了外在表象和内在实质相统一的实践观念。所以,它不同于形而上的哲学“沉思”,而是一种决策性的思维活动。
      (二)法律推理是具論证性的思维活动
      所谓论证性有两个意思:首先,法律推理不等于形式逻辑推理,但又不能违背形式逻辑。否则,其结论的真理性和推理的有效性就会遭到怀疑。其次,法律推理的内在逻辑是指其运行具有在自身矛盾推动下自我发展的内在规律。在这方面,许多法学家已经作出了论证。丹尼斯劳埃德指出,法官所作的选择,“就其从特定前提中用归纳方法推知的意义上来讲,它是不合逻辑的,但它自身具有一种逻辑。这种逻辑是建立在理性考虑上的”。从“任何科学都是应用逻辑”的意义上说,法律推理作为一种理性思维活动,必然包含着是一种论证l生的思维活动,必须合乎逻辑。
      (三)法律推理是一种创造性思维活动
      法律推理从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或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判例等法律资料)出发,通过一系列思维加工过程,目的是要得出新的法律结论。法律推理得出的结论如果不新,就不能对解决法律问题起到裁决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知识创新是法律推理最本质的特征。世界上没有两个相同的案件,任何案件都是个别的,所以需要通过个别推理做出独特的判决。然而,无限多样的案件又都具有一定的共性,成文法中的规则、判例法中的先例都是通过法律推理而发现的共性知识。从这个意义上说,推理的创新性是法律发展的根本动力。
      (四)法律推理是一种合法性思维活动
      在法治的社会中,法律推理是法律活动得出正义结论所采用的思维方式。法律推理要求法律工作者在推理是必须以法律上的理由作为判决的根据,排除对非法律理由的干扰。人们在实践性考虑之中,可能会以法律的、道德上的、利益上的考虑决定是否服从法律的规定,但是法律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特征就是它主张自己的权威性,不仅主张法律规则是人们行为的理由,它还要求人们忽视不服从其它方面的行为理由,所以作为法律活动中重要的法律思维活动,法律推理必须具有合法性的特点。
      三、我国法律推理与司法公正
      (一)我国法律推理运用现状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法理学研究起步较晚,目前没有真正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推理理论体系。司法实践中法律推理运用存在着的问题:
      (1)缺乏对法律推理的原则性要求。在司法实践中鲜见把法律条文和案件事实加以结合分析,缺乏法律理由的说明和列举,判决结论缺乏充分的论证。然而世间事事难料,并非所有案件的事实己在法律中被预见,事实充满了不确定性。由于生活的多样性和立法者的局限性,使法律规定变得不完善。主要是法律规定本身意义含糊不明。而且这种含糊不明不仅仅是文字上的含糊,更是实质内容的含糊。法律对有关主题本身并明文规定,即法律漏洞的存在。法律本身可能有抵触或者法律规定本身不抵触,但法律中可能规定两种或两种以上可供执法者、司法者选择适用的条款。
      (2)法律推理的运用形式不多,运用逻辑推理不够规范。我国法律工作者大多运用传统的三段式推理,这种法律推理方法的好处不言而喻:得出的结论稳定,容易被接受且不容易出错。但在疑难案件中大有用武之地的归纳推理和辩证推理则使用不多。同时大量运用经验、直觉判断能力进行司法推理,作出判决。大多数司法工作者都能够在法律适用中运用三段论的推理方法,但也存在着在运用这一方法时欠缺规范的问题。在三段论推理中,如果在结论先导的条件下对事实进行剪裁,就会使作为推理小前提的事实偏离案件真实情况,从而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最后是三段论推理的逻辑方法不规范。出现所援法条与事实和判决结论相互脱节与抵牾的现象,也就是说法条、事实、结论是三张皮,各不相关。这就根本无法形成具有说服力的法律理由,甚至缺乏起码的逻辑强制力。这一现实来了两个方面的负面效应,即实践上的缺陷和理论上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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