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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法律推理与实现司法公正

    时间:2021-04-16 12:01:4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法律推理既是法官的一种法律思维方式,也是一种司法行为,因此,法律推理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必然能反映司法是否公正。法律推理与司法公正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法律推理,提高法官的法律推理水平,是充分发挥法律推理对实现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最终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方法。
      关键词:法律推理;司法公正;实践理性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09)06—0100—03
      
      一、法律推理与司法公正的内在联系
      
      司法公正,或曰公正司法,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就是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必须坚决而忠实地执行法律,排除一切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和影响,使案件处理符合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要求。①司法公正的主体是法官,对象是司法活动的利害关系人。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一系列法律方法如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论证等的支撑,其中,法律推理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方法。司法公正既包括实质公正,也包括形式公正。形式公正是指司法活动要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执行和遵守体现实质公正的法律和制度,是司法者在审判过程中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实质公正要求司法活动必须绝对符合法律的意义,完全遵从立法确定权利义务的价值标准。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是一种互为依托、互相促进的关系,实质公正要通过形式公正体现出来,形式公正以实现实质公正为最终目的。
      (一)法律推理符合形式公正的要求
      法律推理以严谨的逻辑性体现司法形式公正的要求,它是法官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原则把待决案件事实置于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之下的活动。马克思说,要思维就得有思维的规定性。法律思维的规定性既包括法律规定,也包括法律观念和价值的约束性。作为一种思维形式,法律推理与普通逻辑推理并无二致。法律推理的逻辑性表明,凡带有必然性的推理,其结论必定以某种方式包含于前提之中;凡前提中根本没有的东西,绝不可能出现在结论中。形式公正意味着坚决而忠实地执行法律,排除一切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其基本要求是对法律一贯的、严格的、有规则的执行,即同样案件同样处理。法律推理的逻辑性符合形式公正的这一要求并保证实现这一要求,根据法律推理的逻辑规则对法律问题进行推理的过程,同时也是实现司法形式公正的过程。法律推理的结构和过程与司法原则相一致。从法律推理的结构上看,其以已知的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为推理前提,根据法律规定与具体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得出具体的判决结论,将之简化为公式,即“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判决结论”。法律推理的过程即根据法律规定与具体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合乎逻辑地得出判决结论。法律推理的结构和过程完全符合“依法审判”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二)法律推理追求实质公正
      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法律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官的判决提供正当理由,即追求司法的实质公正。法律推理的核心是为行为规范或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或妥当提供正当理由,它所要回答的问题主要是:某规则的正确含义是什么?某规则的法律效力是否正当?某行为是否合法或正当?当事人是否拥有权利、是否应履行义务、是否应负法律责任?等等。通过法律推理可以展示法官是如何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结论的,从而使当事人知道并相信法官的判决是正当的,因此,法理推理的过程是一个正当性证明的过程,也是追求司法实质公正的过程。法律推理属于实践推理领域,它受到实践理性的支配和指导。所谓实践理性,又称目的理性,是指思考、追问以及追求思想或行为的合目的性,包括思想或行为自身具有实现的可能性和思想或行为作为手段能够达到既定的目的。②法律推理是一个旨在劝说和说服其所面对者的论辩过程,它试图证明某个选择、决定或态度是当前合适的选择、决定或态度。对法官来说,他的推理必须表明他的决定符合他有责任适用的法律。在法律推理中,人们总是寻求尽量减少被视为专断和非理性的意志的干扰,这就要求法官根据立法者制定法律规范的价值目的进行推理,这一推理必须涉及对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本身的实质内容的评价,作出价值判断,拒斥“恶法”的适用,因而在法律空白、相互冲突或不良的情况下,法律推理的实践理性强调法的善恶好坏,追求的是实质公正。总之,法律推理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是一种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的关系。用卡多佐的话可以十分贴切地表明二者的这种相互制约的关系:“在一种逻辑与另一种逻辑之间,通过指导人们作出选择,正义对逻辑起着作用,情感对理性起着作用。而反过来,通过清除情感中那些专断恣意的东西,通过制约否则的话也许过分的情感,通过将情感同方法、秩序、融贯性与传统联系起来,理性又对情感起着作用。”③
      
      二、法律推理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
      
      在当代中国,在司法工作中开展法律推理是弥补法律漏洞、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方法。当前的司法实践迫切要求人民法院以我国的法律精神为指导,着力运用法律推理审理案件,克服制定法的某些缺陷,实现社会公正。这是因为:
      (一)法律推理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
      法律推理存在于整个审判过程中,从立案、庭审到作出裁判,都离不开法律推理。与英美国家法官的裁判相比较,我国法官作出的许多裁判文书缺乏严密的法律推理。④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公正的实现离不开法律推理。首先,法官确定所适用法律规范的过程也是一个推理的过程。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面临的案件是纷繁复杂的,这使得法官常常不能直接对号入座地适用法律,而需要运用法律推理来解决纠纷。此外,法律概念的语词表达有时不十分确定,如《民法通则》第四条中的“诚实信用”的含义该作何判断?对此,法官往往需要通过判断“欺诈”、“诈骗”来反向推理。其次,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也是一个推理的过程。案件事实具有不确定性特征。司法活动中所要查明的事实是过去发生的事实,法官并没有亲身经历过,其只能通过取证、质证、认证等活动来确定它,但由于证据材料的局限性甚至互相矛盾,案件事实难以被忠实地再现,因而法官必须用已知的事实推知未知的事实,从来自当事人双方的相对矛盾的证据材料中作出选择。最后,有了对事实的认定,确定了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仍不能自然而然地、自动地得出正确的处理决定,法官必须运用法律推理合乎逻辑地推演出正确决定。只有以上三个方面同时具备且都无懈可击,通过法律推理得出的法律适用结论才具有严密的论证力和充分的说服力。
      “司法判决之所以必须得到当事人的执行和尊重,不只因为它是握有司法权的法官作出的,更在于其中的法律推理与原理的阐述具有不可抗拒的说服力。”⑤正因为如此,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要否定某个处理决定,就必须从否定导出该决定的法律推理入手。法官之所以不是审判机器,很大意义上在于其理性的合乎逻辑的法律推理思维。试想一下,如果法官断案时不借助于法律推理,则任何判决结论都可能被看成是法官随意作出的简单判定或主观臆断,这样的简单断定或主观臆断不是理性的而是经验的或直觉的,即便其完全正确、恰当,也体现不出其必须具有的法律效力和正当性,反而使人们不得不怀疑司法的公正。
      法律推理是通过增强判决的说服力来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法。法院是解决纠纷的地方,又是讲理的场所。如果只是为了解决纠纷,而不管是否讲理,那么通过一些非法、不正当途径也能达到目的。法院的讲理,一方面是提供判决的理由,另一方面是说明这些理由与结论之间的合乎逻辑的联系。也就是说,讲理包括前提的合理与过程的合理两个方面。法律推理就是使这两方面合理的保证。⑥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能否作到公正,归根结底要反映到对案件的处理上,案件的处理则是通过判决文书体现出来的。因此,判决文书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判决文书是法律推理的书面表现形式,一份好的判决文书于法有据、入情入理。因此,在判决书中加入严格的法律推理,展示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使司法判决更为理性、更具说服力,可以起到说服当事人的作用,使胜诉方赢得堂堂正正,使败诉方输得明明白白,实现直观上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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